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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哉枉判法官之未卜先知
2006/04/11 22:37:08瀏覽590|回應0|推薦9

本案當事人與宏恩公司簽訂系爭契約為「不動產買賣契約」,有關稅負之負擔有三版本

一、 由甲方(買方)負擔:系爭契約第六條「本件土地買賣所應繳之各項稅捐均由甲方全部負擔,與乙方無涉」。又補充協議書後段記有「甲方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乙方負擔任何有關本件土地買賣之稅捐及業務企劃費用等,甲方若有漏繳任何乙方名義因本件不動產買賣應繳之稅費均由甲方負全部補繳及損害之賠償」。為何二、三審枉判者均視而不見? 

二、 由甲、乙方分攤:補充協議書前段記有「總地價壹億八千萬元其中七千八百萬元由甲方直接用以支付甲、乙方所應負擔之一切稅捐及業務企劃等費用,如有餘額則歸甲方所有」。一審台北地院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華公正廉明,判認原告(李善和等)有逃漏稅捐之意圖已甚明確,依民法第87條之1:前段規定,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無效,原告執此無效之買賣契約,請求被告依約給付違約金及損害賠償金自屬無據,應予駁回,有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判決在卷可稽。而李善和亦自認該部分非屬買賣真意:見81年度重上字第112號判決3頁:李善和陳述(五)「退一萬步言,縱使當事人間約定稅負及銷售費用之負擔作為價金之一部分,被認為非屬買賣價金,系爭契約亦僅該部分非屬買賣真意」。自是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無效。 

三、  由乙方負擔:二、三審變造證據、偽造公文書,在判決理由中把「甲」字漏掉,均說七千八百萬元為乙方應分攤之稅負及銷售費用。違背辦理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8條:「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事項或超過其聲明之範圍而為有利當事人之判決」。

因族繁未及細載,茲公佈前三名:以證實台灣司法可無中生有,謊話多說幾次就會變成真的。

1、82年度重上字更一字第44號判決:

1、(62行)。

2、(716行)。

3、(810行)。

4、(814行)。

5、(823行)。

6、(825行)。

7、(829行)。

2、81年度重上字第112號判決;

1、(51行)。

2、(61行)。

3,(617行)。

4、(631行)。

5、(71行)。

6、(75行)。

3、83年度台上字第216號判決:

1、(19行)。

2、(229行)。

3、(32行)。

4、(312行)。

5、(319行)。

本案枉判者可不依法律、證據,不公開辯論、不予當事人陳述的機會。預設立場、圖利特定對象。更荒謬的事:法官未卜先知、判決在先利益輸送,而當事人配合在後之怪事?81年度重上字第112號判決:為81817日所判,在判決理由中有六次喃喃自語:土地出售人應分攤七千八百萬元稅負及銷售費用,該契約係兩造真意,並非虛偽意思表示。

與該判決3頁李善和陳述(五):稅負及銷售費用之負擔作為價金之一部分,被認為非屬買賣價金,系爭契約亦僅係該部分非屬賣賣價金,說法不一。台灣司法「一中各表」,並無「九、二共識」? 

李善和為配合法官判決在先,當事人編造在後之怪誕:於8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5號判決:(84828日所判,三年之後在該判決書4頁始提出):周呂彪另須額外負擔下列費用之支付:

1)土地增值稅一千零三十三萬元。

2)營業稅九百萬元、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一千六百五十五萬元。

3)公司股東個人綜合所得稅合計一千九百八十六萬元。

4)廣告費九百萬元、企劃費九百萬元。

5)土地仲介費一百四十六萬元。

6)代書費、交際應酬、規費及包銷雜支等二百八十萬元。

以上合計七千八百萬元。掩護宏恩公司「低價高報」土地買賣價金七千八百萬元預謀逃稅之不法甚明。台灣司法獨步全球,全世界未見土地出售人要負擔如上述六項之費用?有眼睛的人都看到系爭契約第六條「本件土地買賣所應繳之各項稅捐均由甲方全部負擔,與乙方無涉」。

最近全台灣都聽到;有位陳先生說:要死就大家一起死嗎?請拭目以待!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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