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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夢中情人…」 告你性侵?
2008/01/31 08:32:48瀏覽3072|回應4|推薦30

 


巷子口經濟學發表了!

博客來訂購專頁: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92167

巷子口經濟學部分的搶鮮看介紹,請看下面三個連結:

    1. 搶鮮看:【巷子口經濟學】新書序 
    2. 搶鮮看:【巷子口經濟學】新書封面發表
    3. 搶鮮看:【巷子口經濟學】目錄


文/怡克納米斯 2008.01.31

寫在前面:虛擬世界的法律與經濟觀

這一年來,怡克納米斯都專注在「巷子口經濟學」,但還是沒忽略虛擬世界的經濟與社會行為,只是去年發的新書「發現虛擬貨幣藏寶圖」一刷雖然賣完了,但會不會有第二版真的不敢說(那本書是賣斷版權),雖然有人建議我在寫一本更通俗一點的虛擬貨幣或虛擬經濟,但眼看這議題在台灣可能市場有限,暫時就擱下來吧。(當然,歡迎對此議題有興趣的出版社找我談啦!

在「發現虛擬貨幣藏寶圖」一書中,有討論到屬於虛擬社會的法律問題,其中,虛擬遊戲中的虛擬貨幣和財產,在現實社會的眼中倒底是不是財產呢?法律的認知各有千秋,有的說是,有的說不是。(詳細的討論請見該書的討論)

但我認為,以經濟價值而言,虛擬貨幣與財產當然是「財產」,因此,竊取虛擬貨幣或財產當然是「竊盜」,但刑法一改之後,這類的刑責已經不是「竊盜」了。

再來看一則新聞,今天一則新聞說「溫柔的石頭」與「逝水無情」兩名線上遊戲玩家在「天堂二」遊戲中起爭執,「溫柔的石頭」留言辱罵「逝水無情」賤女人,「逝水無情」的本尊賴姓女子不滿而提告,板橋地檢署昨天將「溫柔的石頭」本尊程姓男子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

這則新聞一出,我馬上聯想到我去年寫的這本書的部分內容,我認為檢察官起訴的看法在經濟理論上是站不住腳的,短短用了30分鐘的時間快速寫了一篇短評,想想,應該可以投書到聯合報民意論壇。也感謝JC鮮師(錢世傑)給的一些意見,但在經濟理論上經常會和法律實務產生衝突,也就是說法律上比較重視「行為」的部分,但反觀經濟學卻比較重視「實際損失」的部分,這兩種看法在虛擬世界裡經常會矛盾,從經濟學眼光來看,既然發生實際損失,為何法律會認為侵害者無罪呢,或者罪不及罰呢?

本日,聯合報民意論壇刊出我的短評,看到標題時我真的嚇了一跳,原來編輯不是幹假的...


「我的夢中情人…」 告你性侵?

【鍾文榮╱自由作家】 2008/01/31

昨日報載某線上遊戲玩家與另一個玩家在「天堂二」遊戲中起爭執,某玩家留言辱罵另一個玩家,受辱的玩家本尊不滿而提告,板橋地檢署將辱罵的玩家本尊依刑法公然侮辱罪嫌起訴。

在網路虛擬遊戲中罵人,算不算侮辱與誹謗呢?現實法律的見解可能難以成立,就好像有兩個稻草人互罵一樣,稻草人沒有生命,難不成起訴一個稻草人?但罵人就是不對,只是必須釐清的是玩家所依據的是遊戲的規範,還是社會道德或者是法律規範;但在無法得知玩家的真實身分之前,後兩者的規範難以成立。

虛擬世界裡,假設我扮演一個角色,你砍我一刀,我是不是要告你殺人、傷害,或蓄意謀殺呢?你因為砍了我一刀,取得我的虛擬貨幣或虛擬寶物,我是不是要告你強盜殺人呢?殺人越貨的行為都是虛擬行為,這是遊戲規範,大家根據這個遊戲規範,有所得當然也會有所失。

再引伸來看,虛擬世界和夢境都是虛擬的,我在夢裡罵你一句,我是不是該自首說我侮辱你呢?另外,很多人都說某某人是他的夢中情人,講明白一點,可能就是夢裡的性愛對象,那某某人是不是要告你「妨害性自主」呢?

