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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ID被侵犯,可以告人嗎?
2008/02/19 09:12:46瀏覽2019|回應3|推薦20

 

引用文章「我的夢中情人…」 告你性侵?

文/怡克納米斯  2008.02.19

1/31我在聯合報民意論壇發表我對遊戲世界的ID是否具有人格權作了簡單的詮釋,詳見「『我的夢中情人…』 告你性侵?一文,我在文末提到:

虛擬社會的行是否構成「損害」,得視這個行為是否能夠在現實社會中實現損害。若真的發生損害,代表損害的行為侵犯到某人的真實權益,可以計量損失的範圍或者是規模,才有法律的問題。否則,一切都在夢境之中,都在虛擬世界中。

今天又一則女F4FANNY在部落格辱罵網友「死蟾蜍」,被判處妨害名譽,此舉是否會造成網路世界的言論影響,恐怕還有待討論,新聞還說會引發寒蟬效應,我認為是有影響,但要看是什麼影響,用寒蟬效應來形容,有點言過其實。

回頭看女F4的事件,形式的判決是「刑事部分,檢方兩度以『暱稱無法特定到個人真實身分』為由不起訴處分。

可見ID是否連結到實體個人,仍是一碼子事,但我認為在BLOG(BBS)上的言論攻擊確實有損人格權,刑事部分也應成立才對。ID雖然是不特定的,卻是真實一個人在網路上的代言人,這本身是連結的,按理論與實際經驗,刑事的部分也應成立。

過去,怡克納米斯也遭人在BLOG裡留言謾罵,我寫了這篇「為什麼你罵我,你要付錢?」文章,並言名我保留法律追訴權,後來對方也鄭重道歉,此事才沒變成司法案件。

就如在民意論壇理所提的看法,ID的規範網路世界裡有,這是一種遊戲法則,但普遍ID是否具有人格權,我則是保留,正因為我也提過,兩隊人馬在遊戲世界廝殺,你丟我一個手榴彈,我開罵XXX,還你幾個彈匣,把你打的稀巴爛,難不成我要告你公然毀謗加妨礙名譽,再加個殺人罪嗎?你也回敬我個殺人罪?

我覺得檢察官和法官似乎缺少一些情境的概念,如果事件是發生在「遊戲情境裡」,那這個行為恐怕只是遊戲,如果是在遊戲情境之外,就另當別論,依實際損害情況,且可實現損害的範圍與規模來計較了。

有關於虛擬世界財產權的說明,敬請參考我另外一本書「發現虛擬貨幣藏圖」裡頭有詳盡的說明。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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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igcrab&aid=1627283

 回應文章

Daju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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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下的
2008/02/22 09:34
應該是中毒了

怡克納米斯(bigcrab) 於 2008-02-22 11:45 回覆:
想必也是!

馬克丁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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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幫幫忙吧!
2008/02/21 03:45
城邦黨研究一下吧!一些不肖業者都用我們的email,甚至連名稱都一樣來亂發垃圾信!我們該如何反制或制裁他們呢?
怡克納米斯(bigcrab) 於 2008-02-21 07:43 回覆:

奇怪?連你的ID和PW都有,你會不會中毒被窺視啦?


魔師帆正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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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後在﹝網路﹞留言會更謹慎
2008/02/19 09:42

 

看了男人,你為何不敢追美女?

讓我決定為侯佩岑寫〈吃敬酒〉!

吃敬酒

●吃敬酒● ...  ... 作者:魔師傲神州


君不見愛河之魚海上來,魚躍龍門不復回;
 
君不見甜美佩岑秀黑髮,皮膚粉嫩似白雪。

花前月下須交歡,莫使嬌妻空對月。
天生魔師必有用,熱帶氣旋送我來。

閒嘗泡菜且為樂,會聊要找鄭杯杯。(註 1)
屈世徒,愛迪生,
吃敬酒,擅發明。

雅言詩語深妙經濟巷口聽。 (註 2)

七力分身不足貴,但願騙徒要反省。
古來悟者皆寂寞,神棍容易留其名。

英九領先莫歡樂,綠軍攻擊似鷹掠。
持股馬嫂不得閒,芳枝布袋也被啄。

勇腳馬,李華球,
呼喚豪傑論美酒,與爾同消教改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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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鄭杯杯名為鄭毅,乃是幽默風趣、瀟灑不羈的奇男子。
https://city.udn.com/v1/blog/index.jsp?uid=chengo

註 2 :黃雅詩的作品《雅言詩語》、鍾文榮的作品《巷子口經濟學》。

怡克納米斯(bigcrab) 於 2008-02-19 14:04 回覆:

您這打油詩,寫的真妙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