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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01 15:46:54瀏覽1271|回應0|推薦2 | |
電子貨幣引領電子商務新風潮(二) ■ 鍾文榮 電子貨幣的發展,一般是以因應小額消費支付的需求,不外乎是現行的支付工具上(包含現金),仍有較高的交易成本與交易限制,對於消費的需求尚無法予以支應。 電子貨幣與小額支付需求。小額消費的市場過去都是以現金支付的方式進行,但是眾所皆知,現金支付本質上還是存在有先天的缺陷,這種缺陷不外乎是商店保有現金的管理成本與風險與找零的成本。而對使用者而言,攜帶不便的小額硬幣或零錢也是一項不便問題,還有一些找錯錢與忘記找零的成本。 一般而言,在傳統支付方式中,較經常使用的包括信用卡、匯票、郵政劃撥及ATM轉帳等支付方式。根據資策會MIC於民國89年1月份針對國內經營電子商店業者問卷調查結果,支付工具中以信用卡SSL付款佔有相當高的比重,若區分支付工具,信用卡支付的比重高達57%(含信用卡傳真、SSL、SET)。可見在電子商務的付款行為上,交易雙方願意使用信用卡當作支付工具的佔了絕大多數,但也是因為信用卡的風險與成本居高不下,使得數位內容的經營、支付與取得,亦形成了相當大的難題,因此,發展數位貨幣以因應小額付款的需求日益強烈。 電子現金或電子貨幣所代表的都是一連串的電子訊息,顧客透過發行者存入或支付一固定金額後即可取得等金額的電子現金,透過電子現金即可與有設置端末設備的特約商店進行消費,商店亦可以透過驗證的方式可以向發行者確認電子現金是否有重複花費。 電子現金一般具有和現金交易等同的匿名性,電子現金一經發行,即和原使用者的帳戶毫無關連,無法追蹤交易個體的資料、消費習性等,也因此可以和現金一樣多方轉讓,甚至在離線時,可以允許個體對個體轉讓,當然,這部分需視各個國家對於電子貨幣和洗錢防制與地下經濟的問題進行設計與規範,如台灣目前法令是不允許。 此外,智慧卡 (smart card)亦是電子現金的一種,適用在小額支付,財政部通過的「現金儲值卡」也就是電子現金,然其儲值額度限定為新台幣1萬元,並禁止持卡者與持卡者之間轉讓,同時也明文規定限定由銀行發行,而持卡者未用罄的餘額亦可以回贖,也是台灣即將步入電子貨幣的一個新指標。 小額支付的交易限制與交易成本。至於為何過去經常使用的信用卡對於數位內容商品的付費與取得形成窒礙點,其原因不外乎在於支付工具的特性上。根據銀行局統計,截至民國93年6月止,信用卡的流通張數高達4,061萬張,有效卡數為2,266萬張,有效率約為55.8%,若以台灣2,300萬人口計算,平均每人持有1.76張信用卡。 上述數字只顯示出信用卡的發卡量,但信用卡仍有一定的發卡門檻,如年滿18歲,有正當工作及收入等等限制,因此並非人人可取得,此為信用卡運用於經常性小額付款的第一項限制;其次在安全性上,信用卡付款的確令人詬病,其中根據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的報告指出,美國信用資料遭剽竊與盜用的犯罪案件從1992年2萬6,000件激增至2000年達到75萬件。線上信用卡小額支付因此而受限。 針對數位內容市場,國內網路相關業者也積極進入這塊亟待開發的支付市場。如線上遊戲業者發行的點數卡,過去及郵政總局發行的「郵政E付卡」等,皆積極發行小額支付工具;另外國內ISP業者如HiNet、SeedNet等也透過電訊帳單付費的功能提供消費者小額的支付的功能,其中的共通點是彼此無法清算交易,也皆非最終支付工具,在銀行法部分條文修訂通過之後,適法性的問題將大大限制其發展的版圖,也就是未來這些支付工具只能在特定領域使用,在無法通用的情況之下,消費者必須持有多項的支付工具,大大降低消費者願意消費的程度與意願。(系列二) 【2004/10/10 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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