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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過和解書有沒有著作權?(下)
2025/06/06 14:48:09瀏覽64|回應0|推薦0
在本系列的上一篇文章中,這隻半桶水不自量力地大略討論把由刑事訴訟法拿到的悔過書,自己出錢拿到報紙上代為刊出時會不會遇到什麼著作權法的問題,以及是否有無相對應的解決方案。但是上一篇文章中的悔過書畢竟是用刑事訴訟法途徑才拿到的[01][02],而日常生活中遇到刑事訴訟法的機會是很有限的,所以還不算是一個能廣泛使用的方案,所以本文又突發其想地相看看是否有其它的較廣泛的替代解,於是乎本文打算來討論和解書是否有著作權以及如何閃的這個議題。但強調一點,本文的實驗色彩極強,是半桶水的自娛創作,要使用一定要和專業人士再三討論,要想清楚並後果可要煩請您自負。




聰明又有知識的讀者對於上一篇文章應該有個疑問,悔過書真的有著作權嗎?它符合著作權的定義嗎??如果連最基本的著作權定義都不符合,就自然不受著作權的保護,那上篇文章中的一大堆討論就是屁話一堆,直接把對方的悔過書刊在報紙上根本不會受到著作權法的處罰。




對,沒有錯,完全同意。一旦不符合著作權定義就沒有後續討論的必要性,但有時我們要料敵從寬,寧願事先多些準備也不要事後才再說早知道......所以我方要先以對方會主張悔過書有著作權進行沙盤推演。




除了這個層面上的考量外,另一個考量就是對於把心中道歉思想轉換成文字表達這個過程,憲法判決非常/十分地重視,每寫出/說出一個字就像是咳出一口血出來似的,在那麼高度重視下,要說道歉聲明/悔過書完全沒有創作性(或是說沒有一定的創作高度)[03][04][05][06],在尊重上級大法官見解的出發點下,應該沒有法官敢隨意地持反對意見,或至少這個反對意見的論理過程要十分地完備和明顯易知,才有可能讓法官接受道歉聲明/悔過書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當然,會用網路搜尋技術的讀者隨便輸入「悔過書」,就會跑出如圖1~圖3在彰化/苗栗/新北地檢署網站上供人下載的悔過書例稿[07][08][09],或是再努力且進階一點才找得出來地如圖4~圖5的悔過書例稿[10][11],然後再來您心中的旁白可能會大聲叫出來,只是把一些字劃掉,再把時間/地點以及雙方姓名填上,這樣就真的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了嗎??


圖一


圖二


圖三


圖四


圖五




關於這個問題,最簡單且不負責任的答法是自行去問大法官,誰知道他們/她們為什麼連這種程度的思想表達都要去保護。而不知道理由夠不夠份量的答法是,改作仍被著作權法所保護[12],例如例稿上的時間和地點已經被改變,換成一個特定的時間和地點,已經算是一個改作。雖然這種改作是一種極容易被告且告成功的改作,然而被改作的原始東西是出自於地檢署網站上可供人自由下載的例稿,算是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其他文書,所以例稿本身並不被著作權法所保護[13],自然也就不能告侵犯著作權。更何況還是放在網站上供人下載,還提供空白欄位,根本就是要把改作權授權給需要民眾的行為。




簡單地回答上一篇文章中未答的部份後,要開始這篇文章的主軸了。




4、閃和解書的著作權?




雖說已進入主題了,但還是先說二件事。第一,著作權是只保護別人能看到/聽到/摸到的外部表達方式/形式,而不保護別人所猜不到的(作者/著作者)心中內部思想[14];第二,著作完成日期很重要,因著作完成日在時間序列上某種程度地可以換算成公開發表日,並進而決定出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等四大類著作以及法人著作的著作權存續期間[15][16],(其它的著作權存續期間主要是以著作人死後50年的方式來計算[17]),且這個完成日期也可以作為由心中內部思想脫離,進到能讓別人知曉的具體且完整的外部表達方式/形式之日期[18]。




癈話少說,先在圖6來一張地檢署和解書的例稿讓大家有點概念,以免討論起來牛頭不對馬嘴,當然這和解書可能和您過往的經驗有些差別,也許是這例稿有問題或是您過往的經驗有問題也不一定,有疑問時煩請拿著您的和解書和律師討論一下。



