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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自圓其說?
2006/04/11 00:06:37瀏覽571|回應1|推薦6

百聞不如一見、不見不怪,少見多怪、多見不怪。怪與不怪存在於「見」,見有淺見、遠見,太麻煩啦!為官之道在於「視而不見」,進而「聽而不聞」,好官我自為之! 

李濤主播在現場疾言厲色:「把人民當白痴」!待老嫗我報與你知,本案言之有物,有憑有據。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16號判決:「至第二次合約所載總價款為一億八千萬元,扣除周呂彪所立借據七千七百萬元,周呂彪可得壹億零三百萬元,比系爭契約多出一百萬元乙節,係因第一次合約所載土地面積為4948平方公尺,而第二次及系爭契約中所載土地面積為4861平方公尺,減少87平方公尺。宏恩公司稱於訂立第二次合約時漏未將土地面積之價款一百七十七萬五千八百四十四元扣除(即淨價一億零一百萬元,每平方公尺單價二萬零四百十二元計算),於訂立系爭契約時經核算,僅扣減一百萬元等語,自屬合理可信」。 

答辯:自屬不合理不可信:

一、第一次所簽合約為土地合建房屋契約,見82年度重上字第1192:李善和陳述「原與被上訴人協議合建三層加強磚造住宅,所建總建坪由兩造均分,稅負亦各自負擔」。並在簽訂系爭土地買賣契約第15條:「合建契約....,在本件買賣契約簽章之同時撤銷作廢」。民法第114條之1:「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故第一次合約與買賣契約為兩不相並存之契約,毫無關連。原審為掩護不法,東拉西扯,居心叵測。

二、判決書上云:「於訂立系爭契約時經核算,僅扣減一百萬元等語,自屬合理可信」。為何在系爭契約中沒有記載?

三、假設如其所言,土地面積減少,理應在總地價中扣減一百萬元,成為壹億七千九百萬元才對,卻依然是壹億八千萬元。連小學生都會算的算術都不會?如何適格操此判人生死之大權?

四、假設如其所言,土地面積減少,理應房屋也少蓋了,當然稅金應減一百萬元,成為七千六百萬元,反而增加一百萬元(判決書上說:七千八百萬元是乙方應分攤之稅負)。

總之,做假的總有漏洞,這是常識問題。判決書竟如此粗糙不堪!請問如何自圓其說?

 

附記:簽訂系爭契約現場事實經過:見82年度重上字第119:曹大誠律師結稱「1022日又找林信和律師到我辦公室重新簽訂,花了一整天的時間,林律師說:周呂彪未借七千七百萬元,為何寫借據,我們向他解釋因有些稅捐等,因周先生年紀很大所以都委託宏恩辦理,所以乾脆寫借據。林律師說:這樣不大好,所以又寫了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大家中午未吃飯,爭執得很厲害....,離開辦公室已是六、七點以後」。

總上分析:

1、曹律師作偽證:如上述82年度重上字1192,李善和陳述,合建所建總建坪由兩造均分,稅負亦各自負擔。足見寫借據不是因合建之稅負問題。

2、7:林信和律師亦稱「你們用假借據逃漏稅捐」(見本院821213日筆錄)足證林律師明知假借據是備逃漏稅用的,與李善和等人勾串以補充協議書替代假借據,仍是逃漏稅捐不法所為之共犯!

3、所有枉判之判決書上均記有「由周呂彪書立借據一張,交與被上訴人」。事實是801012日李善和電話邀周到公司談畸零地價目由,午餐食用公司提供便當後,頓覺精神耗弱,被拉手在其先備好之七千七百萬元借據上簽名。法院從不依申請作筆跡鑑定,口徑一致說是周呂彪所書。如此會做官(昏庸無能),不會察理(明知沒有借錢而有借據,自是偽造文書)。沒借錢而在總地價中被扣去七千八百萬元,不用詐欺脅迫如何達成?該等濫權者有何誘因?

4、大家中午未吃飯,不但沒吃飯連一滴水都沒喝。老夫婦倆早上六時就出發,換兩趟公車,依指定到某公園[門口,等候與林律師會合。被帶到一個不知所在的房子,我們從樓梯爬上三樓,只看牆壁上有曹律師和另兩位律師大名,想必三位律師的聯合事務所。但當天三樓全部清場,只有宏恩公司一票人員,他們在另一房間裡有吃、有喝。樓梯口有兩漢子把關。曹律師結稱「爭執得很厲害、離開辦公室已是六、七點以後」。當然是爭執不願配合逃稅,周呂彪說:我一生奉公守法,臨老為了出售自已一生勞力所置之土地,寧可退返訂金,也不願配合逃稅。林律師與魏化明(李善和在傍晚先出去)都說:打官司嗎?你沒錢、你會輸。老嫗我兩次溜到外間牆上有電話報警以求脫身、都被把關的漢子擋開,眼看天色已黑、恐遭暴力相向,只好簽了再說。

魏化明好不得意,大聲喝道「減少一百萬元以示懲罰,懲罰不配合之可惡」。其實契約書早已備好,要扣回七千八百萬元。魏化明並當場誇獎林律師畸零地的設計巧妙、值得:值得很啊!我們一起到海霸王去(慶功宴)。老夫婦倆被折騰一整天,頭昏腦脹找不著回家的路!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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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嬤!法官、律師告了嗎?
2006/04/13 15:45
我在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了一位扶助律師也是發生了律師吃人的事件,幸好發現的早,沒有讓對方得逞,你先把証據找足,再依刑事及律師法到地檢署提告,再附加民事要求律師賠償,不用請律師了,求人不如求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