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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調解
2006/03/30 03:29:45瀏覽593|回應0|推薦5

司法周刊第1276期登:「加強調解」強化調解制度解決紛爭功能,司法院擬定「加強調解計劃」擇定9所地院為試辦法院,試辦迄今,各法院無不積極投入人力、物力,專責辦理調解業務:增聘具專業知識、技能及生活經驗之調解委員。9249日晚9時電視播出:『正義的代價』林靜萍律師哀傷的說:翁院長就任時說了一句感人的話,「法官不是沒血沒目屎」,希望看到這些小市民的眼淚。 

系爭契約為土地買賣契約,買方僅付款一千萬元,不法搶走被害人名下全部土地產權,於86年間盜賣,獲得數億不法暴利。被害人一再聲請再審並請求法院調解,但都被駁回。憲法所賦予人民之財產、自由、生命、訴訟權等均被剝奪!被害人投訴無門已十四載,只有把案情公佈網路上,尋求體制外之聲援!請大家告訴大家:司法之惡,殺人不見血!弱勢被害者不再暗夜哭泣,勇敢站出來,爭取憲法賦與人民之基本人權! 

買方「宏恩建設公司」魏董事長、李總經理,自無本生意獲得不法暴利後,又增設「宏主」及「保鼎」兩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自任董事長及總經理之職。得意之餘,曾多次寄出存證信函,虛情假意要求和解。其實在訴訟進行中,二審法官在散庭時,大都順口說了『試行庭外和解』。

早在80118日我夫婦曾持該系爭土地買賣契約及其補充協議書至台北市國稅局請求鑑定,秘書室有十多位官員均說:「補充協議書逃稅違法,土地出售人如依約過戶,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刑責,列入共同正犯。」(法院從不依聲請傳該等官員出庭作證)。

我方特於次日電話告知魏董事長,並聘請軍人輔導會推薦之解律師於12日以存證信函送達宏恩公司,明說:「補充協議書逃稅違法,請予更改。」對方無回應。李總經理於卻801122日寄出存證信函解約:「函到第八日,本公司即解除本件買賣契約,不另催告。故該契約已於80121日條件完成解約。 

李總經理於8112月間向台北地院民事庭起訴,請求被告

(一)給付新台幣五千九百零一萬五千九百八十四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自801116至將如附表所示土地移轉登記與原告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四萬五千零三元。

一審法官黃瑞華公正廉明,於81213日言詞辯論庭上問原告:「你要求土地及賠款,兩項都要嗎?」李答:『並無請求過戶土地。』有該筆錄存卷可稽。而後一審以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判決契約無效,原告執此無效之契約請求被告違約金賠償金、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李總經理於一審敗訴後,8112月間於訴訟進行中,向台北地院第二次起訴「請求產權移轉」。違背民事訴訟法:起訴違背第253條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者,法院應裁定駁回之。二審法官林孝城在庭上只說一句:「試行庭外和解」、即宣告散庭。

判決書上:無對待給付,判標的六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並核定上訴費用每審二百七十萬元。土地出售人無力負擔,電話約魏、李二人至北醫對面某館店請求和解,魏說:他付給我方林律師六百萬元要我們賠。

及至第二審準備庭上,我方姜鈺君律師說:「既然法官判契約無逃稅之虞,我方請求對待給付下產權過戶。」李說:「買方損失很大無法和解。」

911027日李總經理申請在信義區公所調解,無誠意和解不成。(由姜律師代表出席,魏、李二人則避不見面。拿出一份土地款結算表,問其原由及憑證,均說不知道)。其間兩次約在飯店與我方商談,由姜律師和公司一位林姓職員(不敢給名片及真實名字)代表,都是如出一轍,說要回去請示老闆。李總經理身為堂堂「信義會生命堂」長老,地址:龍江路135號,電話2713-6928,每週日早上9時有聚會,請大家踴躍來聽福音!

95322日又申請在信義區公所調解,感謝各界正義之網友「聞聲救苦、加油打氣」!遠從台南、台中、新竹、桃園各地,專程過來關心,人間處處有溫暖,再次感謝還是感謝。(我們也請教律師說:區公所調解出於雙方之合意,如一方無誠意,調解會無強制之功能、只是浪費時間)。買方由姜律師和小職員代表,依然提出一份「應付土地款結算表」,無憑證,且又是一問三不知。調解委員裁示,定412日下午二時再次會談。

 

依民事訴訟法第410:調解委員於其他適當處所行調解者,應經法官之許可。第410條之1:調解委員認其調解有第406條之1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或其他必要情形者)報請法官處理之。亦可提升調解功能,更能使當事人深切感受法院為其解決問題之熱情。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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