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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4 22:27:03瀏覽5691|回應0|推薦14 | |
感謝天下雜誌「獨立評論」刊登本文。 每年的五月申報所得時,想必很多納稅人和我一樣心頭在淌血,大家必然有的共同舉動就是「不是不報,只是時候未到」,非到報稅截止日前絕不掏錢繳稅。但大家心中一定有個疑問,對寺廟捐獻的香油錢和點平安燈這類的支出能否列舉扣除呢?國稅局年年說得很清楚(當然不能列舉扣除),為何我們總是聽得不明不白呢?明明就是對寺廟這種非營利單位捐贈,為何不能列舉扣除呢? 針對大家的疑問,國稅局每年都會不厭其煩的解釋:「民眾對寺廟捐贈,必須注意該寺廟是否為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若非屬合法登記之寺廟或係支付塔位、光明燈等有對價之給付,依法均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 國稅局提出兩個很明確的說明,第一,只要是向沒有登記的寺廟進行捐贈,無論是否有對價行為,均不得列舉扣除;第二,是否可以列舉扣除,須視是否提供對價服務。國稅局的「對價服務」說得很含糊,然白話一點說就是買賣行為,暗指寺廟所經營的某些宗教服務,本質上就是一種商業上的買賣關係。 對寺廟的捐贈,用對價與否這樣的二分法實在有意思。從二分法來看,什麼叫做無對價呢?按宗教經濟學的解釋,宗教信仰行為是一種消費行為,供需自成市場,信徒取得效用滿足,但也必須付出代價。因此,無對價等同於無所求,也就是沒有需求,信徒不用得到回報與報償,但如果信徒的行為仍是服膺效用極大與自利的話,在這個前提之下,無所求這件事照理是不存在的。這在邏輯上有衝突,正因為對任何一個人來說,某項財貨對不管在名目上或者是實質上沒有效用可言,他怎麼會有消費的動機呢? 全文請見: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2820 已出版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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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