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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14 10:10:25瀏覽52|回應0|推薦0 | |
會跑出這個標題主要是因為有人提到,現在大法官說不能強制/強迫別人道歉,所以一堆之前法條和實務上的作法要更改。再加上本人最近閒閒在閱讀一本有點舊的刑事訴訟法書籍,裡面說檢察官如果要「不起訴」時可令寫悔過書。至於文章結論和裡面所談到的子議題則看看就好,若如照做則要找學有專精的人(如律師或是學者)再討論一下,產生預期外的效果本人可不會負責。
1、111年憲判字2號的影響
如同童話事故中一開始所會出現的台詞,好久好久以前從老祖先就流傳下來一個叫「洗門風」的詞彙和風俗習慣 [01][02][03],也如同童話故事一樣,這個詞彙所代表的儀式流程在現今社會已很少出現了,讓人們以為它本身就是一個童話,一個不會在現實世界中出現的悲慘童話。
然而,這個詞彙背後所隱含的精神--有錯要公開道歉,卻仍存活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只是沒有傳說中或是戲劇中那種足以吸引人的視覺效果罷了。既然存活在日常生活中,存活在法律條文自然也就不覺得奇怪了。
只不過法律這種東西在舊時代是讀書人/士大夫才能接觸的,用的詞彙自然不能和「農工商」等凡夫俗子一樣粗俗。而且如同過去俚語常說的,「殺雞用牛刀」是不對的,要依據不同場合用不同的刀才是。但是法律就偏偏只有那一條或那幾條,就只能把法條寫得有點抽象又有點文言(官話),例如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之「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04]就是一例。
在過往時代,法院要操作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04]很簡單,甚至是仁慈到有些呆板,就是去報紙發個道歉啟事就結束了,不會叫你拍影片,不會叫你開記者會,不會叫你在私人的個人網站首頁上道歉,而且那個道歉啟事可能是夾在報紙的分類廣告中,生活忙碌而又沒有在找投標或是職缺的人是不會看到的,變成效果可能是讓對方多花一筆登報費並因而自爽的。
可是可是就是那個可是。由大法官所組成的憲法法院做出一個111憲判字2號的判決,人民依憲法第11條有消極(拒絕/say no)的表意(說話)自由,人民不想說就不用說,不能強迫人民講話或是道歉[05][06][07]。(不想日後因著作權法被告,已改寫和濃縮原文,會有偏差產生,讀者看官有空要查看文章所引用參考文獻,甚至是原始判決)。
套一句前阿扁總統常被人在電視上模仿的口頭禪,「有那麼嚴重嗎」。和這號憲法判決有關的法條是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只要遇到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時注意一下調整一下,對其它法條又沒有影響,依然可以馬照跑舞照跳。
然而...可是,(對,又出現轉折語氣了.......分明就是引君入甕要點火了),有人好像說,智慧財產界好像也受到這號判決影響,不能再叫人登報道歉了。
不過本人的腦袋太舊腦容量太小,記不得當初說話的一些細節,更不知是如何影響到。而為了寫這篇文章,剛剛快速地查了一下相關法律,還真地可能會被影響到。
例如專利法第96條第5項提到「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得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著作權法第85條第2項提到「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都出現了和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雷同的『回復名譽』四個字。
再來由bing和google找出網路上的文章,說明專利法和商標法在修法過程中的立法理由中,有提到要回歸民法的規定[08],所以就先當成智慧財產界好像也受到這號判決影響,至於是不是真的受到這號判決影響就暫時放旁邊一下下,先讓這文章再往下跑吧。
2、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好像立法院和行政單位時不時不改一下法律規定就不行似的,法律三不五時就要改一下,這樣的後果變成較專業的法律書就要一至三年小改版一下,不然怕考不上和跟不上最新見解的國考生就會不買帳,所以圖書館書架上的法律書大部分都沒有最新版的,但這些舊版書籍並不是一無事處,至少對本人來說可以拿來了解過去的規定,並且試驗一下自己對現行法律的熟悉度,能不能在第一眼的當下看出法律的更動。(胡說,根本就是手腳太慢沒蝦魚也好)。
所以當看到書上寫「檢察官為前項不起訴處分前...令被告為....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09]這樣的內容時,心中舉起這法條應該已改成針對「緩起訴」而不是「不起訴」的旗子[10],心中高興不到1分鐘後又舉起另一面旗子,那會不會和上面那個憲法判決產生衝突?
基本上這八成是無中生有過度聯想的議題。一邊是民事(民法),一邊是刑事(刑事訴訟法),井水不犯河水不相關。而且憲法判決是針對「登報道歉」或「公開道歉」,也和「悔過書」不相關.......
