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檢察官:「證據由我認定」
2006/03/19 10:29:16瀏覽1272|回應1|推薦8

85, 2, 28 吳碧玲到法務部登記申訴,該部值日官員仗義帶領到地檢署提出告訴:宏恩建設公司李經理等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經值日檢察官認定而受理。

86, 4, 26李經理以自訴狀向台北地院刑庭指控周呂彪、吳碧玲誣告他詐欺取財。刑事第九庭法官沈君第一次開庭,問些有的沒的說:尚要調查證據。中間隔了四個多月,高深莫測?

八月間周呂彪、吳碧玲收到台北地院檢察署蔡姓檢察官刑事傳票:八十六年度偵字第17942號「妨害公務」案件定86, 8, 22 開偵查庭。當事人閉門家裡坐,不知如何妨害公務?

開庭時,蔡檢察官微笑著問李經理說:「告他妨害公務不成立,狀子是自已寫的或是律師寫的?要用告發而不是用告訴。」李笑而不答。 蔡檢察官又說:「他不是有登一張報嗎?」李經理立即呈上一張85, 2, 22《台灣日報》刊登的陳情書「匹夫無罪、懷璧其罪」(見上圖),蔡瞄了一眼說:「告他誹謗!」兩人一唱一答,甚有默契。

周呂彪說:「報上登的全是事實,請庭上調查證據。」 蔡檢察官說:「不必、證據是由我認定」,即宣告散庭,前後不到五分鐘。 86, 8, 28 蔡檢察官以「誹謗罪」提出公訴,判周呂彪、吳碧玲誹謗罪各三個月刑期,得易科罰金,並賠償李經理、魏董二人名譽共一百六十萬元。 此為誹謗罪部分;至於誣告罪部分再另文敘述。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ilingwu&aid=209107

 回應文章

麥芽糖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當皇帝
2006/03/26 06:04
真是亦已焉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