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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自控看著作憲民刑法中的念奴
知識學習其他 2026/08/05 11:12:45

  看到圖1是不是當初求學的回憶又跑出來了,老師只是把教科書[01]第3-34頁的題目3-2改一下數字,就可以讓同學在考試時花心思處理一番了。但今天不是要解說這個系統圖如何簡化和求出特徵方程式,而是想由一些自動控制系統的一些基本概念來看著作權法/憲法/民法/刑法中的一些相近/相關的概念。

(圖1) 自動控制之考題例示

  至於是要用到自動控制系統的哪些基本概念呢?說穿了也沒什麼,就是閉迴路控制和開迴路控制,沒別的。

(圖2) 閉迴路控制

  圖2算得上是一張很精典又具代表性而讓人忍不住想引用的的閉迴路控制圖[01]。閉迴路會有一條路徑/迴路把輸出再引導回輸入,以便在下一個時間點(用光速跑也還是需要時間)去調整系統,讓系統還受到控制而不要發散/爆掉。

  至於為何要引用這張當閉迴路系統的示意圖,而不要用更簡化的圖,例如不要在圖中加入干擾源,也不要區分出控制器/致動器/受控體而把這三個元件/方塊合而為一,主要是因為沒有干擾源實在太理想化了,現實生活中不會出現。

  另一個原因是這樣比較好和法律界對談/對接,因為法律界一天到晚在談什麼詐欺、錯誤,不把自動控制中的干擾這個概念導入還真的不好說明,還有法律界有時喜歡把一件事拆解成數件事而來一一細部檢視,這時還是把控制器/致動器二方塊一分為二,或是把控制器/致動器/受控體一分為三比較好,這樣讓雙方人士比較好對話和交流。

(圖3) 開迴路控制

  圖3則是開迴路系統的示意圖。和圖2相較,這張圖很明顯地少掉了下方把輸出再引導回輸入的迴路,至於把控制器和致動器二方塊合為控制器,並把干擾省略,只是要回應上一段所說的,閉迴路系統其實是可以有更理想簡化過的示意圖。

1. 看著作權法中念奴

  圖4是根據著作權法第10-1條[02]畫出來的。

(圖4) 由自動控制觀點看著作權法

  基本上而言,它算是一個開迴路系統,這個系統負責把心中/胸中/腦中的「念頭」,轉仳成為「表達」。

  本文這裡所說的「念頭」,在不同的法律中會有不同的稱呼,它在著作權法中的正確稱呼/用語是「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太項多了擠不進去圖中,就取第一項當代表。

  整個著作權法最核心處就是保護「表達」,只要是有經過思想變表達這個圖4過程所產生的表達,全都都先暫定用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來保護,(因為不用經註冊審查,一完成就有著作權[03]),之後再用適格性和公益性來限制/排除掉一些東西。

  圖中的受控體,七八成可以想成是手部的肌肉,特別是離原始動物的生理本能越遠的行為而言,當然不會單單只用手部肌肉,還是要視情況配合適當的工具才能順利完成表達,不然用手指指尖的鮮血是能一口氣寫出多長的文章?能畫出色彩多有變化的平面圖案?能刻出深淺多麼不一致的立體離塑?

  受控體不是手,而是嘴巴或身體其它肌肉也是可以。這點在現今時代只要一台能錄音/錄影的吃電玩意就能做到,不過在工業革命/科技革命以前難度就較高,但也不是完全不可能,只要你能聚眾,(刑法中負面用語,較正向或是中性的用語是,聚集一群志同道合的人),讓他們(1)計錄你所說的話(公開口述),例如論語學而篇中的子日:學而時習之,不亦說乎.....[04];或是讓他們(2)計錄你的肢體動作(公開演出),例如聖經約翰福音第二章第13~16節,「猶太人的逾越節近了,耶穌就上耶路撒冷去。看見殿裡有賣牛、羊、鴿子的,並有兌換銀錢的人坐在那裡,耶穌就拿繩子做成鞭子,把牛羊都趕出殿去,倒出兌換銀錢之人的銀錢,推翻他們的桌子,又對賣鴿子的說:『把這些東西拿去!不要將我父的殿當作買賣的地方。』」[05]。

