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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牙的老虎
2006/04/08 08:12:27瀏覽1452|回應1|推薦12

前監察院長王作榮,就任時在電視上說 「白道之害甚於黑道,掃黑不掃白,春風吹又生」。受白道之害者,更深切期盼王院長有所作為。

約87年間,有次王院長在國父紀念館演講(任期屆滿前約二個月),題目我忘了,當然是談國家大事,侃侃而談,聽者莫不動容。最後半小時由觀眾提問,每人三分鐘,老嫗我述說:「本案為土地買賣,本是合法的交易,買方付款一千萬元,獲判賠償金一千多萬元及其本息,衡諸社會上土地買賣通例,買受者如何利用土地,賺錢或賠錢與土地出售人何干?在無對待給付下,枉判老先生名下全部12筆土地產權強制過戶(包括標的六筆、案外無買賣關係六筆)。對造於86年間盜賣該土地,獲得不法暴利。並於87年間以刑事判刑恫嚇老夫婦倆,使之噤若寒蟬。」並當眾遞上陳情書等文件,聽眾席上有不少聲音說:「這真是司法的冤案。」王院長親手接受,並說:「我會處理。」光陰荏苒,一任六年過去。留下一句名言:監察院是隻無牙的老虎!

監察法第十四條「監察委員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時,如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得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老先生名下十二筆土地於86年3月31日被盜賣至今)。主管機關不為急速之救濟者,應負失職責任」。老嫗自82年2月4日起,連續向監察院陳訴,核批:實有違誤等情,希靜候處理。(卻一直沒下文)。

87年9月9日,監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第二屆第九次會議決議辦理(87)院台司字第872600278號:派查委員胡開誠調查意見:「法院在認識用法上,不就爭執之基本關鍵尋思推究事實真相及法律關係之所在,作為審斷訟案之根本,乃為當前司法改革亟待改進之要項。本案附有調查意見第三、四、五、函請司法院函辦」。茲摘錄於下:(尚有派查監委陳光宇未簽名)

第三、台灣高等法院未經審明周呂彪之所執,亦未推究該七千八百萬元由甲方支用不明定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而欲另以補充協議書予以規定之真義,遽認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補充協議書為有效,而廢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初審判決;而後歷審判決均未就此點加以審慎推究,實屬疏失偏斷。

又80年8月26日訂立之合建房屋契約與80年10月22日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15條:合建契約....於本買賣契約簽章之同時撤銷作廢),為兩不相並存之契約。而同日訂定之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關於總價金中之七千八百萬元為甲方直接用以支付甲、乙方所應負擔之一切稅捐及業務企劃等費用乙節,周呂彪一再指陳係非事實,而台灣高等法院徒以係延續合建契約而來(以已作廢之合建契約枉判於法無據)。以求自圓其說,未能慎究其真相,即率爾為廢棄一審之判決,而最高法院亦未加深思,均乃粗疏輕忽。

第四、經核閱全卷,周呂彪除主張契約無效,則契約所定固欠明確,然台灣高等法院甚至對於得以職權調查之事項尚有所不明,遑論其他。是其行使職權未能克盡厥責,從本案歷次判決中得見;最高法院直至第四度上訴至該院時,始就其契約第十條後段指出解約金之議,其對已確定部分是否因而受有影響,宜併予考量。而經第五度上訴該院時,對於解約金生效條件及解除權之歸屬即未再深究,對於已確定部分亦予維持,固陳訴人難以甘服,心懷怨憤,均為當前司法改革應特別注意之重點。

第五、至於歷審法院就本案訴訟所為之判決,其疏失之處。因與請求給付違約金之訴台灣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判決若同,爰不在贅述。(祇聽到樓梯響)。

中國時報94年6月13日登 : 何博文 / 特稿「監察院長錢復卸任臨別前曾感慨地說「監院應好好發揮彈劾權!」弦外之音,似有感於監察院的功能沒有充分發揮。

前些日:收到監察院業務處,書狀文號:0940701037。主旨:台端向本院陳情乙案,已編定書狀文號並交由本院主辦單位依規定處理,請靜候處理結果。(據監察院申訴中心統計:自82年至今老嫗為本案向監察院申訴已一百三十多次,實在浪費生命?)

監院空轉已一年多,積案已逾萬件。有人說;監察院已成為蚊子院?蔚為台灣奇觀!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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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個公務員退休了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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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監察院?不要也罷!
2006/04/29 11:00
打蚊子,不打老虎,有這樣的監察委員?除了浪費人民的稅金外,萬一曲解法令,變成執政黨打壓在野黨的打手,這樣的監察院,不要也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