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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向那邊吹?
2006/04/04 23:04:44瀏覽526|回應0|推薦5

有句名言:向空中拋下一根稻草,就知道風向那邊吹? 

本案在二、三審判決書上,有關兩造陳述部分,甲方(買方)少則十多行,多至98行。其判決理由均以甲方為主;乙方(賣方)則一律不到三行,且內容大致相同,照抄不誤如下:

上訴人(乙方)則以:上開買賣契約係伊在被詐欺及脅迫情形下所簽訂,且係宏恩公司為逃稅目的與雙方律師所為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應屬無效,伊不負給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害之義務。宏恩公司所交付一千萬元訂金伊自可依法沒收等語,資為抗辯。 

茲抄錄民事各審之案號、甲方陳述共多少行?乙方陳述在第幾行、第幾頁,以便對照查證:

一、81年度重上字第112號判決:甲方陳述共75行。乙方陳述見59行,照抄不誤。

二、82年度台上字第719號判決:甲方陳述共17行。乙方陳述見130行,照抄不誤。

三、8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4號判決:甲方陳述共61行。乙方陳述見613行,照抄不誤。

四、83年度台上字第216號判決:甲方陳述共15行。乙方陳述見22行,照抄不誤。

五、8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8號判決:甲方陳述共33行。乙方陳述見31行,照抄不誤。

六、8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52號判決:甲方陳述共64行。乙方陳述見411行,照抄不誤。

七、86年度台上字第147號判決:甲方陳述共29行。乙方陳述見28行,照抄不誤。

八、86年度重上更四字第90號判決:甲方陳述共31行。乙方陳述見59行,照抄不誤。

九、86年度台上字第3215號判決:甲方陳述共28行。乙方陳述見38行,照抄不誤。 

第二次起訴:買方於一審敗訴後,於訴訟進行中之8112間向台北地院第二次起訴,請求產權移轉登記: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者,法院應裁定駁回。況對方於801122日寄出存證信函解約:「函到第八日,本公司即解除本件買賣契約,不另催告」。故系爭契約於80121日條件完成解約。

又於81213日一審辯論庭上自認「沒有要求土地過戶」,有筆錄附卷可稽。操判人生死大權者,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在無對待給付下,判標的六筆土地產權強制過戶。侵犯人民權益。

茲將第二次起訴各審之案號及兩造陳述部分抄錄如下:

十、82年度重上字第119號判決:甲方陳述共36行。乙方陳述見422行,原意相同。

十一、83年度台上字第2839號判決:甲方陳述共57行。乙方陳述見422,  原意相同。

十二、8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5號判決:甲方陳述共98行。乙方陳述見527行,照抄不誤。

十三、85年度台上字第413號判決:甲方陳述共15行。乙方陳述見212行,照抄不誤。 

總之:從前風聞司法風紀弊案不絕如縷,而今是親身體驗,不幸被牽著鼻子捲入司法風暴中。弱勢小民無錢、無勢,如何抵擋強烈颱風?早已被摧殘的不成人形,粉身碎骨過著生不如死的日子。憲法賦與人民之基本人權:生命、自由、財產、訴訟權等俱被剝奪。八旬老嫗一息尚存,發出微弱嘆息!呼籲社會上正義人士支援,只有人民的力量才能真正改革司法歪風,務必杜枉絕弊,給後代子孫留下一股清新風氣!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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