2. 看憲法中念奴

  圖5是根據111年憲判字第2號[06]畫出來的。

(圖5) 由自動控制觀點看憲法的言論自由

  它的重點是憲法所保護的是主觀意見和客觀事實,至於主觀意見和客觀事實是因何而起,111年憲判字第2號中沒有提及,就直接在圖中送它一個大叉叉。

  一次看圖4和圖5二張圖,發現它們在受控體之後的那顆星星,是可以相互流用的。著作權法的表達內容可以是主觀意見和客觀事實,而憲法的主觀意見和客觀事實可以代表是一切人們經心智活動過後的產物/表達。

3. 看民法中念奴

  圖6是主要是以民法第86條主文為主體[07]配合一些參考資料[08][09][10][11]畫出來的,用來描述意思表示這一件事/這一個概念。

(圖6) 由自動控制觀點看民法的意思表示

  會採用閉迴路系統的圖來解讀意思表示,主要是因為民法第86條提到,「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法條中的「不因之無效」所指的就是依然會/仍會「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被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也就是表意人的所做所為最終都會回到自己身上,拘束表意人自身,讓表意人負起責任/盡些義務而相對應地得到一些權利。這類由輸出資訊/狀態灌回輸入端來讓系統穩定/可控制,正是閉迴路系統的特色,自然就只能依閉迴路系統的圖來進行延伸了。

  和圖4的解讀方類似,圖6中那個「受控體」方塊,此時先想成手部肌肉,「表示行為」星星則先想成是手用筆在紙上寫上的文字/符號/東西/文件/內容。例如,「本人雄熊近日感到體力大不如前,身體病痛不見紓解,為恐本人子女於本人死後無法善待服務本人多年的老管家,故將本人名下所有且未曾居住的台北市仁愛路帝寶123坪豪宅連同5個汽車停車位,無償贈與給該位老管家」。

  上段例子中的文字內容,不論是寫在充當日記的筆記本中,或是寫在稿紙上當成是交給老師/教授的作業,它都只會發揮著作權法上的功能,(人類心智活動下的表達要被保護)。好啦,再含有一些憲法上義函,「本人雄熊近日感到體...不見紓解」-->客觀事實,「為恐...贈與給該位老管家」-->主觀意見)。

  但是如果這張紙/這份文件真的被交到老管家手上,而老管家也收下。這時這張紙除了有著作權法和憲法上的意義/可解釋範圍外,也多了民法上的意義:本人雄熊有義務把文件中提到的豪宅和停車位免費送給老管家。而這裡所說的送豪宅和停車位,則可以用圖6中的「效果意思」星星表現/傳達出來。

  對於自動控制有點涉略的人或許會感到疑惑,照理講,圖6的輸出是「表示行為」,則被「輸出感測器」所偵測到的應該就是「表示行為」,怎麼會是「效果意思」,而且還是一顆用虛線而不是實線劃出的星星。

  關於這樣劃圖的理由,主要是想表現出「表示行為」所代表的,不是僅止於「表示行為」這個行為/事物的本身/表面/表像(如文字/字跡/用紙)上意義,還進一步地擁有特別地/深層地/別有目的地意義和功能,也就是「表示行為」至少擁有雙重(如表裡)意義。

  此時,「輸出感測器」這個方塊所要負責偵測/解讀的,是深層意義而不是表像意義,(如用中文書寫,具可讀性,無錯別字)。換種說法,在經過「輸出感測器」解讀/選出重點成分後,才能把「表示行為」轉化/轉變/改變成為「效果意思」,在未經解讀/挑選前,「表示行為」就只是「效果意思」的前驅物/材料,而用虛線製圖,則是強調「表示行為」中和「效果意思」有關的事物,是會被關心和注意的/去蕪存精後的。

  對於民法有點涉略的人或許也會對圖6感到疑惑,因為民法中乎沒有「表示行為意思」這個名詞。確實是這樣,因為那是本人自創出來的名詞。會故意自創出新名詞,主要是參考資料中,有人是不分主客觀而認為意思表示有三個要素,但又有人要區分主客觀,其中就主觀面而言就有三個要素,所有總共是要有四個要素才對。

  看到最後實在不想花時間和心思去了解其中的差異,就一不做二不休,把「表示行為」和「效果意思」以外的東西全都併在一起,(表示行為意思=表示意思+行為意思),並把這個整併後的東西/方塊稱為「表示行為意思」,而名稱中的「表示行為」四個字,主要是取材自後面星星「表示行為」,以便強調「表示行為」是因為「表示行為意思」而起,二方塊間有明顯的時間先後順序。