前幾年法院曾經對於盜取虛擬寶物案件判處無罪。法院認為,這類行為在刑法修正後,已不屬非告訴乃論的竊盜電磁紀錄罪,改屬告訴乃論的「妨礙電腦使用罪」中的「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或「破壞電磁紀錄罪」。

雖然這樣的判決存在很多爭議,但根據這個案例,網路玩家的「代號」也僅僅是「電磁記錄」而已。留言辱罵電磁記錄,而電磁記錄是無生命的,也無人格權,看起來刑法中倒是沒有這樣刑責,據此要成立「公然侮辱罪」,顯然就過於牽強了。

筆者認為,虛擬社會的行是否構成「損害」,得視這個行為是否能夠在現實社會中實現損害。若真的發生損害,代表損害的行為侵犯到某人的真實權益,可以計量損失的範圍或者是規模,才有法律的問題。否則,一切都在夢境之中,都在虛擬世界中。

總的來說,虛擬世界的經濟與社會行為早已交融於實體社會,法律上慣用的虛擬世界與實體社會的區分,一刀兩斷式的看法,看來有修正的必要了。

【 2008/01/31 聯合報】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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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igcrab&aid=1580574
 引用者清單(3)  
2008/02/19 09:12 【怡克納米斯的奇想世界】 網路ID被侵犯,可以告人嗎?
2008/01/31 16:10 【天蠍浪子的咖啡杯】 夢見自己,變成了虛擬人物...
2008/01/31 11:55 【網路城邦辦公室】 News》辱罵虛擬角色 玩家「石頭」被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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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亨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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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
2008/02/04 17:24
與現實社會生活漸漸分不開了......以後會不會網路上的行為就代表人在現實中的行為.....
不塞其源,任物自生,何功之有?不禁其性,任物自濟,何爲之恃?物自長足,不吾宰成,有德無主,非玄而何?凡言玄德,皆有德而不知其主,出乎幽冥。

革命烈士韓起的兒子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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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st probably Case dismissed.
2008/02/03 01:27
I think that case can not be indicted in court.
We all know the Internet world, particularly the blogging and game,
has been fantasied without any reality effects. By law any such
damages must be proven in court with evidences. In another
words, either side must present the evidences of either
physical body injury or mental disorders proven by relative
special doctors, or the case will be thrown out of court or
in judge's words "Case dismiss". IMHO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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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免禍
2008/01/31 17:07

有個廣告說:如果能夠知道別人想什麼就好了?!

虛擬世界比現實世界更容易讓人透露自己內心的看法,在兩個場域罵人的效果是否相同?!多半不太一樣,現實世界有聲,有肢體的形,有眼神,這些會造成印象,但虛擬世界相同的文字,在現實中拿給兩個相反性格的人說,造成的效果也會極度反差,可知:虛擬世界是表現真我內在情緒的場域,相反也可製造極度虛張聲勢的假象場域.

所以知道別人想什麼,或讓別人知道自己想什麼都不是件美事,無法學會克制自己的人最後終將走入瘋狂,這是精神科幻聽病患發瘋的原因,以為或真的聽到什麼不是重點,重點是自律的工夫,節制自己的情緒無限擴張,才能避免事端.

法律要如何做出判斷?約略記得有個人罵對方像"許純美",也被判輸,對無法見到智慧審判的法官來說,要求提高他的智商也是不可能,只能警告習慣像癩蛤蟆吐粗話的年輕人,再不改改,以後連法官都用粗話開審吧?!


怡克納米斯(bigcrab) 於 2008-02-01 08:00 回覆:
自律,是一種積極的方法。
從社會學來說(除了經濟學之外,我大學修的學分,第二高的社會學),我倒認為虛擬世界的人物行為,其實是現實社會人物的投射,這當中當然有所關聯,這點,天蠍浪子應該更可以去解釋。
但現在科技這麼發達,能否將虛擬現實之間區分的清楚,看來是很難。
近來,讀傅佩榮的究竟真實一書,講老子道德經,人生虛虛實實之間,有時竟也難以捉摸一二...

天蠍浪子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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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31 11:47

我剛剛在電小二那邊看到這則新聞。

看起來,咱們對網路虛擬世界的看法也是相近的,在我看來,其實網路虛擬世界本來就是一個人類創造出來的空間,使用者也是人類,這樣,現實生活世界自然就不能和網路虛擬世界全然分開。

從社會學看,頂多只能說兩者是不同的「場域」(field),而且,這兩種場域當中的社會關係也絕對不是全然不會產生連結的...


怡克納米斯(bigcrab) 於 2008-01-31 13:01 回覆:

趁機補充說明一下:

也許有人會誤會在網路上罵人是不是也是罵一筆「電磁記錄」啊?

這是兩回事,我在論壇裡說了,根據規範來定義,例如你在BLOG裡罵某個人,你可能就會觸犯公然侮辱,正因為BLOG裡的言論是一個享有人格權的自然人所發表的言論,雖然只是代號或暱稱,但他依然是一個活生生的人。

這當中的區別在於電磁記錄不會有生命,但BLOG裡的暱稱後面是個人。在遊戲世界裡砍砍殺殺,是電磁記錄在砍砍殺殺是在「遊戲規範」裡,但部落格的言論標準,可是現實世界的言論標準喔。

遊戲世界是遊戲世界,如果是依遊戲規範進行的遊戲,就是遊戲,在規範以外的行為,就必須另當別論。

我在去年6月就寫了一篇「為什麼你罵我,你要付錢?」來說明言論攻擊事件的經濟損失,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