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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12 11:51:52瀏覽22|回應0|推薦0 | |
這是之前筆者偷藏的相片
感覺起來就是把小貨車後門的鋸下來訂在釘在牆上,有何藝術可言,這是我第一眼看到這個作品的心中旁白。
但是怪就怪由作品旁邊一看它的後門切得太整齊,特別是小貨車後門的材質在鋁質,一時之間還想不到是如何做到的,經詢問在場的工作人員後才發現這個展場的所以作品都是木頭做出來的,對木頭,看不出來吧,所以它算是雕塑品,也因為它實在和現在生活中所存在的物品的相似度太高了,所以本身就是藝術品,即是藝術品又雕塑品的緣故,所以「應該」是受到著作權所保護的,至少是這些原始作品或是原件吧。
和現實物品的相似就可以當成藝術品,我猜想有些人會對這句話感到不解和質疑,包括筆者也是還不完全認同,然而站在藝術的發展上這句話又確實地反應某個時期人們對於藝術或對美學的看法和觀點,特別是在照相術發展之前,西方繪畫作品中多的是栩栩如生的作品。
居然用藝術史來說它有藝術性受著作權保護,難道你不知「現代的」著作權世界中是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的嗎?,況且這些作品最多只是原本物品中的金屬或是其它材質換成木頭而已,並因為材質改變使得它像強度不足而不具備原先所應具備的功能性,(以下省略情緒用語以符合分級之規定)
確實是知道有這種情況,所以上面段落的用語中才只用「應該」而不是「毫無疑問」。至於作者本身的思想是什麼,想要表達的又是什麼這件事,因為當時現場只有工作人員,且也沒有這麼白目的問這種怪問題,所以就真的無法代為回答了,不過現場的工作人員是有提到,其是這些作品創作過程中,花費最多時間的是在取材和決定題目上,至於木材的加工方面,因為創作者非常熟悉木頭的加工,所以花費的時間還好。
為了方便討論下一個話題,所以就先假定這些原始作品是被著作權所保護的,然後再去討論它的重製品或是改作物是否仍受著作權所保護。
然而,隨便想一想改作的例子,好像還有點難度。
例如作品的中的車庫門由木頭改變成鐵或鋁或是其它金屬材質,這樣和作品原來所參考的車庫門又有什麼差異?能不能說別人的車庫門都侵犯我作品的改作權,而請法院把這些人捉起來或賠一筆錢?
感覺起來要主張這個作品的衍生物、改作物受著作權保護的難度不低,因為別人只要一主張這個商品是參考現實生活中的實際物品中而來就可以了,而且大部分的人接近實際物品的可能性是遠遠大於接觸到這系列的藝術創作,就有點告不下去了,當然若是創作者在創作時有留下什麼與眾不同之處,而別人也太不長眼地抄下去了,那就另當別論了。 又例如說,原本的作品是尺寸大約和實際的物品一樣大小的,那把作品改成約為5~15公分見方的商品,例如是鑰匙圈、書籤、錢包、髮飾、紙鎮…,然而這麼做還會會遇到和上段一樣的證明不易之問題。
即然改作而成的物品不易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那創作者就不要改作,專心來生產它的重製品算了。 一般來說重製品是最容易得到和原作相同的一樣的著作權保護的,然而以這些作品而言卻是有值得進一步討論的的地方。
前面有提到,這些作品會被人(好啦,至少是我啦)驚嘆的原因是因為它們和實際的物品非常地像,而會下非常像的這結論的有個很重要的前題這個東西是手工製造的,特別是只有一個人獨立完成時,若是由工廠中的全自動生產線的機器所製造的,要多像就能有多像,變成這些重製品不像原件那樣有藝術性(註1),所以變得不太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在理工科系的理論證明中有一種手法,當您無法證明某個東西時就去證明和這些東西相關連的同等物。
白話一點,假設有個東西會有分身的存在,分身和本尊的各種性質會理論上會完全一樣,則在無法或不容易證明本尊是否存在某個性質的情況下,就只好先去證明分身的某個性質是否存在,若是分身確實存在這個性質時,就代表本尊也會存在這個性質,除非分身=本尊這個假設有問題。
一般說來,著作權法的世界中,重製品所受到的保護是等同於原作所受到的保護,侵犯重製品的罰則並不會比侵犯原作的罰則來得輕,所以套用上面的證明手法,本尊就是原作,而分身就是重製物。
然而現在這些創作物的重製物並不太像是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改作物此時先暫時不管,因為保護的界線太難劃分了),以這樣的證明手法推導下來,那就會得到創作物原件本身亦不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之結論,雖然個人對於這種能讓自己驚訝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有點不捨。
話說真的要保護創作者的智慧財產權也並不是全然無沒有辦法,即然原件或是它的重製品是要在商業市場上流通,(有金錢交易或是對價關係就算是商業市場),那就去申請一個能代表自己或是自己工作室的商標不就得了,只要有這個商標就代表是正品,其它的就是仿品。 千萬別認為申請商標感覺格調好low,還是比不上著作權來得高貴。 俗話說得好,黑貓白貓能找老鼠的就是好貓,基本上這二種權利並沒有誰優誰劣的關係,只有應用場合的不同,認真使用起來功能並不差的,而且著作權法的保護年限只是作者死後五十年(註2),但是商標只要每隔十年去延展一次,期間內都有用這個商標去從是商業行銷活動,可說是永遠不死,可見夠威了吧,不過缺點就是商標並不像著作權一樣是免費的,它可是要交錢給政府(智慧財產局)後才會有的權利。
註1: 硬要進一步探討其實會發現不會那麼絕對,人們對藝術品的看法並沒有認為創作者一定不能使用電動工具,也沒有限定藝術品的創作者只能是一位,筆者只是站在一個可以進一步討論的角度以利增加篇幅。
註2: 此處是假設著作權人是作者本身而不是他的工作室時,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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