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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書若有著作權...」追加二
2026/01/14 11:00:39瀏覽160|回應0|推薦0

對人性想得太單純了,律師事務所也是可能告事務所客戶的客戶或老闆的。當初律師事務所是從事務所的客戶那裡拿到錢,而不是客戶的下一手,即客戶的客戶或老闆,所以律師事務所有可能告它們違反著作權的相關規定。

 

 

 

會發生這種反常規的現象很簡單,律師事務所的客戶和它的「前」客戶或老闆早就告上法院了。此時律師事務所的客戶,和它的客戶或老闆的關係,就不再是朋友/友善關係,而是敵人/敵性關係。既然是敵人,律師事務所助客戶一臂之力也是應該的。

 

 

 

讓敵人多吐錢出來或是去關,當然這不是打這訟訴/官司的主要目的,這太low也太看輕能和你客戶打官司的敵人了吧。這場契約書著作權官司(小戰場)的主要目的是要敵人不能輕易地贏得另一場官司(主戰場),而用到的條文就是著作權法第84條[1],更明確地說是條文中的「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這段內容。

 

 

 

有了這段條文後,再來就要配合的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定暫時狀態及/或假處分的條文[2][3],說契約書的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仍在律師事務所的手上,為了保護律師事務所對契約書的公開發表/公開口述/重製/散布等等多種權利,聲請法院禁止非出資人(即律師事務所的客戶)關係的被告或原告(即律師事務所的客戶之前客戶或老關)做出上述行為,讓契約書無法被拿到法院中使用,進而減少敵人在主戰場中能使用的武器數量。

 

 

 

當然,要玩法律是玩不過法院的。法院的反制方法有可能是,叫有合法利用權的出資人(即律師事務所的客戶)把同一份契約書拿到法院上去。誰叫契約書有很多都是一式二份,雙方各拿一份。

 

 

 

不過如果律師事務所遇到這點風波就放棄了,也太無法顯示出律師事務所為客戶爭取最多時間利益的決心了,律師事務所可以主張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的客戶之間早已約定,(恰好這份)契約書的利用權是有限制的,僅限於在契約書簽約的當天並在特定地點中利用一次,其它時間和地點都沒有利用權,而法院的指示早就不在約定能利用的時間中,所以律師事務所的客戶也不能交出。

 

 

 

最後,這應該是亂想出來的情節,要能同時掌控著作權小戰場後續以及主戰場發展,這需要極大的人力需求,事務所的規模要很大,甚至是多間事務所聯合起來吧,而要支付這一大筆的金錢開銷的公司規模也要很大,所以出現的可能性很低。

 

 


 

參考文獻:

 

 

 

[1] 著作權法第84條完整條文: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2]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完整條文: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3]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完整條文: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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