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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導入Basel II資訊系統的實務分析(下)
2006/07/16 10:42:16瀏覽2585|回應0|推薦1
 ■ 鍾文榮


實務上,銀行在政策上決定導入Basel
II時,面臨的決定是該使用哪一種風險方法論,對於這點的需求,將決定銀行是否採購一個複雜的Basel II資訊系統。

國際清算銀行(BIS)的統計分析上指出,信用風險的加權風險性資產(RWA)大致上佔整體的65%左右,因此,能夠充分滿足銀行在信用風險管理的需求,將是一個必要考量,這也反映出Ganter在去年的分析報告上所評估的27個資訊系統中,絕大部分均滿足信用風險的管理需求,僅有少部分滿足其他風險需求。

從Basel II的各種方法論進行分析,不同風險的解決方案組合為36種組合(信用風險3種、市場風險2種、作業風險3種,以及資產證券化及非證券化2種)。

不過,看似複雜的組合,在實務的導入上某些組合的存在意義並不高,例如絕少銀行會採用信用風險標準法(SA),卻在市場風險使用內部模型法(IMA),以及在作業風險選擇使用進階衡量法(AMA)。大部分的銀行還是以信用風險的方法論為主,在搭配其他風險的方法論。

值得注意的是,若是使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IRB)時,除了考量資料保存的年限規定之外,當然還需銀行或顧問提供違約機率(PD),以及違約損失率(LGD)的統計上計量模型。

由於風險管理並非一蹴可及的任務,尤其銀行在以往時,資料保存與分析的習慣上並非個個具備,因此在實務的導入上,大部分的銀行還是採取保守穩健的信用風險標準法、市場風險標準法(SA),以及作業風險基本指標法(BIA),作為導入Basel
II風險管理資訊系統的第一步,並以爭取更多的資料整備時間導入更高階的風險管理方法論。

實際作業上,雖然個別風險的標準法大部分都可以使用Excel這樣的試算表幫銀行進行資本計提,以及資本適足率的演算工作,但並非使用標準法就可以不需資訊系統來協助銀行完成這些任務。

從銀行局公告的草案上可以得知,銀行開始採用IRB法之前一年,其適足資本必須分別以IRB法及原計算方式進行試算。
這種情況是發生在銀行已經決定採用IRB法,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在未使用IRB法的前一年期間除了以Basel
I進行資本適足率的試算外,仍須以IRB法平行試算一年,資訊系統的協助應該有其必要性與重要性。

另一種情況是,在計算各個風險性資產的同時,交易帳與資產負債表間的資產總額必須一致性(Reconciliation),這也產生帳務勾稽的問題,在人工處理這些程序上顯然不夠精確與經濟,也需要有資訊系統協助進行勾稽的工作,以確認整體計提作業的正確性。

在經驗上銀行考量引進資訊系統的同時,除了考量為了計提資本適足率以及計算各個風險性資產外,有時會一併考量經濟資本(Economic Capital,
EC)與風險調整後的績效衡量(Risk-adjusted Performance Mea-surement, RAPM)的計算。

就Basel
II規範與銀行實務上看來,若銀行是採用信用風險標準法(SA)的話,尚無法滿足計算經濟資本的條件,因為經濟資本乃為衡量銀行對於經營業務時的涉險資本,也用來評估銀行承受非預期損失(Unexpected
Loses, UL)。

在Basel II的規範上,對於經濟資本的敘述僅在信用風險IRB法下第505條中有所敘述,在第三支柱市場紀律中並未成為揭露項目之一(RAPM亦同)。

CELENT在2006年2月的評估報告中指出,經濟資本乃為銀行內部為了量化風險、各個事業體的績效評估,以及作為更好的風險決策之用,所涉及的層面對於銀行而言更是牽涉到銀行本身對於各個事業體或分行的風險評估與績效考量的對應,應是整體政策的一部份,因此對於銀行導入Basel
II資訊系統而言並非相當立即的需求。

Basel II施行的目的,乃是藉由建立資本管制、監理檢視與市場紀律的標準,用以強化銀行的風險管理,以及穩定金融。

因此,資訊系統乃用以協助銀行導入Basel
II時重要的一項輔助工具,也是協助銀行進行風險管理時輔助決策的系統,並且可以強化銀行對於風險管理的基礎建設,對於銀行風險的管理的重要性而言是相當必要,且必須考慮的一項投資。

(作者任職於科技公司,專長為經濟分析)

【2006/07/16 經濟日報】

( 知識學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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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5 07:23 【udn】 比價後還有更低價!分析法 績效 評估 資料比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