  其實,在寫本文時,筆者也是有用網路做些功課,發現有大陸學者提到有三要素說、四要素說、五要素說[12],真的是多彩多姿超出本人想像,至於那位學者到底是在針對德國民法中的意思表示進行文獻回顧和評析,或是大陸的民法進行文獻回顧和評析,這點筆者就不下斷言了,留給學有專精的民法學者去傷腦筋了。

  至於為何要把星星「表示行為意思」放在方塊「致動器」後,主要是因為本文作者把致動器看成是人類的神經,從它所傳導出的神經衝動會引起人體肌肉活動,同時間它也不是屬於人類單單利用肉體(而不利用機器設備)所能觀察到的資訊,算是身體內部思想/念頭到外部活動的最後一個關卡。

  至於圖6的「致動器」方塊係指身體何物?又方塊「致動器」前方的比較器/減法器又指身體何物?關於這二個問題,中文成語和文學世界說是「心」及/或「胸」及/或「腦」,現代醫學和生理解剖學則說是「大腦」,就勞煩讀者您依照你的受眾的程度和習性,自己從中挑一個出來用吧,能溝通就行了。

  至於它現實中是對應到大腦中那個特定部位,或是由哪些特定部位依情況不同而用不同協力措施方針來完成...等等更深澳問題,就超出本文所要探討的範圍。總之,就都把這二個當成黑盒子,不要太細究。不然讀者您下一個問題可能會是,到底是法律世界對於心智活動各階段(如三要素、四要素、五要素)的認識是真的?或是生理解剖學對於心智活動各階段的認識是真的?

  前頭在著作權法(圖4)中已說過,受控體可以是嘴巴,相類似地,在民法(圖6)中受控體也可以是嘴巴,而形成民法中對話式意思表示[13]。

  不過和著作權法中受控體是嘴巴時有些不同,在著作權法中,「表達」(=民法的「表示行為」)是偏向完整/一氣呵成的。畢竟聽眾是有禮貌又有期待感的,一直打斷演說者/說書人的說話/口語表達,到時演說者/說書人生氣索性不說了,欲知結果下回也沒有啦,看看損失者是不是聽眾自身,演說者/說書人就只是換個更適合的舞台罷了。

  但在民法的對話式意思表示中,口語表達(表示行為)卻是要多段、時間上有中斷或是參插的語音內容所構成。例如:「今天小黃瓜一斤怎麼樣?」,「什麼,怎麼一斤150元,最近沒有有颱風下雨,怎麼會這麼貴,讓我考慮考慮看看」,「原來是高溫又缺水才價格這麼高,那我今天就只買半斤好了。」

4. 看刑法中念奴

  圖7是用來描述刑法中的犯罪階段(既未遂)、故意過失、做為不做為這些事/這些概念,主要是以刑法第13條第1項[14]、刑法第14條第1項[15]、刑法第15條第1項[16]、刑法第25條第1項[17]為主體[14][15][16][17],配合一些參考資料[19][20][21]畫出來的。

(圖7) 由自動控制觀點看刑法的既未遂、故意過失、做為不做為

  第一眼看到圖7,讀者應該會對於方塊「受控體」後方接的星星嚇了一下,因為它不像圖4~圖6中那麼易懂,本身就寫得蠻完備並具有很大範圍/包山包海有點讓人掌握不住的感覺,反而是一種東缺一塊西缺一片,沒有人解說就無法進入狀況的感覺。

  確實是這樣子沒有錯,這出自於民法和刑法的本質上不同。對於人類因心智而產生的對外肉體舉動,民法是預設一律接受(不管制)而後再去排除(管制),如民法第72條用來排除掉反公秩良俗的舉動[23]。換個較理工的說法,就是是防火牆的黑名單似的,經過防火牆的黑名單處理/反應後,不會出現黑名單上的東東西西。所以民法在受控體輸出(即表示行為)所能接受/允許的態樣範圍極廣。(連帶地,會被輸出感測器所偵測到的態樣範圍也極廣)。

  相較之下,刑法沒有先接受再慢慢排除這回事,不可以/被禁止的行為一開始就不行,不會有一開始可以做而到中途就不行的事發生,所以對於受探體的輸出所能接受的情況有限[24]。(連帶地,會被輸出感測器所偵測到的情況有限)。至於這些有限的情況基本上是被列在刑法分則篇裡,而這些情況彼此沒什麼共通點,只能用一些在刑法總則篇中出現字詞來表示「受控體」後方星星的含意。

