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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04 23:04:44瀏覽526|回應0|推薦5 | |
有句名言:向空中拋下一根稻草,就知道風向那邊吹? 本案在二、三審判決書上,有關兩造陳述部分,甲方(買方)少則十多行,多至98行。其判決理由均以甲方為主;乙方(賣方)則一律不到三行,且內容大致相同,照抄不誤如下: 上訴人(乙方)則以:上開買賣契約係伊在被詐欺及脅迫情形下所簽訂,且係宏恩公司為逃稅目的與雙方律師所為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應屬無效,伊不負給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害之義務。宏恩公司所交付一千萬元訂金伊自可依法沒收等語,資為抗辯。 茲抄錄民事各審之案號、甲方陳述共多少行?乙方陳述在第幾行、第幾頁,以便對照查證: 一、81年度重上字第112號判決:甲方陳述共75行。乙方陳述見5頁9行,照抄不誤。 二、82年度台上字第719號判決:甲方陳述共17行。乙方陳述見1頁30行,照抄不誤。 三、8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4號判決:甲方陳述共61行。乙方陳述見6頁13行,照抄不誤。 四、83年度台上字第216號判決:甲方陳述共15行。乙方陳述見2頁2行,照抄不誤。 五、8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8號判決:甲方陳述共33行。乙方陳述見3頁1行,照抄不誤。 六、8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52號判決:甲方陳述共64行。乙方陳述見4頁11行,照抄不誤。 七、86年度台上字第147號判決:甲方陳述共29行。乙方陳述見2頁8行,照抄不誤。 八、86年度重上更四字第90號判決:甲方陳述共31行。乙方陳述見5頁9行,照抄不誤。 九、86年度台上字第3215號判決:甲方陳述共28行。乙方陳述見3頁8行,照抄不誤。 第二次起訴:買方於一審敗訴後,於訴訟進行中之81年12間向台北地院第二次起訴,請求產權移轉登記: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者,法院應裁定駁回。況對方於80年11月22日寄出存證信函解約:「函到第八日,本公司即解除本件買賣契約,不另催告」。故系爭契約於80年12月1日條件完成解約。 又於81年2月13日一審辯論庭上自認「沒有要求土地過戶」,有筆錄附卷可稽。操判人生死大權者,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在無對待給付下,判標的六筆土地產權強制過戶。侵犯人民權益。 茲將第二次起訴各審之案號及兩造陳述部分抄錄如下: 十、82年度重上字第119號判決:甲方陳述共36行。乙方陳述見4頁22行,原意相同。 十一、83年度台上字第2839號判決:甲方陳述共57行。乙方陳述見4頁22行, 原意相同。 十二、8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5號判決:甲方陳述共98行。乙方陳述見5頁27行,照抄不誤。 十三、85年度台上字第413號判決:甲方陳述共15行。乙方陳述見2頁12行,照抄不誤。 總之:從前風聞司法風紀弊案不絕如縷,而今是親身體驗,不幸被牽著鼻子捲入司法風暴中。弱勢小民無錢、無勢,如何抵擋強烈颱風?早已被摧殘的不成人形,粉身碎骨過著生不如死的日子。憲法賦與人民之基本人權:生命、自由、財產、訴訟權等俱被剝奪。八旬老嫗一息尚存,發出微弱嘆息!呼籲社會上正義人士支援,只有人民的力量才能真正改革司法歪風,務必杜枉絕弊,給後代子孫留下一股清新風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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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