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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7 08:00:11瀏覽1895|回應0|推薦5 | |
BASELⅡ與中小企業融資(下) 【經濟日報/鍾文榮】Basel Ⅱ在信用風險中針對中小企業乃遵循「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2條第2項所訂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的分類,視為零售債權,其風險權數為75%,並且規定應符合分散性標準,即對單一交易對手之暴險總額不得超過合格零售資產總額之0.2%,而且個別暴險金額小,即對單一個人或數個人之暴險部分,以單一銀行授信金額新台幣1千萬元為限;對中小企業暴險部分,以單一銀行授信金額新台幣4千萬元為限。前述規範,乃規定風險權數及授信金額及總額的限制,而非規範中小企業的授信條件,因此,一些媒體報導Basel Ⅱ實施對於中小企業融資將大大受惠,應是以訛傳訛罷了。 風險權數 相對較低 就風險權數而言,Basel Ⅱ規定中小企業的風險權數為75%,相較於企業暴險中未評等之暴險為100%的確降低許多。這項調整,在過去一些學術研究中指出,零售企業的違約機率其實不比一般中大或大型企業為高,反而相對較低,因此,可以反映在較低風險權數上其實是合理的。 不過,中小企業欲取得評等的代價本質上就相當高,而且門檻較高,此乃因為中小企業的財報不透明,大部分無會計師簽證所致。另外,為了迴避稅賦課徵,可能傾向申報較高之費用,而降低收入,進而扭曲了經營品質。因此,在國內缺乏獨立且公正第三者對中小企業進行評等的前提之下,欲取得較高之評等或較低之風險權數顯然困難重重。 就資訊經濟學上,資訊不對稱對於銀行與中小企業關係的現狀,就存在著扭曲關係,扭曲關係的強烈,當然也會反應銀行的授信風險。西安交通大學經濟與金融學院李良瑞認為,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如果視為一個市場的話,極有可能是資訊經濟學上的「檸檬市場」。 此話怎說?在經濟活動中,本質上就普遍存在著資訊不對稱現象,也因為資訊不對稱,導致了金融市場的低效率及一系列的金融難題,其中,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就是一個急待解決的金融難題。 端看融資,企業融資可以分為內部融資和外部融資,內部融資就是企業將自身積累的利潤轉為資本;而外部融資是企業在外部進行的籌資活動,包括直接金融和間接金融兩方面,然絕大部分的中小企業均是靠間接金融方式向銀行取得融資,直接金融的方式幾乎很難取得。 從資訊不對稱角度分析,中小企業本來就比銀行擁有更多企業經營狀況方面的資訊。因此,在融資市場上,銀行為了避免資訊不對稱可能對銀行利益的產生減損,銀行可能選擇拒絕融資或者降低融資額度或者是成數,乃避免「逆選擇」的風險問題。此外,在融資之後,中小企業很可能改變貸款的用途,並且去從事高風險的投資專案,可能造成貸款難以歸還,這就是道德風險。因此,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存在,可能會降低銀行貸款的意願。 由於中小企業的融資市場,對銀行而言,本來就容易存在資訊不對稱的問題,資訊不對稱亦可能造成事前逆選擇與事後道德風險的授信風險成本,故降低授信意願或者是降低授信額度。不過,由於台灣的銀行業存在高度競爭,且目前爛頭寸過高,因此,可能的情況是融資不易的中小企業容易由授信寬鬆的銀行所吸收,或者銀行將資訊不對稱所可能產生的風險轉由信保基金承作保證,用以轉嫁部分授信風險,而信保基金則以保證手續費的風險貼水(Risk Premium)的方式,承擔部分保證風險。不過,由於信保基金承受銀行所轉嫁的授信風險,如何判斷何者該出具保證,對這項風險而言,信保基金其實亦不亞於銀行業。 從金融市場的現況看來,爛頭太高,而且民間固定資本形成及民間機械設備投資在近幾年都是負成長的情況看來,一則Basel II要求嚴謹評估風險成本,二則爛頭寸攀高的夾擠情況之下,以企業放款為主的銀行受困情況未來可能更為嚴重。簡單來說,Basel II並不會直接影響中小企業,畢竟,由於融資的需求深深影響中小企業的營運,銀行業基於服從Basel II之規範,影響所致,對中小企業的授信政策也可能會有所調整。 風險愈高 愈需資本 從銀行信用風險資本需求的角度思考,風險愈高的放款基本上即須要更多資本方得以支持。雖然根據大數法則,零售金融因具備較穩定之現金流,違約可能性較低,因此有較低之風險權數。然而,中小企業融資市場同時亦存在有資訊不對稱之風險問題,因此,承作中小企業融資全然以信用貸款的方式,以風險管理的角度思考,亦也可能增加銀行的經營風險,這些風險不外乎是信用風險的加權風險性資產過高,或者是過度以信用風險方式承作放款的集中度風險過高。可能的情況是過度集中於中小企業放款市場,極有可能因政經或產業的變動而產生不可預期的集中度風險,影響銀行的正常營運。 此外,為了降低資訊不對稱所造成之信用風險,銀行依據Basel II之信用風險抵減之相關規範,可以透過擔保品、保證、衍生性金融商品以及存款作為貸款抵減(on-balance sheet netting)等四種手段抵減全部或者是部分信用風險。不過也因為Basel II對於銀行使用信用風險抵減技術的相關規範,亦也產生中小企業融資不同的困難程度。 銀行為了降低風險可以要求業者提供擔保品,很顯然地,擔保品是銀行遭受違約後可以降低損失的一項最保守也最安全的方案。 當然,擔保品的提列,對中小企業融資當然是有一定的衝擊,這種衝擊顯然來自於有否能力提供擔保品,尤其是Basel II所規定的「合格擔保品」。 實務上,銀行若為有效抵減信用風險,則須由交易對手或第三人提供擔保品以抵減該信用風險,亦即當銀行持有「合格擔保品」時,允許銀行於計提資本時考慮該擔保品之風險抵減效果。因此,當企業主只有提供合格擔保品給銀行進行融資並且設質時,銀行才得以降低其應計提之資本,或者銀行要求業主提供經認可之交易所掛牌之權益證券為擔保品。 理論上,銀行因合格擔保品可以降低加權風險資產,相對而言,企業主也較有空間增取更好的融資條件(如降低貸款利率),但不盡然所有企業主可提出這些合格擔保品。從合格擔保品認定來看,中小企業主或微型企業能否提供這些擔保品,其為首要之門檻,這些擔保品不外乎是現金存款、黃金、政府公債、國庫債,或是有評等之公司債等,均有不同程度之困難性,而其他擔保品的風險權數亦高達100%(如以標準法下商用不動產作為擔保之債權),也更難向銀行取得較好的融資條件,也因這些限制,只好轉向信保基金取得保證,方得以順利取得融資。中小企業透過信保基金協助,可提供業主在融資門檻突破時,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在未來銀行導入Basel II時,信保基金在扮演中小企業融資協助角色,亦將更為吃重。 (作者服務於科技公司,專長為金融產業分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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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