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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el 2 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影響(上)
2006/12/03 08:43:51瀏覽2117|回應0|推薦6
Basel 2過去一直以為只影響到於金融業或銀行,但是對於廣大的中小企業到底有沒有影響呢,我認為有相當的「間接」影響,所謂間接影響來自於銀行在Basel 2之後對於中小企業的授信態度,我把分析的結果投到經濟日報,分別在12/3、12/17的週日版刊出。原文如下:

Basel 與中小企業融資()

【經濟日報/鍾文榮】

根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94年統計資料指出,台灣地區中小企業家數為1,226,095家,占總企業家數的97.80%、就業人口的76.92%、企業銷售額的29.46%。從這項數據看來,不管從過去還是現在,從台灣經濟的發展貢獻來看,中小企業奠立起經濟起飛的重大基礎。不過,中小企業財報不透明與資本過小的產業特性,讓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有可能銀行因為考量授信風險,讓企業主的融資需求遇到瓶頸,而限於融資的困境。

政府介入 疏通銀行爛頭寸

這困境其實可透過政府的政策進行協助疏通。銀行局已擬定「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預期目標為第一年(94.7.1~95.6.30)對中小企業放款總餘額增加2千億元。據銀行局資料指出,到956月底止,中小企業放款總餘額為26,885億元,較946月底增加3,219億元,目標達成率為161%。相對於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放款的年成長率9.68%而言,中小企業放款的年成長率為12.54%,增幅的確相當大,的確也疏通了銀行的部分爛頭寸。

不過,政策性效果在短期內的確對國內中小企業放款有不錯的成績,但是銀行亦須考量放款的風險。在競爭過多利差相對減少的環境中,銀行生存本來就不易,在上述「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中規定對中小企業放款績效佳者,銀行在可以增加分行數作為獎勵。因此,銀行在此誘因之下,可以預期的是放款餘額會增加,不過,也可能促使銀行將融資需求大量轉由信保基金進行保證,才能分散放款風險。

新版巴賽爾資本協定(簡稱Basel Ⅱ)自發布以來,金管會銀行局亦公告國內銀行即將於2007年實施Basel Ⅱ。Basel Ⅱ新協定較1988年之資本協定的範圍相對更廣,風險處理機制也更加複雜,在信用風險部分也新增內部評等法(IRB)與更複雜之擔保品抵減作業規定。

廣義而言,Basel Ⅱ相較於過去Basel I時代所帶來的影響,在於銀行須更加嚴謹評估銀行經營的各種風險。影響所及,銀行對於各種授信方案均須擬定各項的風險政策,而且可以具體表現在經營行為上。以授信而言,導入內部評等法(IRB)的銀行,即是因為可以嚴謹評估借戶的違約機率及違約損失率等各項風險因子,因此可以區辨出何者為較佳之借戶,何者為較差之借戶,並且針對前者給予較佳之授信條件(利率),而對後者則給予較低之授信額度或較高之授信條件,或者拒絕該借戶之融資申請。

但是,Basel Ⅱ對於中小企業的融資影響如何?

前陣子筆者的同學因產能的需求需要擴廠,開始評估融資的需求,適巧媒體報導銀行未來導入Basel Ⅱ時,將對中小企業融資貸款的優惠大增,因此認為可以比過去得到更佳之授信條件與貸款利率,並打算增加融資的額度。

前述推論的產生,來自於Basel Ⅱ中對於中小企業的風險權數,由原先的100%降為75%,由於計算銀行資本計提的風險權數降低,中小企業將成為新協定最大受益者,因此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將更有條件及機會變得較為優惠,甚至有可能反映在利率等價格上。

這樣的假設前提在於銀行的資本計提過程,在計算中小企業的暴險時的條件較過去有所優惠。不過,事實是銀行的授信條件並不會因為計算暴險的條件較為優惠,或者是計提資本需求時較低,而對業主提供較佳之授信條件。即使,銀行因為計算資本需求時,因為比過去低,也只是讓銀行無須提列較高之風險性資產,提高銀行的資本運作彈性與效益罷了。不過,此舉的好處,是否會釋放或者反映到中小企業的貸款利率,上述這種解釋其實相當牽強,牽強的理由在於銀行的經營成本會反映在授信條件上,這些成本包括資金成本、作業成本及風險成本等諸多成本上。

因此,銀行基於授信品質與經營風險,不得不計較風險成本與業主的還款能力,單純以風險權數下降據以要求銀行業者調降授信條件,恐是緣木求魚,亦也曲解Basel Ⅱ之規範與原意。

授信5P 整體評估企業主

銀行評估企業主的還款能力,主要還是以授信5P進行評估,除了客觀以財務因素評估之外,亦主觀加入未來的經濟情況預測授信展望,以整體評估企業主的還款能力。所謂授信5P如下:

1. 授信戶因素(People):從客戶過去與銀行往來記錄及其承諾之履行,來衡量該授信戶之誠信度。此外,借款人的責任感、誠實度及其和金融機構往來的關係,都有潛在的信用分析價值。

2. 資金用途(Purpose):評估貸款之動機與償還借款之計劃,確認資金是否用於個人消費投資、購置資產或償還既有債務等。

3. 還款來源(Payment):融資通常以薪資經常性收入或投資收益償還,為銀行評估信用之核心。

4. 債權保障(Protect):穩定的收入、周延的放款契約條款或貸款者的資產與信譽等都能適度確保債權。

5. 授信展望(Perspective):放款本金的攤還發生於未來而有風險,所以金融機構除評估當時的信用風險狀況外,對未來風險也須適當評估。

就上所述,就授信方案或者是流程,銀行並不會因為Basel II對於中小企業的風險權數有所降低,即直接給予較優惠的授信條件,一樣得經過徵授信的審核,評估還款條件、違約風險等諸多因子訂立一合適的授信條件。因此,就因Basel II對於中小企業的風險權數降低,即視為可以取得較佳之授信條件,恐怕是曲解Basel II的意涵與規範。

(作者服務於科技公司,專長為金融產業分析)

2006/12/03 經濟日報】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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