  因為圖7相較圖6不是那麼直觀,所以就依時間上的先後順多來說明圖7中的各星星。

  首先,在時間順序上會遇到的致動器後方的星星叫「決意注意」。它主要是擷取自刑法第13條第1項[14]和第14條第1項[15],其中「決意」是源自刑法第13條第1項的「有意」,再改換成學校/學術用語「決意」,它是用來描述刑法中所要禁止/處罰的故意行為。另一方面,「注意」是擷取自刑法第14條第1項[15],它是用來描述刑法中所要禁止/處罰的過失行為核心---缺注意。

  接下來,會遇到名叫「未防著手終了」的在受控器後方的星星。「未防著手」是針對刑法中的「不行為/行為」和「未遂/既遂」,其中「未防」是擷取刑法第15條第1項中的「能防止而不防止」的內容[16],以便說明刑法會處罰不作為犯;而「著手」則是擷取刑法第25條第1項中的「著手」[17],以便說明過了「著手」這個時刻點後就是刑法會進行處罰,(因為未遂犯罪或既遂犯罪)。

  另外一方面,那個「終了」是取自刑法第80條第2項[18],用以說明後方方塊「輸出感測器」所要偵測/觀察的最後時刻,但其實「終了」是可有可無,因為不是所有犯罪都會持續這麼久到達這一階段,只是有始要有終,說明觀察的時間帶。

  最後,會遇到標有「風險增法益減」的星星。星星內的文字不是源於刑法法條,而是源於刑法學說,用來說明有何種特性的行為才會被刑法給叮上。其中「法益減」是因為學說上把刑法分則概分為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個人法溢[21],而「風險增」則和「客觀歸責」理論有關[22]。另外,從網路上看到有人說「客觀歸責」理論只和結果犯(罪)有關,和其它類型的犯罪不相關,(筆者資質愚笨不知原因也查不到資料),因此,把「風險」一詞由「客觀歸責」理論挖出來後再拿到這裡使用,是有點跳脫當初的使用範圍/常規。

  至於裡面那個「增」和「減」就只是要形成對比性詞句,讓人家好記憶。要把「增」和「減」分別換成「生」和「滅」或是「+」和「-」也是可以的,只要自己能了解和記憶即可。同理,要把「風險」換成「危險」二字也可以,只要不要與危險犯或是法條條文中的「危險」弄在一起即行。(要寫這一段是因為這隻半桶水所不知的東西很多而所學有限,只在淺層表面上打滾,無法知道「風險增」等自創性詞彙是否在原來出處已有近似的詞句出現,甚至是已有學術上熱烈吵鬧/紛爭,這個半桶水都不如的東西是沒有資格去討論和選邊站的)。

  好了,大略地介圖7各元件的內容和發想出處後,就利用圖4和圖7來說明著作權法和刑法間的差異。舉例來說,雄熊這次在一張空的紙上寫上:「主管實在太過份了,明明是自己做的決定卻敢做不敢當,只會把過錯推給下屬,一定要在他下班的路上拿刀砍死他。不對,這樣太便宜他了,要讓他也嘗嘗家破人亡的感覺,利用他下班開車載小孩時,開車撞死他和小孩。不對,這樣撞死小孩的機會較高,但這個當事者不一定會死。還是利用他今年端午一家人回家時,放火燒死他全家。」

  這樣的一張紙,即使寫好放在桌上十年,由於圖4沒有圖7下方的回授迴路,寫出這張紙的雄熊不會因為這張紙而需要負責,它就單純只是本人的情緒宣瀉,或是小說題材中的一開場緒曲,完全仍在著作權法的世界中。

  但是,如果這張桌子不是自己家中書房的書桌,(現代人沒大房子,先別挑這個毛病),而是辦公室的辦公桌上,那情況就有點不一樣了,因為有可能被別人看見,例如有人在拿文件時順手拿走並拿給主管,或是主管剛好有事/有心情要找人談天而被看見。這時,圖7下方的回授迴路就會發生作用,讓整件事不會只停留在著作權法的世界而進入刑法的世界,雄熊要因為寫下這張紙而需要負責/上法院,例如來個來個恐嚇罪吧[25][26]。

