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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3 17:23:52瀏覽2431|回應5|推薦17 | |
文/怡克納米斯 2008.02.13 引用文章報紙包狗屎被搶 延伸閱讀:法律經濟學開講:摸奶猥褻VS經濟效用 JC鮮師認為搶狗大便犯了刑法的「搶奪罪」... 原因是「某位小姐帶著愛狗到公園內散步,狗大便後,她以隨身攜帶報紙包住,準備拿回家處理。一名機車搶匪,搶走手上報紙,隨即逃逸。」 等等...搶狗大便要是被判「搶奪罪」豈不很冤啊! 以下的討論與分析,不是為搶「狗大便」者脫罪,只是為了釐清狗大便是不是「動產」? 民法規定,所謂動產,就是不動產以外之物,這點本來籠統,我在期末的時候和學生討論過,「大便」是不是財產? 很多人說不是! 非也,非也,以前牛大便是肥料,是燃料,具有經濟價值,當然是動產。以前牛拉了大便,是牛主人的「遺失物」(還沒撿起來前)而不是「遺棄物」,所以挖別人的牛大便,是偷竊動產,當然是竊盜,搶牛大便當然是搶奪。 然問題來了,現在牛大便是不是動產?顯然不是了(但在印度或者是非洲國家可能還是喔),因為沒了經濟價值,那狗大便呢?算起來應該不是咯! 你會說,我家有很多「動產」,因為我家有很多「狗大便」嗎?顯然不會!(但鳥屎有可能是肥料,所以有經濟價值,當然是動產。) JC鮮師 說,這機車搶匪犯了刑法第 325 條的「搶奪強盜罪」,建議警察單位應該主動偵辦才對。然換成是搶匪的看法, 搶狗大便要是被判「搶奪罪」豈不很冤 枉 啊! 從這個事件來看,論機車搶匪的犯意與行為,機車搶匪都是準強奪罪沒錯,但回到法律與現實面,似乎還得認定那包用報紙包起來的狗大便,是不是動產,也就是財產方能定罪。 這案例很像過去竊取虛擬寶物的行為在刑法修訂之後,從非告訴乃論的竊盜罪,改為告訴乃論的妨害電腦使用罪,言下之意即玩家視為財產的虛擬貨幣或裝備,變成一串沒有價值的「電磁記錄」。 同樣都是法律,對於財產的經濟價值認定,顯然是有差距的,要是那包狗大便如虛擬貨幣一樣是沒有法律所定義的價值,要視那包狗大便為不動產,在法律見解上恐怕就有點牽強。 以下的分析,不是為搶「狗大便」者脫罪,只是為了釐清狗大便是不是「動產」 ,以及法律在實務見解上是否有其灰色地帶而論。 民法規定,所謂動產,就是不動產以外之物,這 種負面表列的方式 本來 就很 籠統 。舉例而言, 以前 農業社會 牛大便是肥料, 還 是燃料,具有經濟價值,當然是 牛主人的 動產。牛 主人的牛不小心 拉了大便, 當然 是牛主人的「遺失物」而不是「遺棄物」,所以挖別人的牛大便,是偷竊動產,當然是竊盜,搶牛大便當然是搶奪。 但現在的社會,鮮少有人會認為牛大便是財產了,因此,牛大便從遺失物,便成是遺棄物,牛主人恐怕還得被罰款才能了事。 法律有其時空背景的見解與看法,回到現在,愛狗隨地大便,環保單位當然要罰款狗主人,正因為是狗主人是隨地「遺棄」狗大便,但卻從沒看過有人錢包掉了要罰款,正因為那是「遺失」錢包。據此,一物是遺棄或者是遺失,端看其經濟價值就可以簡單分辨出來。 對於 一物的價值 的看法律人是這樣看,有交易價值、使用價值與普世價值三種, 這和經濟學的看法雷同, 但 那包 狗大便看起來三者都不是 ,所以要認定那包被搶的狗大便說是動產,這說法就有點薄弱了。 這是詭辯嗎?哈哈! 巷子口經濟學博客來訂購專頁: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92167 巷子口經濟學部分的搶鮮看介紹,請看下面三個連結: JC鮮師寫的推薦文:喝拿鐵,請自己加牛奶 天蠍浪子寫的推薦文:【巷子口經濟學】讀後感 法律經濟學試講 前言:法律經濟學是由JC鮮師 和怡克納米斯主講,學分為一學分,學分費請自由「樂捐」,樂捐專戶請洽JC鮮師 和怡克納米斯,作為城邦黨未來的活動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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