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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11 10:49:37瀏覽50|回應0|推薦0 | |
不是先知而是中了歌仔戲界的聯合推銷吧,嚇到本人不只要吃手手,還要把說過的話吃回去。因為要了解演出最初的主角「自報家門」,現在居然不能只看接下來的劇情,還要看宣傳文宣和DM,之後再去聯想「自報家門」和「夢」和「平行宇宙」三者間的關係。
圖1:opentix刊出的介紹
圖2:opentix刊出的宣傳劇照
好佳在,當初想到「發明圖式」不是發明申請案的必要資料,所以文章沒有提到「發明圖式」,不然就難轉彎而要被自己射出的迴力標打到了。
在上一篇文章中,以主角最初的「自報家門」的一句話『五龍二虎』為出發點,把場景由著作權世界轉換到專利權世界,探討『五龍二虎』一詞如果在「發明申請專利範圍」中出現,卻又在「發明說明書」說得不夠清楚時,就可能被審查委員要求進一步說明,若是說不清楚則會被核駁,變成只能提「再審查」換個審查委員試看看的下場。
那如果『五龍二虎』就單單/只有/獨家出現在「發明圖式」會如何?基本上而言,這真的隨技術領域/學門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難度。
以電機/資訊/通訊/程式設計這個技術領域而言,大部分應該是可以接受流程圖的說明方式,(可能有子領域不接受,但要遇到才知道),而流程圖就只是一大堆的長方形/直線(箭頭)再加上少數的圓形和菱形所組合而成,每一個長方形又長個同一個模樣,不一樣就只有長方形裡頭/附近的數字編號,當長方形數量一多,審查委員可不一定能記住諸如101是開檔而111是存檔,變成常常會長方形框框中加入文字,來讓審查委員更易弄清楚細節。
如果『五龍二虎』一詞所出現的流程圖的某一個長方形中,而且幸運的是這個長方形還額外用文字寫了一些『五龍二虎』相關的資訊,例如五龍二虎係...,則要救這篇專利申請案的難度就會下降,只要好好地在申復文件/面詢中談談同一個長方形中的那些額外文字到底和『五龍二虎』有何關係,有道理就會通過專利審查了,只不過有時可能要把流程圖中的一些文字塞回/拷貝回「發明說明書」和「發明申請專利範圍」裡頭。
但是/只不過要強調一點,要用「發明圖式」內的資訊來救發明申請申請案,真的是隨發明領域而不同,有些發明中甚至沒有在相片/圖片/圖式中加入文字的習性和慣例。
例如在機械/機構申請案中,圖紙面積可是異常珍貴,因為專利法可是有規定圖片縮小到三分之二仍要清晰分辨[1],再加上有時單一張圖就有10個以上的元件,每個元件的大小/比例/位置關係又要設法維持住,圖片不能示恴地太示意地,以免和說明書搭不太起來而來個無法據以實現[2],說那麼一個大元件光塞就塞不進去那個小元件中(本句是本人想像出來的),變成在機械/機構申請案的圖片中很少出現文字,而僅留有專利法所要求的元件符號[3]。
至於其它領域如化學和基因工程則煩請讀者尋找其他專家,他們/她們會帶給您更正確和中性的意見。
不過要再補充一下,並不是只有圖片中的文字(如果有的話)可以加回「發明申請專利範圍」中,有時是圖片是具有不用文字傳達的隱藏內容,例如表示形狀/位置/大小關係。但在這例子中,『五龍二虎』一詞中,它是數詞+名詞+數詞+名詞的組合,只能解讀出數量關係,難凹成是一組表示形狀的詞句。
討論完『五龍二虎』是單獨揭露在「發明圖式」的情況後,(不管是用文字的顯式揭露或是圖像的隱式揭露),那就再接再勵,再來討論部分/非單獨揭露在「發明圖式」,而要配合「發明說明書」一起閱讀的情況。
到目前為止,文章中的「發明說明書」一詞其實仍有點籠統,一大包的概念。依照專利法施行細則,一份常見的「發明說明書」當有伴隨有「發明圖式」時,可以分為「發明名稱」/「技術領域」/「先前技術」/「發明內容」/「圖式簡單說明」/「實施方式」/「符號說明」七個章節[4],當沒有「發明圖式」後,則少了「圖式簡單說明」/「符號說明」只留存五個章節。
在之前文章探討『五龍二虎』沒有在「發明說明書」說得夠清楚的過程中,它的探討基礎是針對只有五個章節而言,自然針對有七個章節的「發明說明書」則要補充額外不同的觀點。
假設現在有一張圖,例如圖3好了,而圖3又剛好有個代表元件符號的數字例如300,這時只要『五龍二虎』一詞是出現在「圖式簡單說明」中(如圖3五龍二虎),及/或「符號說明」中(如300五龍二虎),那真的是檢到寶了,申復時就告訴審查委員說『五龍二虎』即是圖3或是300,或者再進一步地在「發明申請專利範圍」裡的『五龍二虎』後面加個括號,括號裡頭的數字就是300[5]。
至於審查委員買不買單則是看機緣和特別性了。像『五龍二虎』這種由戲劇名稱虛構出來的少見技術特徵,審查委員是有一定機率,再進一步使用其它較少用的專利法規來要進一步限制或是要求說明,例如是不是「手段功能用語」[6],又或者說是違反「公共秩序」或是「國防機密」[7][8][9],誰叫「發明申請專利範圍」中說『五龍二虎』之目的就是殺人。
