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0/01/06 07:09:57瀏覽1906|回應2|推薦13 | |
刑 事 上 訴 理 由 狀(四) (2)「歷經第二、三審均判宏恩公司勝訴確定」 不對,第二審:李善和獲得大翻轉勝訴,但其判決書從頭到尾違背法令,枉法裁判,事實審未予當事人辯論、陳述之機會,於法有違。及至86年度上更(四)字第90號(96年6月30日判):判決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李善和)負擔。7頁10行「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主張被上訴人違約,請求給付二千萬元及其中一千萬元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人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因該訴為無理由而失所附儷,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足證魏化明、李善和無執行名義,卻神通廣大,於84年3月30日以標的六筆建地權狀向銀行貸款,又於86年11月5日不法過戶周呂彪名下同地段無買賣關係之六筆建地,方得蓋連棟別墅出售。並即盜賣周呂彪名下12筆建地(包括:標的六筆、案外無買賣關係六筆、面積共一千八百十六坪)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至今未還。應處刑法第344條: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罪。亦違背 85年台上字第2072號判例「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其相對人因契約有效所得之利益範圍」。強奪豪取侵犯人民權益! (3)本案確定之終局判決為86年度台上字第3215號(86年10月17日判)判決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李善和)負擔。5頁8行「上訴人自不得依據系爭契約第十條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二千萬元之解約金,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契約無效)上訴人該「敗訴」部分之判決,駁回其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其積極作用在於避免先後矛盾之判斷,消極作用則在於禁止重行起訴。法有明文! (4)李善和於一審敗訴後提起上訴,於81年12月間訴訟進行中向台北地院更行起訴「請求產權移轉登記」。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七項「起訴違背第253條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者,法院應裁定駁回之」。況李善和於81年2月13日在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言詞辯論庭上認諾「並無請求過戶土地」,有該筆錄附卷可稽。依法不應受理而受理,應負刑法第128條之刑責。又無對待給付下判標的六筆建地產權移轉,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該枉判者依買賣契約第四條:第二次付 款一千六百萬元,即需辦理產權過戶。為何不見契約第五條約定:辦理過戶登記之同時,應同時設定抵押權新台幣七千六百萬元,以擔保乙方對於甲方之價金債權?因甲方「違約」未設定抵押權新台幣七千六百萬元。依民法第265條後段「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該訴各審顯明利益輸送,放縱不法者大作無本生意。天理國法難容!釋字第400號解釋「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功能;並免於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5)「周呂彪雖提起再審,亦分別遭駁回」:本案聲請再審,訴狀多落在球員兼裁判及其同路人手中。舉例來說:如:91年度台再字第10號裁定、91年度台再字第103號裁定、92年度台再字第18號裁定、92年度台再字第19號裁定、(附證四)駁回之理由千篇一律,均以85年度台上字第413號原判決於85年3月16日送達再審原告,再審原告遲至90年◎月◎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已逾30日之再審不變期間,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事實是85年度台上字第413號於85年4月9日提出再審狀,(附證五)最高法院收件章附卷可稽。只因被不具理由駁回,依法得再次聲請再審。這些判人生死權能者,有權剝奪人民訴訟權!有誰關心庶民的冤情!? 綜上,民事各審判決書都在法院卷宗内,為何刑事事實審一開始就認證錯誤(周呂彪二審、三審全部敗訴確定)。又不給被告陳述之機會。本案之確定之終局判決為86年度台上字第3215號(86年10年7日判)上訴人(李善和)自不得依據系爭契約第十條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二千萬元之解約金,依第一審判該部分契約無效。民法第113條「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依法魏化明、李善和盜賣周呂彪名下土地,不法得利之六億以上應即歸還。無奈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不但不還,還有公權加持,魏化明、李善和於86年以自訴狀告:周呂彪、吳碧玲誹謗、誣告伊等不法取財。不由分說周呂彪、吳碧玲被判誹謗罪各三月刑期得易科罰金並賠償名譽160萬元、判周呂彪誣告三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周呂彪以 83歲高齡坐了三個月冤獄,已折磨成重度殘障 (附證六:殘障手冊) 「苛政猛於虎」手無寸鐵的庶民只有引頸待誅! 97年間以周呂彪名義「清償債務」向台北地院起訴,正在審理中,魏化明、李善和以詐欺為常業,「吃進去容易、吐出來難」設法賴帳,滯延訴訟。為趕盡殺絕,今又故技重施以自訴狀告吳碧玲在部落格上發表文章,毀謗伊等名譽,吳碧玲被判犯拾柒罪,魏化明、李善和、無罪,反訴不受理。有待全民公評,最後審判者應該是人民!公道自在人心!法官本是法界寈英,比上帝更權威,聖經上:上帝赦免世人的罪,必須先「認罪」、「悔罪」、「贖罪:用錢或行為來抵免罪過」。而操有判人生死權能者說你沒罪就沒罪,判你有罪就有罪? 難怪有句話說「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本段完 下續
|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