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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30 13:31:57瀏覽19|回應0|推薦0 | |
在司法制度上,最高法院就是和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有些不同,舉例而言,只有最高法院有民事大法庭和刑事大法庭[1],但知識有限的雄熊在寫完上一篇文章後又再找了一些資料後,才後知後覺地知道,原來大法庭也跟著上潮流弄起「公開播送(=直播)」[2]。
以「公開播送(=直播)」來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是件好事,但要小心不要帶頭違法,如同本系統的第一篇文章中不斷提及地,著作權法開給司法制度的合法利用權限只有重製權一種著作財產權而已[3],其它的ooxx著作財產權都沒有,只要一使用就是接受著作權法上的民事和刑事處罰[4][5][6],而這當中當然也包括司法程序不能進行公開播送[7][8]。
但最高法院就是和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不同,理論上它是不會因為公開播送而受到民事和刑事處罰,而這倒不是因為它是特權機關,而是因為它是法律審而不是事實審的緣故。因為是法律審所以不用去管訴訟文件中和事實認定有關的資料,所以就算訴訟文件中有二三份的契約書,完全忽視這些契約書而不進行展示或討論也是正常的,所以不會發生對著鏡頭拍契約書進行「公開播送(=直播)」,最高法院的法官算是safe了。
參考文獻
[1] 法院組織法第51-1條完整條文: 最高法院之民事庭、刑事庭為數庭者,應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
[2] GYB,「法院開庭為什麼不直播?」, GYB的沙龍, 2025-02-28,網址: https://vocus.cc/article/621cdc0bfd897800016226b6
[3] 著作權法第45條第1項完整條文: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4] 著作權法第84條完整條文: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5] 著作權法第88條完整條文: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6] 著作權法第92條完整條文: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7]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完整條文: 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8] 著作權法第24條第1項完整條文: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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