對了,除了和審查委員在那裡爭論來爭論去『五龍二虎』到底是指什麼東西?明不明確?其實還有條道路,那就是快點快提一個新申請案。只要『五龍二虎』這東西真的世上是被您所想到的,連您都說不清,自然也沒有其它人能說得清,也就沒有任何前案資料能拿來核駁您下一個申請案,即使是您目前被質疑到亂七八糟的申請案也一樣,智慧財產局總不會一下質疑舊案揭露地不夠清楚,又一下認為舊案揭露地夠清楚而可拿來核駁新的申請案吧。
最後,這不是業配文,會強迫自己寫這篇有點虛的文章,主要是因為自己的接觸層面有限,壓根沒有想到著作權世界中創意的無窮,連宣傳照中的文字資訊都可以拉進來幫助了解劇情,(解最初自報家門所留下的迷團),而這在專利權世界中是不太可能的,所以才在思考有什麼場景是能把「發明圖式」的資訊拉進「發明申請專利範圍」裡。當然,把了解劇情的線索放在宣傳照及文宣裡而和演出內容分離,其實是有一點風險,那就是觀眾根本就沒有拿宣傳資料而直接入場,但這風險有限,因為她們可能是劇團粉絲/愛好者。
註解
[1]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完整條文: 發明之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繪製清晰,於各圖縮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細節。
[2] 專利法第26條第1項完整條文: 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3]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完整條文: 圖式應註明圖號及符號,並依圖號順序排列,除必要註記外,不得記載其他說明文字。
[4]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完整條文: 申請發明專利者,其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名稱。 二、技術領域。 三、先前技術:申請人所知之先前技術,並得檢送該先前技術之相關資料。 四、發明內容: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五、圖式簡單說明:有圖式者,應以簡明之文字依圖式之圖號順序說明圖式。 六、實施方式:記載一個以上之實施方式,必要時得以實施例說明;有圖式者,應參照圖式加以說明。 七、符號說明:有圖式者,應依圖號或符號順序列出圖式之主要符號並加以說明。
[5]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完整條文: 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得引用圖式中對應之符號,該符號應附加於對應之技術特徵後,並置於括號內;該符號不得作為解釋請求項之限制。
[6]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完整條文: 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其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得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於解釋請求項時,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
[7] 專利法第24條完整條文: 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 一、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二、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8] 專利法第37條第3項完整條文: 發明專利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不予公開: 一、自申請日後十五個月內撤回者。 二、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者。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9] 專利法第51條第1項完整條文: 發明經審查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者,應諮詢國防部或國家安全相關機關意見,認有保密之必要者,申請書件予以封存;其經申請實體審查者,應作成審定書送達申請人及發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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