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檢察官 蔡興華之善行善德
2006/05/15 01:52:14瀏覽2774|回應3|推薦12

李善和於86年4月間以自訴狀向台北地院刑庭指控周呂彪、吳碧玲誣告:魏化明、李善和、偽造文書、詐欺取財。其自訴狀最後一段「被告在公開審理之法庭,仍一再謾言指摘自訴人與歷審法官勾串」。為「此地無銀三百兩」明證。            

86年4月28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法官沈君玲初次為誣告案開庭,老嫗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蒐集證據,於發見案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庭上說:只是瞭解一下調查證據,即宣告散庭。中間延了四個多月。於86年9月10日,李善和又多了誹謗案合併開庭,製造訟累!

     86年8月22日,台北地檢署以86年度偵字第17942號妨害公務案件傳老夫婦二人開偵查庭。庭上檢察官蔡興華對李善和說:「告他妨害公務不成立,要用告發,不是用告訴,狀子是自已寫的或是律師寫的?他不是有登報嗎?」李善和立即呈上86年2月22日台灣日報被害人所登之陳情書「匹夫無罪、懷璧其罪」報紙一張。蔡檢察官瞄了一眼說:「告他誣辱公署、誹謗罪。」周呂彪說:「報上登的全是事實,請調查證據。」蔡檢察官說:「不必,證據是由我認定」即宣告散庭。

86年8月28日,檢察官蔡興華以86年度偵字第17942號妨害名譽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提起公訴,案移地院刑庭與誣告案合併審理(86年9月10日),其不法:
一、檢察官蔡興華以86年度偵字第17942號妨害公務案件開偵查庭,以86年度偵字第17942號妨害名譽提起公訴。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一條:非以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二、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4:「被告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蔡檢察官說:不必,證據是由我認定,即宣告散庭。

『附註』85年2月28日老嫗到法務部申訴中心服務檯登記,值日官員說:「沒看資料,真想像不到法院會黑到這地步!我帶你到地檢署去告。」就直接到地檢署四樓值日檢察官辦公室,吳碧玲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之1:「被害人之配偶得獨立提出告訴」。並以83年度台上字第2839號判決4頁12行為證「系爭不動產契約書總價金定為一億八千萬元,然稅捐等費用估定為七千七百萬元,由上訴人(周呂彪)書立借據一張交與被上訴人.... 並因上訴人實際未向被上訴人借款,認書立借據不妥,乃就該借據部分再為談判,訂定買賣補充協議書。借據作廢。及將稅捐等費用更改為七千八百萬元,仍自買賣價款中扣除」。

值日檢察官說: 「沒借錢而有借據自是偽造文書,沒借錢而再總價金中扣去七千八百萬元,不用詐欺脅迫如何達成?」因而受理,辦公室內有十多位官員及門口法警都來觀看,嘖嘖稱奇!刑庭法官及分案檢察官均未傳該等官員作證。85年12月6日分案檢察官陳明堂以其等犯罪嫌疑均屬不足,處分不起訴。

三、刑事訴訟法第280條:「審判期日,應由推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未見檢察官蔡興華。

四、刑事訴訟法第293條後段「如下次開庭因事故間隔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判程序」。本案於86年4月28日開庭,不知何故延至9月10日,閒隔至135日者,未見更新審判程序。

五、刑事訴訟法第297條「犯罪是否成立,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本案民事終審確定判決以86年10月17日:86年度台上字第3216號裁定「關於違約金部分,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該部分被上訴人(李善和)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按第一審即81年度重訴字第63判決:『契約無效』。

六、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2「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不得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七、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3「誹謗為告訴乃論之訴]。未見告訴者,何勞檢察官「越廚代庖」?有蔡興華86年度偵字第17942號妨害公務案件開偵查庭之錄音為證。

86年11月10日(12月3日發佈)台北地院刑事第九庭法官沈君玲以86年度易字第5396號:誹謗案判決主文:周呂彪、吳碧玲共同散佈文字,指摘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各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均以三百元折算一日。

台北地院檢察署檢察官蔡興華上訴書  86年請上字第1980號「被告因誹謗案件:台北地院以86年度易字第5396號為第一審判決。本檢察官於87年1月12日收受判決正本(於同一天即:87年1月12日提起上訴)。茲據李善和具狀請求上訴、略以....量刑顯然過輕。經核閱其聲請尚非顯無理由....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請問有何誘因?檢察官蔡興華辦案快、狠、毒!堪稱台灣法律人之標竿假司法獨立之名,行司法獨裁之實。

91年7月10日李善和向台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李善和躲起來、委請姜禮增律師代理,毫無誠意,玩起「弱肉強食」的把戲!同年11月27日周呂彪以83歲高齡被判誣告罪,關了三個月冤獄。執行檢察官蔡興華精心規劃,弱勢小民點滴在心頭,過程於下:
91年11月27日上午,有兩位便衣法警共乘一輛汽車來到我家,說他們很多人都看到中國電視公司製作的「社會祕密擋案」,甚表同情,依法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8條之3)。為了結案,你太太帶資料去說明一下,辦個手續而已。到了衡陽路地檢署門口,周呂彪被收押起來,老嫗被攔住不許進去。原來是騙局!

執行檢察官心細如麻又狠毒,殘冬歲暮,陽歷年、陰曆年家家團圓的日子,都得蹲在牢裡。三個月刑期共關了92天。

釋字第245號解釋「對於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執行之指揮認為不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向諭知科刑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有關之異議(周呂彪閉門家裡坐,禍從天上降)、聲請易科罰金、緩刑,保外就醫均被駁回。周呂彪本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宿疾,出獄後,到處求醫, 已被診斷名列台北市殘障老人手冊。只因周呂彪是土地所有權狀持有人,除之而後快!我痛定思痛,呼籲世界人權制裁,台灣司法是殺人不見血的劊子手,老嫗已置個人生死於度外,何以懼之!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ilingwu&aid=272364

 回應文章

shamejudge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檢察官 蔡興華欺名盜世
2007/09/14 19:40
檢察官 蔡興華充當司法白道詐騙集團打手,假公濟私欺壓高齡弱勢周老先生,令人憤慨,將來必定會得到報應的。不是不報,時機未到!

快樂水兵甲狗狗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騙局!
2007/02/18 21:16
91年11月27日上午,有兩位便衣法警共乘一輛汽車來到我家,說他們很多人都看到中國電視公司製作的「社會祕密擋案」,甚表同情,依法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8條之3)。為了結案,你太太帶資料去說明一下,辦個手續而已。到了衡陽路地檢署門口,周呂彪被收押起來,老嫗被攔住不許進去。原來是騙局!

執行檢察官心細如麻又狠毒,殘冬歲暮,陽歷年、陰曆年家家團圓的日子,都得蹲在牢裡。三個月刑期共關了92天。



快樂水兵甲狗狗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善德善行發揚光大。
2007/02/18 21:12

檢察官 蔡興華善德善行應與表彰昭告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