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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演 「調解連續劇」~第五集
2006/05/18 07:37:51瀏覽5427|回應2|推薦4

2006年5月17日,台北市信義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委員李玖先生,為本案第五次排演調解連續劇。當天下午大雨滂沱,只有老嫗我冒雨單獨前去,對造還是姜禮增律師和職員林文勇二人代表。報到時,李委員說:「拖下去不好,如果妳不錄音,我講話會重些,妳若要錄音我也尊重妳意見。」弦外之意,有錄音就不敢批評法官?

進了會議室,姜律師先發言,推翻上次5月3日李委員說:「就這麼說定了,以一億八千萬元為起點談。老嫗於是拿出錄音機、免得口說無憑。

李委員說:「依據系爭契約第二條:買賣總價款雙方議定為一億八千萬元。第六條:稅捐及登記費用之歸屬:本件不動產所應繳之各種稅捐均由甲方全部負擔,與乙方無涉。後來怎麼又寫補充協議書,也沒有說明原因?」老嫗打開監察院來函:《無牙的老虎》中的資料呈上。

李委員:「補充協議書上也寫"雙方同意買賣價金一億八千萬元,其中七千八百萬元由甲方直接用以支付甲、乙方所應負擔一切稅捐.....。" 那是第二步要討論的,就算我咬這口,一億八千萬元。我是調解委員,起點就不公平,怎麼談下去? 」

姜律師說:「要問老太太意見,我們曾和她媳婦談的價錢很接近。」

老嫗說:「總地價一億八千萬元,是為你們脫罪。」
一、補充協議書記有「雙方同意買賣價金一億八千萬元,其中七千八百萬元由甲方直接用以支付甲、乙方所應負擔一切稅捐....。」而枉判之判決書上均把「甲」字漏掉,記成「七千八百萬元為乙方應負擔之稅負....。」顯明變造證據,偽造公文書。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補充協議書記有「雙方同意買賣價金一億八千萬元,其中七千八百萬元由甲方直接用以支付甲、乙方所應負擔一切稅捐....。」那麼甲方之稅負.... 由乙方之買賣總價金支付,則一億八千萬元自是通謀虛偽不實之總地價?一審法官黃瑞華公正廉明,依民法第87條第1項前段規定:「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無效」,判系爭契約無效。契約既然無效,哪麼你盜賣我土地,多少錢要本利和算還我

三、訴訟費用之核計:林孝城法官,張耀彩法官、最高法院曾桂香法官核計訴訟費用均以總地價一億八千萬元為標的。以致每審訴訟費用高達二百七十萬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89條之1:「法院書記官.....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無益之訴訟費用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該官員或代理人負擔」。

四、偽造文書、詐欺脅迫不法取財:83年度台上字第2839號判決4頁12行「系爭契約雖定為總價一億八千萬元,然稅捐等費用,既經估定為七千七百萬元,由上訴人書立借條一張交與被上訴人(李善和).......,並因上訴人實際上未向被上訴人借款,認書立借據不妥,乃就該借條部分再為談判,訂立補充協議書,借據作廢。及將稅捐等費用更改為七千八百萬元,仍自買賣價金中扣除」。

依情、依理,沒借錢而有借據,自是偽造文書。犯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沒借錢而總價款被扣去七千八百萬元,不用詐欺脅迫如何達成?犯刑法第339條之3:「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記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請問姜律師你沒借錢,願簽借條給人家嗎?李委員點頭稱是。

只見姜律師說:「我有事要先走。」林文勇也站起來,二人加快腳步走到門口,李委員大聲說:「回去告訴你老闆,好好考慮再說。」

李委員問老嫗幾時開始寫部落格?點閱人氣多少?

我說那是公開的資訊,大家都可上網查看;又把案外六筆的資料翻給他看。

委員說:「台灣司法亂七八糟,算你運氣不好,遇到這種人!台灣快完了。」不急,不急,看妳部落格的反應那麼熱烈,可見十個人中間,至少還是有一個好人,我會再給你聯絡的。」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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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lub
2016/06/01 20:04
http://6in1.net/20160505/5511.jpg

Reed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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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姜禮增 律師
2006/05/18 23:57

姜律師:

您不承認上次調解會的共識,出爾反爾,相信為虎作倀的您、內心肯定有說不出口的苦衷!

正如您今年二月下旬,曾親口說過:「我只是個律師,怎麼知道他們要談什麼?不如你們自己當面把事情說清楚!」

如今,我請您將同樣的話語,轉告「宏恩公司」李善和及魏化明兩位老總,既然三番兩次向信義區公所申請調解,大丈夫就應該自己出面解決才是。

不要老拿您當擋箭牌,做為一個有名份、卻無實權的代理人,浪費委員及大夥的時間,豈不窩囊至極?您說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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