圖六


圖6和圖1最大的不同點在於圖6中簽名的人是(至少)二個人(即甲方和乙方),而圖1是一個人。這樣的差異導致了和解書要二個人都簽名才算完成,而悔過書只要一個人簽名就算完成了。




這裡的簽名,除了完成民法上的要件和減少日後法院舉證麻煩外[19][20],同時也可以視為是由內心意思脫離/具體化成外部表示/表達的具體時間點,也就是視為著作完成之時間點,至於作者/著作權人正是在上面簽名的人。




這裡,在和解書上簽名的是甲乙雙方,(當有一方的人數是2人或以上時,和這和解書有關的人自然會是2人以上)。這樣會導致這件和解書的著作權是甲乙雙方所共有的[21][22],由甲乙雙方共有/共享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23][24]。因為我方也在和解書的作者群之中,所以我方自身也就能行使/利用和這和解書有關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對方無理由不能反對,而弄出來一個事後尋求對方同意的的名堂出來[25][26][27],當然在雙方協調和解書如何寫時,一定會和對方來來回回討論數回合,特別是當初發生的原因,不會只寫個「對於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第號案件」就交差了事。




(根據不才有限能力所找尋和閱讀的網路資料,目前對於共有人能不能自行利用以及利用的界限到何處這二個議題,沒有很明顯的結論或是方向[28][29][30],要小心。)




然而,雖然說著作權法中已說明,只有當對方有正當理由時,才能拒絕我方行使和這和解書有關的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當初原本法律在制定時應該是只設定/假設作者群成員是彼此分工合成才完成著作,不會是對立有衝突的,然而,簽和解書的雙方當事人應該不會是分工合作的關係,或是更直白地說,雙方當事人是站在對立的立場上,這樣對方就更有理由和立場來反對我方要把和解書拿來進行後續利用(拿去報紙上刊出)的舉動。




為了消除這不確定因子,比較好的方法就在簽和解時,我方也要取得代表人地位,讓我們能主動地去行使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31][32]。




5、失敗的後果會是什麼




本系列文章都是討論如何把已經拿到手上的悔過書和解書自己拿去報紙刊出,用以取代不能叫被告/對方登報道歉的作法,是否在法律上行得通。雖然看似得得通但還是有些冒進,所以還是要討詥一下萬一本文的推論不被法院/法官所接受時,我們會有何下場。




基本上而言,下場就是要看著作權法上第六章(民事上)和第七章(刑事上)的條文,不過這部份一談下去就篇幅太多,煩請讀者自行查看網路上其它前輩/先進的文章,或是花錢和律師好好地談一下。




不過有個好玩的現象,就是會產生銀河英雄傳說(又稱銀河英雄傳/銀英傳)所提到的蛇吃蛇現象[33],每一條蛇都想要從對方的弱點(即尾巴)吃掉對方,形成我吃你的尾而你又吃我的尾之狀態,這時的作法就是只能一方先放手才行。




至於會形成蛇吃蛇的原因,主要是在民事責任上,對方可以要求「適當處分」和「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34][35];而在刑事責任上,著作權法很多條文的刑罰都三年以下,而三年以下檢察官是可以緩起訴的[36],同時間著作權法中也規定可「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37],變成這系列文章中攻擊對方的武器/作法,對方也是可以學起來並拿來攻擊我方,所以放下吧,時間和金錢不是拿來這樣用的。




就和本文作者一樣居然花那麼大的心力去討論這個無關痛癢的小問題,而且一不小心還會被當成幫助犯或是教唆犯,(文章標題不敢用「閃悔過和解書的著作權」就是怕被當幫助犯或是教唆犯),真是吃飽沒事做,打字又不能減肥,用腦過度又會讓頭髮變白(大哭)。




6、小結論




登報道歉在憲法判決出來後應該不會再出現了,取而代之就只有刊出部分/全部判決書,由法官來代替對方做出道歉兼回復名譽的動作。不同人所做出的同樣行為對自己內心影響是會不同的,過年拿到壓歲錢會感到快樂,失業拿到救助金卻是五味雜陳。




