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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01 15:47:28瀏覽2159|回應0|推薦3 | |
電子貨幣引領電子商務新風潮(一) ■ 鍾文榮 電子商務盛行以來,除了日益盛行的電子商店之外,對於電子貨幣的興起,不管民間或是政府都積極參與,均試圖引領另一波電子商務的新風潮。 電子貨幣是在1945年信用卡出現成為一種支付工具後所產生的新名詞,根據國際清算銀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BIS)對電子貨幣的定義如下:「電子貨幣乃以電子形式儲存於消費者持有的電子設備中,並以現行貨幣單位計算之貨幣價值,當成儲值或預付的工具。」電子貨幣之所以重要的原因乃是以「通貨」形式存在的支付工具,既是通貨,就存在和貨幣一樣的特性,只是存在的方式可能是數位化的字串,或者以卡片形式存在。 所以,條件上信用卡並不是電子貨幣的一種,因其無法分割,也無法轉讓,最重要的是無法匿名交易,這是普遍對信用卡的誤解,以功能面而言,信用卡是為廣泛「支付工具」的一種,而非電子貨幣。 在商業運用上,從國際清算銀行的觀點看來,電子貨幣能夠被廣泛使用的確有待考驗與質疑。但在技術面成熟的觀點看來,發展電子貨幣的基礎障礙是整體的制度面所產生的,尤其在社會面與經濟面所產生的問題更甚重要。不過,針對卡片基礎所設計的電子貨幣系統對於小額交易而言,則具有容易使用的好處,而這種機制則可替代硬幣與紙幣的功能;而以軟體基礎的系統則可以普遍使用於網際網路上。就程度上而言,電子貨幣可以替代大部分的現金交易,也就是說可以替代硬幣與紙鈔成為支付工具,並使用在小額交易上。 從以上的立論觀點可以得知,電子貨幣的發展,對於一般傳統商務或者是電子商務都有絕佳的發展契機。從使用者觀點看來,電子貨幣可以減少交易雙方所產生的不便性和風險性,降低雙方的交易成本。而對發展迅速的網路電子商務而言,電子貨幣的發展,則增加小額服務商品的出現,這種方式都是便利交易雙方取價與付費,而不必付出諸如信用卡較高的交易成本。 電子貨幣與數位內容發展 對於數位內容的發展,電子貨幣的確具有相當大的魅力。由於信用卡不管在網路上或實體交易上很難支付像五元或十元這種小額費用,目前諸多發展的小額付費方式又多存有相當質疑或者詬病的缺陷。發展電子貨幣亦需具備貨幣的基本功能,而非使用在特定的交易領域或範圍,如一般業界所慣呼的虛擬電子貨幣雖具有部分交易的機制,亦不能歸類於電子貨幣,而至於是否賦予電子貨幣法償功能,一般均沒有這樣的設計,對於消費者而言相當不利。 過去雖如我國財政部規劃有關現金儲值卡的相關業務與管理機制,並賦予商業銀行發行電子現金儲值卡的業務與機能,同時發行的儲值卡亦具有餘額償付的功能,然對於儲值卡清算的機制並未加以規範,因此儲值卡是否能夠等同於電子貨幣,在實質功能上必須檢視是否可為交易媒介並降低交易成本為基準。簡單而言,A銀行所發行的儲值卡和B銀行所發行的儲值卡,若未來只能適用於自身的特約商店,基本上便很難說儲值卡為電子貨幣,因其不具備通貨的基礎功能。 對於未來數位內容產業是否得以盛行的關鍵因素,除了是內容與技術之外,不外乎是市場潛能是否足以撐起這片大傘,另外就是使用者如何「付費」取得的問題。就一般數位內容的取得方式都是以「訂閱」的方式進行,付出一筆金額以期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取得「定量」的內容服務。 這種方式還是不脫傳統紙本內容訂閱的邏輯,但是對於「零售」而言,紙本形式發展本來就是輕鬆平常之事,但是數位內容對於這樣的處理成本恐怕過大,進而喪失這樣的市場商機。原因無他,數位內容無法對其需求者進行差別定價,所以「無法」也「不能」吸引零售讀者,因其無法對單一內容取價,使用者亦無法對單一內容付費,若數位內容價格過小的情況之下,交易雙方都無法達成交易,即使有需求,也苦無交易工具。 對於小額的數位內容或是資訊內容的取得與需求,這個市場是存在的。根據Mondex International(2001)的調查,以英國為例,有57%的比例願意小額付費取得一些網路內容的服務,對於像是提供投資理財資訊服務的資訊內容,消費者平均願意付出1.12英鎊(約合63元台幣),對於取得旅遊資訊服務平均願意付出0.95英鎊(約合54元新台幣),取得每週的電視節目表則願意付出0.12英鎊(約合六元新台幣)。 以此為例,則目前支付工具對提供這樣小額資訊服務的需求,面對支付工具的較高的交易處理成本而言,恐怕難以達成。對消費者而言,以目前繁複的線上交易而言,則會大大限制使用信用卡為其小額且交易頻率過高的資訊付費取得服務。因此,除非發展完善的小額消費支付機制,否則,這些小額交易的需求勢必無法充分滿足。 (系列一) 【2004/10/03 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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