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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服務禮券 定型化契約之影響
2006/01/27 23:13:30瀏覽1669|回應0|推薦0
商品服務禮券 定型化契約之影響

■ 鍾文榮

今年1月中旬,行政院消保會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針對「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提出草案,其中對於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規定履約保證四選一方案,包括:經金融機構提出足額履約保證;規定同業同級,市占率5%以上公司相互擔保;存入金融機構開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或同業禮券聯合保證協定,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公司購買等值商品等規定與限制。
觀乎此草案精神,乃基於過去所發生的一些禮券或儲值卡發行業的不當經營所產生的消費糾紛或詐欺行為,予以立法限制並保護消費者。然此,就該四項限制,乃齊頭式的設計方案,而過多的保護與限制下,是否違反市場自由機制運作原則,恐尚須多所考量,方得以將供需兩造所產生的瓶頸問題予以釐清,以利在消費者保護與商業競爭流通之間取得平衡點。以立足點平等的評估方案進行設計,使消費者、發行業者及市場均贏的機制下,創造商業經營創新發展的商機。

設計多贏機制

就第一項限制而言,履約保證對大型的發行者較為有利,其原因不外乎是取得之發行成本較為低廉,僅須支付保證金之年手續費,然其另外的限制為必須提供擔保,其擔保品價值大抵為保證額度以上,一般均以定存單方式提供擔保,若業者無法提供全額擔保,則以信用保證方式處理,惟業者尚須支付信用保證手續費。

因此,禮券或儲值卡發行若應足額履約保證,大抵為不論良莠均齊頭式平等視之,視發行風險為必然(機率為1),因此業者的整體發行成本應加計發行成本、保證手續費及保證金之機會成本,試算出於預付機制設計下之禮券或儲值卡發行之淨現值,才得以評估發行禮券或儲值卡是否具有效益。

對於第二項限制部分,規定同業同級,市占率5%以上公司相互擔保,以百貨公司而言,大抵是前三大可以過此門檻,若以連鎖便利商店而言,前四大業者幾乎都在此門檻以上。因此,該項限制仍對於大型業者較易實施,惟如何同業互保,其間的交易成本與機制,恐需這些大型業者共同協議方可施行。

針對第三項限制而言,規定存入金融機構開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預收費用之信託乃委託人向客戶預先收取之服務價金,因具有服務週期較長之特徵,為免委託人於對買受人履行契約義務前,即因任意揮霍預收費用造成企業經營或財務問題進而影響客戶權益。

此項規定大抵是將發行額度之全部,全數存放於信託帳戶,並支付信託手續費。該項限制對於發行業者而言,除了發行成本之外,亦須支付信託費用,以及信託資金的機會成本和投資風險,其特色類似於第一項限制,惟其不同之處在於該項保證或信託帳戶的資金利得和風險,前者為保證金的孳息利得且並無風險,後者為信託之投資利得但也有投資風險,方以試算出於預付機制設計下之禮券或儲值卡發行之淨現值,才得以評估發行禮券或儲值卡是否具有效益。

評估發行效益

就第四項限制而言,規定同業禮券聯合保證協定,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公司購買等值商品等規定與限制,以單純之禮券發行,因無跨業消費之限制,顯然並無疑慮,惟若以儲值卡發行,因涉及跨業消費,與現行法令不符,故無法適用。

然規定同業禮券聯合保證協定,跨業之消費涉及如何清算的問題,以及因各家禮券發售時所採取的折扣比率並不相同,產生的實質購買力不同,除非限制各發行業者不得採取折扣,否則因折扣率所產生的清算問題實難以解決。此外,因跨業消費所產生之清算問題,必須以公正之獨立第三者擔任,以降低交易成本,然清算單位的設立涉及資金的往返交易,其安全與監督的考量亦須加以規範。

另因跨業交易所導致的另一層面問題,實為道德危害的議題,參與本協定之業者均為小型業者(前三項之限制成本過高),若某業者以低價或高折扣率之方式大量發行禮券以吸取資金,則因同業互保的問題,該項損失則由各聯保業者吸收。因此,即使同業公會以聯合或約定之行為,限制發行額度與折扣率,也容易發生業者違反約定的超額收益誘因,聯合或約定的行為容易形同具文。

禮券或儲值卡的發行業者,乃基於該項業務的發行對其經營績效有正面之邊際貢獻,若考量發行業者因預收款的取得,且無資金運用之成本,則有預收款的資金投資效果,此部分因是建立消費者認同度與忠誠度之外的最大發行利得。

然根據以上推論大致可以分析出該四項限制,對大型發行業者的選擇性較高,大抵可以試算出發行成本並進行排序,找出在限制條件下之最佳之發行方案。然對於中小型業者,前三項的限制條件不外乎是條件門檻過高,或者是發行成本過高,顯然對這些業者較為不利,第四項限制涉及清算及結構性問題,恐難以取得平衡點。

考量經營風險

對於發行業者的經營風險,乃由於禮券與儲值卡的發行,就供需雙方的資訊對稱上,具有程度性的不對稱,其資訊不對稱發生的原因本質上乃因消費者對於發行業者的經營狀況、財務品質無法充分掌握及評估,理應據以保護消費者。

可行方案是評估發行風險,繫於發行業者提存保證的比率或額度,須以獨立之公正第三者之風險評估之後,作為權值進行考量。一則以確保消費者之權益,二則以增進商業經濟進步發展,讓經營績效良好的企業得以創新產品或服務的經營方向,也讓財務體質不健全之企業,以高門檻的方式阻絕惡意詐欺的經營行為,方以取得均衡之評估方案較為適宜。

【2005/04/03 經濟日報】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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