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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9 09:12:46瀏覽2033|回應3|推薦20 | |
引用文章「我的夢中情人…」 告你性侵? 文/怡克納米斯 2008.02.19 1/31我在聯合報民意論壇發表我對遊戲世界的ID是否具有人格權作了簡單的詮釋,詳見「『我的夢中情人…』 告你性侵? 」一文,我在文末提到: 虛擬社會的行是否構成「損害」,得視這個行為是否能夠在現實社會中實現損害。若真的發生損害,代表損害的行為侵犯到某人的真實權益,可以計量損失的範圍或者是規模,才有法律的問題。否則,一切都在夢境之中,都在虛擬世界中。 今天又一則女F4FANNY在部落格辱罵網友「死蟾蜍」,被判處妨害名譽,此舉是否會造成網路世界的言論影響,恐怕還有待討論,新聞還說會引發寒蟬效應,我認為是有影響,但要看是什麼影響,用寒蟬效應來形容,有點言過其實。 回頭看女F4的事件,形式的判決是「刑事部分,檢方兩度以『暱稱無法特定到個人真實身分』為由不起訴處分。 可見ID是否連結到實體個人,仍是一碼子事,但我認為在BLOG(BBS)上的言論攻擊確實有損人格權,刑事部分也應成立才對。ID雖然是不特定的,卻是真實一個人在網路上的代言人,這本身是連結的,按理論與實際經驗,刑事的部分也應成立。 過去,怡克納米斯也遭人在BLOG裡留言謾罵,我寫了這篇「為什麼你罵我,你要付錢?」文章,並言名我保留法律追訴權,後來對方也鄭重道歉,此事才沒變成司法案件。 就如在民意論壇理所提的看法,ID的規範網路世界裡有,這是一種遊戲法則,但普遍ID是否具有人格權,我則是保留,正因為我也提過,兩隊人馬在遊戲世界廝殺,你丟我一個手榴彈,我開罵XXX,還你幾個彈匣,把你打的稀巴爛,難不成我要告你公然毀謗加妨礙名譽,再加個殺人罪嗎?你也回敬我個殺人罪? 我覺得檢察官和法官似乎缺少一些情境的概念,如果事件是發生在「遊戲情境裡」,那這個行為恐怕只是遊戲,如果是在遊戲情境之外,就另當別論,依實際損害情況,且可實現損害的範圍與規模來計較了。 有關於虛擬世界財產權的說明,敬請參考我另外一本書「發現虛擬貨幣藏圖」裡頭有詳盡的說明。 巷子口經濟學訂購專頁: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92167 巷子口經濟學部分的搶鮮看介紹,請看下面三個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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