  再來談談民法的圖6和刑法的圖7到底有何細部不同。

  首先,圖6和圖7的輸出感測器的運作方式/原理不同。民法中的很多意思表示和後續衍生出的法律行為,是建立在雙方的想法/看法的相同或是大約相同基礎上,你用你的「輸出感測器」所得到的解讀結果,與我用我的「輸出感測器」所得到的解讀結果,基本上二者是會相同,而不會相差個十萬八千里之遠。

  但是,圖7刑法的輸出感測器就不會常常得到相同的結果。例如上面放火燒死他全家的舉例中,雄熊(的輸出感測器)覺得/解讀就只是私人的情感發洩,但雄熊的主管(的輸出感測器)覺得/解讀就是恐嚇。所以比較好的畫法是要畫出二個平行/並聯的輸出感測器,其中一個是負責提供有利觀點(否定犯罪)的解讀,另一個則是負責提供不利觀點(肯定犯罪)的解讀,再讓二個輸出感測器的解讀結果來場pk決鬥。例如雄熊可以拿出之前寫的稿件來佐證這一切是情感發洩,而雄熊的主管則可拿出近期的錄影資料來佐證雄熊已曾在紙上所提出的地點附近出沒。

  另外一方面,在前面民法的對話式意思表示段落中有提過,民法中的對話式意思表示是有分段的,要多段才能一個完整有意義的意思表思。同樣地,刑法也有這種分段/多段式的情況,而且還更多更複雜。例如學說把犯罪階段分成決意、預備、著手實行、完成行為、犯罪結果發生[19],又例如學說在區分故意和過失時,要視是在時間軸前面的選定目標時就發生錯誤(客體錯誤),或是時間軸較後面的操作方式時才發生錯誤(打擊錯誤),而給出是否故意的不同評價[27][28][29]。

  為了能反映出刑法這種分階段評價並希望不要進入後階段(如,犯罪結果發生,既遂)的特性,其實圖7中的受控體是有點太簡化了,較複雜的畫法應該像火車或是捷運一樣由多個車箱前後串接在一起,而不是單單一個方塊就了事。例如把圖7中這個「受控體」方塊畫出由5個子方塊的串接,諸如第一個子方塊中寫著「自身受控體」,第二個子方塊中寫著「第一工具受控體」,第三個子方塊中寫著「第二工具受控體」,第四個子方塊中寫著「第三工具受控體」,第五個子方塊中寫著「標的物受控體」。

  之所以例子要舉5個子方塊串接的情況,主要是因為網路找到的「牛頓擺」是配置五個球狀物[30],這樣大家比較好看圖想像受控體內部之子受授體間之間(不受外力干擾時)的力量傳遞情況。當然實際情況應該不太會串到五個,又不是像拍電影那樣怎麼串接都不會出錯。例如電影畫面特寫特務用手指(自身受控體)去勾動手槍的板機(第一工具受控體),讓槍中的唯一一發子彈(第二工具受控體)射出,這子彈又剛好打中特務事先擺放的汽油彈(第三工具受控體),而成功地炸掉敵人的軍火庫(標的物受控體)。

5. 念奴指何物

  放心,不會叫各位讀者去背蘇軾所寫的念奴嬌的[31],但是想藉由念奴嬌的高知名度來讓各位讀者更輕易地了解和記憶本文章。本文標題中的「念」是指「念頭」,而「奴」則是指「奴隸」,以便強調只要前方「控制器」的「念頭」一興起/一經指定,則後方「受控體」就只能如「奴隸」一樣做出相應的輸出。再以這一組念頭和奴隸的字詞組合,來串聯起著作權法、憲法、民法、刑法中關於人類心智活動的不同面向。

  最後,圖8和圖9則是把「念頭」和「奴隸」這二個字詞,分別套入到開迴路控制和閉迴路控制之通用代表圖,並且這二張圖可以隨被指定(待解釋)的任務不同,而分別地進行演化成圖4~圖5以及圖6~圖7。

(圖8) 適用於著作權法、憲法之開迴路控制

(圖9) 適用於民法、刑法之閉迴路控制

  當然,如果您是已學過自控的讀者,也許圖10對您較合適也說不一定,圖中,那顆有實線的「念頭」星星被往前移動了一些位置。這樣會更容易和自控領域中控制器所接收的輸入訊號其實是差值訊號之觀念相契合,只不過這樣的圖對於較偏重法律知識的讀者可能會卡住,(差值是指什麼?法條上沒這個名詞,法律學說也沒有這個),而筆者又沒自信能用有限文字說清楚自控。或許就把圖9當成時間點為0開關剛接上時的情況,迴路裡大部分的元件都順利工作中了,唯一沒有在工作/尚未工作的元件就是「參考感測器」和「輸出感測器」之間的那個比較器/減法器。