本文只是希望您能轉移注意力,去研究是否有其它的替代方案,不要專注報紙所刊出的東西是不是對方所寫的,隨著時間的拉長,或許更有機會能夠放下這一切。




另外,不希望因為刑事訴訟法中悔過書的規定,因為那號憲法判決或是本文的綠故而被癈止/癈棄,人所受的傷害心靈上一定要獲得及時/適當/足夠的填補,以下留白讓您補充。(笑一下,作者打字太累了要罷工.....)。




參考文獻




[01] 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第1項完整條文: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02]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2項完整條文:
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03] 陳妏瑄,「從『原創性』談著作權保護」, 嵐川法律事務所, 2022-12-01, 網址: https://www.lanriverlaw.com/post/從「原創性」談著作權保護

[04] 陽昇法律事務所,「【著作權】學生的作文答案也有著作權?」, 陽昇法律事務所, 2024-12-18, 網址: https://sunrisetaipei.com/20241218-2/

[05] 謝銘洋,「我國著作權法中『創作』概念相關判決之研究」, 國際比較下我國著作權法之總檢討(上冊), 頁碼57-89,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法學專書, 2014-12, 網址: https://publication.iias.sinica.edu.tw/10114141.pdf

[06] 黃銘傑,「『原創性』概念之再建構」, 國際比較下我國著作權法之總檢討(上冊), 91-115,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法學專書, 2014-12, 網址: https://publication.iias.sinica.edu.tw/71119041.pdf

[07]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悔過書」,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查案件例稿, 2025-04-03, 網址: https://www.chc.moj.gov.tw/296309/296357/947793/296337/448501/post

[08]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一審】悔過書」,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各類書狀例稿下載, 2024-02-02, 網址: https://www.mlc.moj.gov.tw/295524/295538/295541/407910/

[09]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41.悔過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書狀聲請書及司法狀紙規則, 2025-02-07, 網址: https://www.pcc.moj.gov.tw/293833/293890/293892/364769/

[10] 法律百科,「緩起訴處分悔過書範本」, 法律百科, 2023-10-25, 網址: https://www.legis-pedia.com/template/remedy-procedure/232

[11] 法務部,「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附件一悔過書」,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2029-12-23, 網址: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20747

[12] 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完整條文: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13] 著作權法第9條完整條文:
1.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2.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14] 著作權法第10-1條完整條文: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15] 著作權法第34條第1項完整條文: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16] 著作權法第33條完整條文: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17] 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完整條文: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18] 著作權法第35條第2項完整條文:
繼續或逐次公開發表之著作,依公開發表日計算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時,如各次公開發表能獨立成一著作者,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各別公開發表日起算。如各次公開發表不能獨立成一著作者,以能獨立成一著作時之公開發表日起算。

[19] 民法第3條第1項完整條文: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20] 民事訢訟法第358條第1項完整條文:
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

[21] 著作權法第8條完整條文: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22] 著作權法第40條第1項完整條文:
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

[23] 著作權法第19條第1項完整條文: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24] 著作權法第40-1條第1項完整條文:
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25] 章忠信,「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第十九條」, 著作權筆記, 2007-05-06, 網址: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11&aid=65

[26] 章忠信,「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第四十條之一」,著作權筆記, 2024-06-03, 網址: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11&aid=90

[27] 蕭雄淋,「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二):第四十之一條 共同著作財產權之行使」, 蕭雄淋律師的部落格, 2014-09-29, 網址: https://blog.udn.com/2010hsiao/17668832

[28] 李家禎,「【著作權】淺談共有著作財產權行使的實務問題」, 智慧財產培訓學院, 2021-06-18, 網址: https://tipa.org.tw/tc/monthly_detial378.htm

[29] 鄭婷婷,「共同作品侵權該如何求償損害賠償」, 法律諮詢服務網, 2024-01-22, 網址: https://law.sme.gov.tw/ailt/modules/forum/details/?topic_id=40033

[30] 章忠信,「共同著作人自行利用著作是否會侵害其他著作人的著作權」, 著作權筆記, 網址: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3&aid=1671

[31] 著作權法第19條第2項完整條文: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32] 著作權法第40-1條第2項完整條文:
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3] 萌娘百科,「亞斯提會戰」, 萌娘百科, 2024—01-30, 網址: https://zh.moegirl.org.cn/zh-tw/亚斯提会战

[34] 著作權法第85條第2項完整條文: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35] 著作權法第89條整條文:
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

[36] 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第1項完整條文: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37] 著作權法第99條整條文:
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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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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