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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奧等級的花式滑冰受不受著作權法的保障~~~續
2017/09/16 07:19:51瀏覽31|回應0|推薦0

 不知有無讀者對於「冬奧等級的花式滑冰受不受著作權法的保障」文章快結束的「一開始就是運動,名字中無舞蹈二字,且動作是被規定的」一席話感到不解或是質疑呢?

 

其實那段話是針對有去點選參考文獻2的整段廣播資料來聽的辛勤讀者說的,因為節目主持群都認為花式滑冰是屬於舞蹈的一種,而且花式滑冰會轉變成現在這個和音樂配合型式的推手就是一位芭蕾舞者,但那段話某種程度地反映著作權界認為花式滑冰不應受著作權保護之理由。

 

在討探冬奧等級的花式滑冰是否受到是否受到著作權保護之前,先讓咱們看看其它例子。

 

高雄客運曾經舉行「〔看見高雄〕城市夏末攝影展(網址:http://www.kbus.com.tw/news_info.asp?id=68)」,規定參賽作品畫面中要含有「雙層巴士」,請問那麼請問這些參賽作品受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呢?更明確的說,這些作品會不會因為作品中一定要有雙層巴士而讓它不受著作權的保護嗎?或是因為這些作品出現在一個需分出前三名的比賽而讓它不受著作權的保護嗎?好像不太會吧,如果這樣就太武斷了吧。

 

同樣的道理套用到花式滑冰中應也是會得到相同的結論才是。

 

因為現在比賽中雖有規定裡面要有什麼哪些動作,但是卻沒有規定到動作間要如何去銜間和組合,例如第一個八拍一定要在場地的正中央完成指定動作A,第二個八拍一定要在左上角完成指定動作B,第三個八拍一定要在右下角完成指定動作C。而且有些動作本身是選擇動作,比賽可是給了選手很高的自由度,去充分表現選手長處或是特質,甚至是內心世界或是氛圍,要說花式滑冰沒有創作高度有點說不過。

 

那問題會不會來自於名字——「花式滑冰」嗎?例如如果把名字改成「花式滑冰『舞蹈』」會不會就受著作權保護了呢?

 

問題點也許真的是這樣也不一定,不過要進一步討論這個主題之前先來個中場休息時間,欣賞一下這次世大運中韻律體操比賽的影片吧。

(2017世大運看華視-0829韻律體操(決賽),網址: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ugkjMparT0)

(若只想看代表隊的表現則自行拉到54分)

 

花式滑冰和韻律體操在台灣著作權法中的角色,可說是一對同病相連的悲情姐妹花(註1),彼此都處於不明的地位。

 

根據中英文維基百科的資料(註2),韻律體操最早出現的年代雖可推至西元1700年代,但它約在1900初期才逐漸轉變成現在的模樣,例如加入舞蹈元素/評定每個動作的困難度和加入手具的使用,而1960年代被國際體操聯合會確定為比賽項目,並在1984年成為奧運的比賽項目。

 

對照花式滑式,花式滑冰的比賽也是出相同的年代,換言之,二者距今的歷史都不到二百年,相較於文學/戲劇/舞蹈/雕塑這些歷史至少可推至上千年的前輩,可說是年輕到不行,說它正處於幼年期也不為過,因此問題點可能是出在著作權法不太敢去保護這類新興的表現類型,特別是當它們的名字不是以人們所熟悉的名字出現時,例如韻律體操被大陸稱為藝術體操,可是有藝術二字,到底保不保護呢?

 

當然,另一個讓人覺得不用去保護這對姐妹花的理由是她們就只會現身一次,不像戲劇/舞蹈一樣,星期五晚場看不到可以看星期六晚場,台北場的搶不到票可以搶高雄場,完全沒有再演出所會帶來的商業利益。

 

但是只因為它不太會有商業演出或是利益就認為這對姐妹花不配有著作權,感覺起來有點怪怪的,至少著作權中除了著作財產權外還有所謂的著作人格權,把著作權抹殺的同時就一併連著作人格權也抹殺掉。

 

那麼授與這對姐妹花著作權會有何問題呢?

 

個人目前所想得到的缺點是,選手不能使用之前由其它選手所創造出來的動作,但這問題又不是無法解決,例如體操協會可要求參賽者免費把自創動作授權給其它的參賽選手使用,或是在法條中明訂被是屬於著作財產權之限制的態樣。

 

總之著作權法要如何才能保護到新興的藝術型態是值得令人再探討的一個主題。

 

註1:

把花式滑冰和韻律體操叫姐妹花只是要讓文章可以輕鬆閱讀,事實上國際性正式賽事中花式滑冰是有男選手和女選手的,不像韻律體操一律都是女選手。

 

註2:

中文維基百科網址:https://zh.wikipedia.org/zh-tw/%E8%89%BA%E6%9C%AF%E4%BD%93%E6%93%8D

英文維基百科網址:https://en.wikipedia.org/wiki/Rhythmic_gymnastics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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