(圖10) 適用於民法、刑法之閉迴路控制(給自控較有觀念的讀者)

  又當然,讀者您也是可以把有實線的「念頭」星星,再往前移動了一些位置,到了虛線的「念頭」星星那兒去,變成就把「念頭」當成是這整個自控系統的「輸入」。這樣想或是這樣做的好處,是更能反應出「念頭」是這個流程/系統的開端。只不過這樣會遇到一個非工程的難解問題,人類「念頭」是因何而起?是外部因素或是內部因素?所以要單純地用自控來解釋人性或是人的行為,其實是有它做不到的地方。(PS別想效法社會達爾文主義也弄出一個社會自控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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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01] M. F. Golnaraghi, B. C. Kuo原著, 何明字, 楊松霈, 陳信助譯, "自動控制系統", 高立, 2014

[02] 著作權法第10-1條完整條文: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03] 著作權法第10條完整條文: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4] "論語", 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https://ctext.org/analects/xue-er/zh

[05] "聖經", 中文聖經網, https://www.expecthim.com/john-2.html

[06] 黃昭元等,「111年憲判字第2號」, 憲法法庭, 2022-02-25, 網址: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09998

[07] 民法第86條完整條文: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08] 李育仁等,「民法總整理」, 永然文化, 1992-04

[09] 曹競輝, "民法概要", 1985

[10] 洪正test, "民法-意思表示", 三民輔考, https://www.3people.com.tw/知識/民法-意思表示/公職考試-高普初、地特-一般行政/401024d1-77d7-4d5f-a21c-9ae6b2bc421e

[11] "民法名詞解釋 - 意思表示&心中保留", 點看.com, 2023-03-09, https://www.dancom.com.tw/blog-detail/1474 (已失效,其原文中曾加註是參見王澤鑑民法總則2014年2月版374~375頁)

[12] 張弛, "法律行為制度三論", 2003-11-03, https://www.dsaj.gov.mo/macaolaw/cn/data/prespectiva/issued9/c4.pdf

[13] 民法第94條完整條文: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14] 刑法第13條第1項完整條文: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15] 刑法第14條第1項完整條文: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16] 刑法第15條第1項完整條文: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17] 刑法第25條第1項完整條文: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18] 刑法第80條第2項完整條文: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19] 楊舒婷, "犯罪階段的認識", 法律百科, 2022-11-25,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145

[20] 王皇玉, "刑法總則(二)第十三章行為階段與未遂犯", 臺大開放式課程, 2020-09, https://ocw.aca.ntu.edu.tw/uploads/course_item_file/file/5258/109S102_CT13L01.pdf

[21] 王元, "刑法教學-「法益篇」", 王元刑法雲端教室, 2018-03-12, https://bobolong18.pixnet.net/blog/post/157102347

[22] A-LAN, "【刑法總則筆記】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理論", lawliet2231的部落格, 2021-06-30, https://lawliet2231.pixnet.net/blog/post/405449639

[23] 民法第72條完整條文: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24] 刑法第1條完整條文: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25] 刑法第305條完整條文: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6] 雷皓明, "你好大我好怕?讓人「心生畏懼」就可能構成恐嚇罪!", 喆律法律事務所, 2024-09-18, https://zhelu.tw/post/menace

[27] 法操司想傳媒, "【刑法小教室】川普遭射殺,槍手瞄準失誤是打擊錯誤還是客體錯誤?", 法操FOLLAW, 2024-08-05, https://www.follaw.tw/topic/display/2823

[28] 楊律師的法律討論區, "打擊錯誤 or 客體錯誤?", 楊律師的法律討論區, 2006-12-30, https://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post/211273517

[29] A-LAN, "【刑法總則筆記】天啊!我打錯人了!構成要件錯誤!", lawliet2231的部落格, 2021-07-04, https://lawliet2231.pixnet.net/blog/post/405455751

[30] 維基百科, "牛頓擺", 維基百科, 2024-05-09, https://zh.wikipedia.org/zh-tw/牛顿摆

[31] 維基百科, "念奴嬌", 維基百科 ,2025-07-03, https://zh.wikipedia.org/zh-tw/念奴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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