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虛擬貨幣-電子貨幣交換的玄機與陷阱
2006/04/09 10:56:09瀏覽2246|回應0|推薦0

電子貨幣交換的玄機與陷阱

鍾文榮


前幾天在網站上看到一個相當令人好奇的標題—「電子貨幣交換與在家創業」,這個標題的確讓人感到某些程度的興趣,電子貨幣與在家創業能結合在一起,或許是另一樁網路發跡的經濟奇蹟,不過事實恐不盡然是如此。

稍微對電子貨幣這個名詞有所涉獵的話,基本上大概都會以為是貨幣的電子化,不過實際上各國對於貨幣電子化通常都是採取低調或者是管制的政策,絕少提倡貨幣要電子化,因為這涉及到相當層面的貨幣政策議題。爰此,一般俗稱的電子貨幣在理論上或許可稱之為貨幣,但是實務上與法律上並非貨幣的電子化,也不是法定貨幣或者是通貨。

一般所謂的電子貨幣或者是虛擬貨幣,簡單說來僅具備充當交易媒介或者是價值的單位而已。在網路交易的環境中,付費的方案可能無法完全支援現行的支付工具(包含現金、信用卡及支票等),因此,電子貨幣可以充當支付工具,用以滿足交易雙方的支付需求。因此,一個良好的支付環境涉及到誰扮演電子貨幣的發行者,以及誰願意接受電子貨幣交易這兩個議題,而且彼此相互影響。

電子貨幣的發行者所扮演的是一個交易媒介的角色,現行的電子貨幣發行者需要交易雙方必須以實體貨幣進行兌換,轉換成該電子貨幣的價值標準方可進行交易。因此,電子貨幣發行者實際上乃收受實體的貨幣(有可能是多國貨幣),用以轉換成電子貨幣,供交易雙方進行交易之用,交易雙方再向電子貨幣發行者要求轉換成實體貨幣,方才完成整個交易的過程。

在這個過程中,電子貨幣的發行者向買賣雙方收取手續費,一則是兌換手續費,另一則是交易手續費,因此電子貨幣的發行者不僅提供價值標準的轉換服務,同時亦扮演著交易媒介的雙重角色。

問題也就發生於此,電子貨幣的發行者所發行的電子貨幣因不具法償功能,且吸收一般法定貨幣進行轉換,有別於銀行發行電子現金儲值卡須提列準備,並具有法償與回贖功能,電子貨幣發行者的信用風險的確值得再三評估。

然大部分的電子貨幣均為私人公司所發行,且大多將公司註冊於海外所謂免稅天堂,因此在法令管理上形成相當大的漏洞,對於買賣雙方的保護也僅止於片面式的宣告,無法提供實質的交易保障。從電子貨幣的獲利模式可以明顯看出,電子貨幣發行者可以賺取兌換與交易的手續費,而買賣雙方可以提高達成交易的機會並號稱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以避免或降低不同貨幣之間透過銀行匯兌及清算所產生的費用。

不過,水可載舟,亦可覆舟,在橘越淮為枳的情況之下,有可能為有心人士乘機透過虛擬交易進行洗錢或者是吸金的違法交易。因此,近來在網路上熱中討論的電子貨幣交換的商業模式,其實和傳銷的模式相當雷同,其模式大抵是以電子貨幣發行者為第一代的上線,然後吸取有興趣的人加入,且必須匯入一筆金額進行開戶並轉換成電子貨幣,以取得電子貨幣之平台商,隨後以平台商藉以吸引下線(即第三代)加入,並同樣轉入一定金額取得第三代的平台商,並且以此類推。

如前面所述,電子貨幣發行者一定可以取得各個平台商轉換電子貨幣的手續費,以及平台商轉換成實體貨幣的手續費收入,至於是否有買賣交易的中介媒體促成,在虛擬交易的傳銷模式中並不重要。虛擬貨幣的發行者取得各個平台商所匯入的金額(美其言是加盟金、保證金或者是投資),而每個平台商則視下線的多寡由虛擬貨幣的發行者給予獎勵金,因此可以在家創業的道理就在這裡,且號稱獲益率每月高達10%以上,藉以吸引更多加入者。

不管以交換電子貨幣或者是投資電子貨幣,所涉及的均是虛擬交易,或者說只是虛擬的傳銷模式,這種看不到摸不著的模式,藉由電子貨幣交換及貨幣清算匯兌等看似複雜的經營手法,恐怕是非法傳銷手法的死灰復燃,只是依附在漫無邊際的網際網路而已。

不過,這也衍生一個有趣的經營模式,如果目前火熱的On-Line Game的虛擬貨幣或者是虛擬寶物交易,能夠有一個交易平台,而這個交易平台可以被銀行提供保證的話,或許會對數位內容產業注入一個新商機。

(作者任職於科技公司,專長為經濟分析)

【2006/04/09 經濟日報】

( 休閒生活生活情報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igcrab&aid=232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