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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於發聲◎要有所本
2006/04/14 23:38:20瀏覽4588|回應1|推薦19

95年4月12日台北市信義區公所調解會委員楊尚賢律師,再次為本案:即與宏恩建設公司負責人李善和之間的「土地買賣糾紛」案進行協商。

八旬老嫗我除了感謝,還是感謝!感謝楊委員的熱心與耐心、感謝各路網友「期待司法革面洗心」?在百忙中遠從各地專程前來聲援,公道自在人心!感謝聯合報記者許麗珍小姐採訪報導。以及友人電話告知:13日12時許50台午間新聞播出「司法迫害、人間煉獄」八旬老嫗部落格首頁畫面。使多年來躲在暗處,自清晨到午夜、獨自哀聲悲嘆飲泣之微弱的聲音終於有了廣大的迴響!女兒自休士頓越洋電話告知:暢銷全美及加拿大的【世界日報】,也同步在報上登了一大版,台灣司法十年改革的活廣告,讓全世界的人都嘆為觀止!

本案系爭契為「不動產土地買賣契約及其補充協議書」。民法第345條之1:「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本是一句話即可了結的案子,任何買賣均須先付清價款,偏有人心存詭詐,欺壓我們年老弱勢。付款僅一千萬元,獲利上千萬倍,在拙作「新馬關條約」中已有說明。

八旬老嫗我於91年初,將整個訴訟過程,以發行電子週報在雅虎奇摩網路流傳。網址:http/tw.letter.yahoo.com./social/my-true-story   報刊名:黑暗司法,每週日定期出刊。

李善和初次向台北市信義區公所申請調解,曾於91年7月10日由信義區公所調解委員李玖先生初次調解。李善和敢做不敢當,自已避不出面,請了姜禮增律師代理(未曾參加訴訟之律師)。姜律師說:訴訟過程他一概不知,李善和交給他一份「債務債權及其利息等結餘約六千多萬元」。李委員說:據說房屋賣了六億多,價目相差太遠,如有誠意,20日內再提出申請,結果沒有下文。

後來又有三次,在外面咖啡廳應李善和之邀,兩方代表洽談,李善和始終不敢出面,毫無誠意。今年初女兒返國,不忍老人家多年來受盡折磨,放低姿態邀約李長老出面解決,姜律師接電話時嘴上說:案子拖了這麼久,還是早點解決吧!卻拖了二十餘日,待我方寄出存證信函,二月底才終於確定見面時間地點。女兒要求姜律師先將結算表先傳真過來,見面時才容易進入狀況,否則又是徒勞無功、浪費時間。姜律師說:我怎知他們要怎麼談?我只是律師,不如你們見面後直接談。女兒依時赴約,仍不見負責人,代理林姓職員(不肯給名片)空手而來,一問三不知!事後,李善和長老存證信函假惺惺說:周先生當事人未出席,卻派第三者前來,讓他甚感遺憾!

3月上旬,李善和再度向台北市信義區公所申請調解。八旬老嫗與女兒被迫至此,乃一起設置部落格,將案情公諸網上,獲網友熱烈聲援。

95年3月22日由楊尚賢委員主持調解,仍不見申請人。由姜律師及宏恩公司林姓職員出席,提出乙份債權債務及其利息等結餘僅剩五千多萬元。因追算賠償費及訴訟費之利息加扣之故,以致欠錢一方,拖延愈久則賠償愈少,姜律師理直氣壯說是依照法院判決!

事實是李善和於86年3年31日把該土地盜賣,建築「震大美墅」獲利六億以上推說不知。楊委員要他提出扣款憑證,兩人說要回去問老闆。採取一推、二拖、三賴等詭計,錢在他手上,用來作籌碼,好整以暇、多年來不斷耍弄因這場官司被害傾家蕩產的弱勢老人,在幕後玩得不亦樂乎!

楊委員定4月12日再次調解,並令對方於3月29日前提出各項扣款之憑證。結果到12日調解當天才提出一大本共70張(大部分是對他有利之枉判判決書)。

楊委員說:來不及看內容,先要釐清兩造對於標的的差距,老太太主張:依系爭契約總地價是一億八千萬元,而宏恩公司職員說:依補充協議書記載是一億二百萬元,還要依判決書:宏恩公司勝訴部分扣回債權及利息等,應返還約五千多萬元。

八旬老嫗提出:86年度台上字第3215號判決5頁8行:「上訴人(李善和)自不得依據系爭契約第十條,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二千萬元之解約金...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該部分之判決」。按第一審:即81年度重訴字第63判決「契約無效」在卷可稽。依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監察院(87)院台司字第872600278號函:「對於已確定部分亦予維持,致陳訴人(周呂彪)難以甘服,心懷怨憤。均為當前司法改革應特別注意之重點」。

再看83年度台上字第216號判決4頁、6頁、7頁一再重述:「按系爭契約第十條:原判決命周呂彪賠償宏恩公司一千四百三十四萬三千六百零七元本利及自80年11月16日起至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所需文件提供宏恩公司之日止,按月給付一萬八千七百三十二元部分,經核於法並無違背」。

楊委員說:同樣是最高法院怎麼有兩種不同的判決?老嫗說:民事訴訟法第400條之1: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楊委員說:「照這一張判決妳就贏了,還要賠(對方)什麼?」

問對造律師意見(當天姜禮增律師沒來,由一位年輕人自稱律師、也不肯給名片),他喃喃自語:「我什麼都不知道,下次由姜律師自已來。」那位職員說:我不知道有這張判決,可否讓我影印、回去問老闆。網友嗆聲說:「當事人不出來,拖延時間,應以一造之主張成立。」楊委員說:「不急、不急,定5月3日再行調解。」

附註:李善和提出70張的憑證、八旬老嫗會依序逐一將此『吃相難看』,攤在陽光下,讓全民檢驗,好個另纇的司法!請看下回分解。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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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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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疑
2006/04/15 00:12

請問各位網友?

1. 對方不敢出面,請來代理職員與律師,為何不約而同都不敢給名片?

2. 照判決:拖愈久扣利息愈多,難怪對方讓大夥陪著他慢慢玩下去,直到有朝一日土地價款被利息扣完,就兩不相欠啦?!請問這是那門子的獨家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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