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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兩制
2006/04/07 23:20:44瀏覽520|回應0|推薦6

本案系爭契約名為不動產土地買賣契約。契約第二條:買賣總價款:雙方議定:新台幣壹億捌仟萬元正。  第六條:稅捐及登記費用之歸屬:

(一)本件買賣所應繳之各種稅捐均由甲方(買方)負擔。

(二)有關買賣時,發生之土地增值稅歸甲方負擔。

(三)對於甲方取得產權登記所需付之辦理費、登記規費及應貼印花等費  用,均由甲方自理。

(四)本件買賣所生之仲介費用均由甲方全部負擔,與乙方無涉。 

買方定意「低價高報」土地買賣價金七千八百萬元,假稅負之名,預謀逃稅之實,以補充協議書替代假借據。擬立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如下:雙方同意買賣價金新台幣壹億八千萬元,其中七千八百萬元由甲方直接用以支付甲、乙方所應負擔之一切稅捐及業務企劃等費用,如有餘額則歸甲方所有,乙方實得壹億貳百萬元整。 

台北地院一審法官黃瑞華公正廉明:判認原告(李善和等)有逃漏稅捐之意圖已甚明確。該補充協議書之內容與原契約約定一切稅捐費用均由甲方(原告)負擔者兩相背離。另觀此買賣契約書與補充協書間未蓋騎縫章,可任意填附或取匿,其意為便於報稅逃漏稅捐並據以拒絕支付被告達一億八千萬元之賣價甚明。

被告抗辯該801022日買賣契約書及補充協議書均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亦堪採信。依民法第87:前段規定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無效,原告執此無效之買賣契約,請求被告依約給付違約金及損害賠償金自屬無據,應予駁回。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爭執及舉證,於本件判決之基礎已無若何影響,爰不另論述,附此敘明。有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判決在卷可稽。 

詎二審即81年度重上字112號判決,變造證據,偽造公文書:在判決書上把『甲』方漏掉、硬說七千八百萬元為乙方應分攤之稅負;見430行:「因被上訴人無法銷售所分得房屋願將其分得之房屋全部歸上訴人銷售,但被上訴人應負擔所增加之稅負七千八百萬元.....。該契約係兩造真意所在,並非虛偽意思表示,且係由雙方見證律師多方斟酌才簽訂,絕無詐欺脅迫情事」。見3頁李善和陳述「退一萬步言,縱使當事人間約定稅負及銷售費用之負擔作為價金之一部分,被認為非屬買賣價金,系爭契約亦僅係該部分非屬買賣真意」。

其不法:

一、   原審違背辦理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8、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或超過其聲明之範圍而為有利當事人之判決。李善和自認該部分非屬買賣真意,原審在該判決書上有六次一再說:係兩造真意所在、並非虛偽意思表示:1、(52行)。2、(68行)。3、(619行)。4、(716行)。5、(724行)。6、(88行)。有道是:謊話多說幾遍就變成真的?

二、  土地買賣契約根本無房屋可賣之情事,見契約第15條:合建契約...於本件買賣簽章之同時撤銷作廢。原審以不存在之虛幻枉判,於法無據。

三、   不法採證:曹、林兩律師為擬立通謀虛偽之補充協議書者,為判決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者,依法不得令其具結。原審判決不依證據:契約第六條:本件買賣所應繳之各項稅捐均由甲方(買方)負擔與乙方無涉。且補充協議書記有:如有餘額則歸甲方所有。足證七千八百萬元地價款回扣流入甲方帳號內。且可重復報稅獲得不法暴利?為何視而不見?「三人成虎」濫判惡整,有損台灣司法形象!

尚有合於該條款之判例四則:

一、台灣日報82/6/7登:保固公司建築經理蕭某製作之購地單價報告,涉嫌以「低價高報」方式侵占保固公司購地款二億二千多萬元。台北地檢署調查終結,將地主及保固公司經理兩人以共同正犯,依背信罪提起公訴。

二、自由日報90/1/5登:遠倉公司負責人,以「低價高報」方式,將實際購買價格五億餘元土地,虛報為八億四千五百萬元,價差達兩億五千五百萬元。台北地檢署依背信、偽造文書....罪嫌起訴。

三、中國時報92/6/4登:國華人壽董事長購買一筆土地時,虛列土地價格,致使國華人壽以高於實際價格一倍買下土地,從中套取五千一百多萬元。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宣判、依背信罪判處翁某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四、聯合報91/10/19登:台開購地弊案  王某判刑四年:台開信託向遠森網路科技購地弊案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宣判。依偽造文書、背信與詐欺等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惟有本案李善和等神通廣大,「低價高報」土地買賣價金七千八百萬元。賣方因不願配合逃稅、反被判傾家蕩產,台灣司法豈非一國兩制?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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