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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12 21:09:37瀏覽1378|回應4|推薦15 | ||||
引用新聞:安太歲非捐贈 不能抵稅 文/怡克納米斯(Mr.Economics) 國稅局認為安太歲和點功名燈等這種民俗活動的費用收據不得列舉扣除,理由是「廟方提供服務」,也就是說信徒透過這樣的行為是有供給與需求的關係,也就是廟方(也就是神明的代理人)提供「保佑」這樣的對價行為,既有對價行為,就是一種消費,所以就不能「列舉扣除」了! 但廣義來說,宗教的一般捐贈行為是否也涉及「對價行為」呢? 我捐了一筆錢給寺廟,不點燈也不安太歲,但祈求神明保佑我賜我順利平安,這樣的行為可能也涉及「對價行為」,因為供給與需求也一併發生了,差異只在於是否有個俗物(如一盞燈)充當形式工具而已罷了! 有法界的朋友說明國稅局應該負舉證之責,證明信徒的點燈和安太歲這樣的行為,涉及「對價服務」,我認為這恐怕不容易,恐怕得請國稅局去廟裡向神明「擲筊」決定神意是否如此了......是否如此,只有二分之一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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