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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1 09:27:28瀏覽2266|回應3|推薦21 | |
引用文章陳致遠2年6月 張誌家2年2月 文/怡克納米斯(Mr.Economics) 小時候玩棒球時被球K到後,就有一朝被球K一輩子怕棒球的心理,尤其自己又視差近視又散光,一顆小小的球飛過來,老是以為數顆球直飛我過來,所以對棒球而言,我早已只可遠觀,不可下場褻玩了! 打假球就是作弊,也是犯罪,對經濟學來說,常說要提高犯罪的成本,其實這個成本指的是「機會成本」(罪刑成本,而非每個人的經濟成本,因為每個人有不同的經濟成本),也就是一個人選擇犯罪,他所放棄的可選擇方案中,價值最高的那個「選擇」。 王建民說過,要避免職棒打假球,就是要提高球員待遇,這也是一種思考方案,但臺灣的運動市場是個淺盤經濟,恐怕不如美、日那樣的職業運動市場規模,但王建民這番話,倒是說明了臺灣的職棒環境因為待遇太低,所以犯罪的機會很高,或者說是大家想犯罪的誘因很高,只要出得起價碼,就容易出軌犯罪。 職棒運動員一個月薪水多少,根據象隊陳瑞昌的說法,一個月平均15萬元,很高嗎?是一般上班族平均月薪的三倍,但問題在於運動員的職業壽命很短,只要他從體壇上退下來(不管是年紀、體力、受傷還是其它因素),後半輩子的生活其實很難生存,所以將收入攤成在生存期間的年金,這樣的收入可以說「也許不高」。 選手面臨打假球的選擇,假定球員不會受脅迫,那麼機會成本怎麼算?也就是說,打假球的機會成本,且被舉發時(機率為1),機會成本到底多少? 最壞的情況:假定被抓,被判刑。 以某球員被判刑為例,第一審判刑兩年半,罰金350萬,就假定他被減薪後的薪資20萬為例,他的機會成本至少有坐牢的時間損失加上罰金,以第一審為例就是950萬,但因為被判刑之後恐怕無法在體壇上生存,還要加上的生存年金貼水,假定生存年金是10年,生存年金貼水的現值大約是(假定他不打球只能賺3萬元,利率設為2%)770萬,如果不計其他機會損失的話(譬如代言、廣告等),他的機會成本大致上是1,720萬元,加上他被炒魷魚後的薪資損失,假定三年後定讞,總和約2,440萬。 因此,只要有人願意出2,441萬打假球,那麼利得大於損失,就有機會打假球,所以王建民說提高球員待遇,確實會提高球員打假球的機會成本,尤其是待遇愈高的明星球員的機會成本愈高。 然這次被逮到的幾個人,或者可以說是明星級的球員,理性來說他們打假球的機會不高(因為機會成本太高),但卻又打假球的話,這到底是他們的待遇「真的」太低?還是他們沒有機關算盡彼此的利害得失呢? 說到打假球,我相信台灣社會對這些球員的寬容程度不高,也就是說他們即使想自新再重出江湖,民間給予的肯定與機會應該不會太高。但反觀政治人物,不管誠信如何,即使貪財、殺人越貨後刑滿出獄,在政壇上搞不好還能夠風光復出,繼續席捲下去......我們對人的寬容程度,真的是有差別待遇啊!
怡克納米斯,一個不惑之年的中年男人,大事不成,小事不就,目前為兩岸財經作家兼大學教員,具有產業分析師和服務業品質專業師專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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