不過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第007段出現這樣的文字,「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言論自由,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第015段出現這樣的文字,「於加害人為自然人時,強制道歉除直接限制人民消極不表意之言論自由外,更會進而干預個人良心、理念等內在精神活動及價值決定之思想自由」[11],而這些文字內容「也許」可以被當成「拿著雞毛當令劍」似地來小題大作、據理力爭。
憲法第11條在憲法體系中是被編在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因此可算是憲法給任何一位民眾的一種基本權利[12][13]。
(雄熊)在沒有看較多的法律書籍前也曾以為,小孩子就是什麼都不懂/不能做,一定要依靠父母才能做事或是買東西的。然而這樣的想法是需要一點點地修正,事實上小孩子因為沒有「行為能力」,因此才不能做的事是和「行為能力」有關的事,但是小孩子卻是有「權力能力」的。
而「權力能力」和「行為能力」這二種能力最主要的差別是在於「獨立」。書上曾說,「權利能力為享權利負義務之資格,行為能力則為實際上獨立為法律行為而享權利負義務之能力」[14],又說,「凡人均有平等之權利能力,不因嬰兒、成年人而有區別;而行為能力則有區分,如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完全行為能力」[14],因此不能因為小孩年紀小不能做什麼事而看不起他或是嚴重點欺負他,因為小孩可以和你/大人擁有相同的權力能力。
當然,即使書籍已經用很簡潔的內容來說明這二種能力的不同,但應該還是令人有種似懂非懂的感覺,所以雄熊:}就想了一個情境劇來幫助各位一直看到這裡的看官了解,而這情境是假設大法官退休後也在家照顧孫子。
祖:剛才幼稚園老師老師打電話過來,說你在幼稚園中打了隔壁班的小甜甜,快點跟我一起去向對方說聲道歉。
孫:不要,你這是侵犯我的不表意自由。
祖:又不是要你登報,就只是當面向對方說聲對不起,大不了再送一桶乖乖桶,沒有其它人在場,對你不會有任何損失。
孫:不要,就算要道歉,時間、地點及方式也都只能由我決定,別人不能替我指定。我要用自己一個人吃麥當勞的方式來道歉不行嗎?
祖:社會上根本沒有這種道歉方式,別說了,快跟我走,道完歉會帶你去吃麥當勞。
孫:不要,你這是換另外一種方式叫我去說出我不願意說的話。
祖:別說了,快走。
孫:不要,舉重明輕,國家都不能用公權力強迫了,你憑什麼。
祖:我當過大法官咧。
孫:別學電影「海角七號」中的茂伯說話,那部電影的導演之後根本就沒什麼吸引人的好作品,早就過氣了。
祖:快走,不然等你爸回來叫他修理你。
孫:恐嚇罪正犯、強制罪正犯、傷害罪教唆犯,從一重論處。
祖:你真的讓我哭笑不得。
孫:我法律學得不錯吧。
當然這只是博君一笑,情節當然是虛構,會特地把大法官抓來當劇情的主角只是要強調,即使是這麼懸殊的社會地位,每個人都仍有平等的權利能力,至於對話中的「就算要道歉,時間、地點及方式也都只能由我決定」這段內容,主要是依據憲法判決第009段內容,「又容許國家得強制人民為特定內容之表意,甚至同時指定表意時間、地點及方式等,必然涉及言論內容之管制」[11]的反面解釋,至於能不能這樣反面解釋就不要問本人,要去問學有專精的法律學者。
而讓這個「人民有積極表意和消極不表意的言論自由」和「能不被外力干涉地自行決定時間、地點及方式」推理脈絡再發展下去,則有可能會得出,刑事訴訟法中的以悔過書換緩起訴的作法,可能也是違憲的推論結論。
Of Course(文章中已出現太多當然,換個寫法讓文章生動有變化),這一切都是這隻連半桶水都不算的門外漢,拿著憲法判決的理由欄位的一些無關緊要的文字在那裡小題大作。事實上,那些文字也許只是用來解釋主文,脫離判決主文或是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時就沒有作用、影響力了。
即使還有影響力,也應該僅僅被限制在民法中,而不會擴散到刑法中。
再不然,即使已擴散到刑法中,刑事訴訟法中至少還有一條315條擋著,刑事訴訟法第315條的條文內容說,「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這條文內容和憲法判決第011段所建議的,「例如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刊載於大眾媒體等替代手段」差不了多少,不會x5擴散影響到悔過書和緩起訴。
即便針對叫有過錯的人去做某事/擔責任這個議題上,民法因較刑法來得寬容(較易成立)而較常發生由法院下令叫人去做某事,但絕對x1沒有舉輕以明重法理的適用。絕對x2不能說,因為連較寬容(較易成立)的民法都禁止「侵犯不表意自由」,自然較嚴格(較難成立)的刑法也要去禁止「侵犯不表意自由」。這一切都是連半桶水都不算的門外漢錯誤推想。
附帶一提地,其實著作權法第99和89條也出現把判決書登報的規定[15][16]。也許大法官是熟悉刑事訴訟法及/或著作權法的人,並覺得民法應該要仿效這些法律的作法來調整,但卻又不能侵犯立法權/立法形成自由,也不能私下用人脈來叫立委先修法以求不用自己出面,所以才弄出這些理由出來。最後才讓這隻連半桶水都不到的門外漢以為在大海中抓到一片浮板似地,拿來小題大作。
以為作錯事不用去道歉,或是可以用有錯的人本人心中所想要的方式時間內容去道歉。例如以一個人吃大餐來造成對自我金錢和健康損害的方式來道歉,不行嗎?又例如以騎單車環島,在單車上插了一旗子,上面寫著「xxx是全宇宙中唯一一個不會犯錯的人」,對自我時間和安全損害的方式來道歉,不行嗎?
再次附帶一提地,也許大法官其實看到更遠的問題點或是隱憂也說不一定。他們/她們可能會說,小子你還太年輕/太沒經歷過人群和政治紛爭過,別忘了,除了民事和刑事外還有行政這個面向,這號憲法判決可保護你去對抗政府和政府公權力。
舉例來說,萬一我們(現在或是後來的)大法官/大法官會議/憲法法庭/司法院/中華民國政府令你為這篇文章公開道歉,「本人因才疏學淺指責判決存在瑕疵,實際上判決並不存在瑕疵且不容挑戰的,一切都是本人思慮不周」,則你可以拿這號憲法判決當武器來反擊,記住並好好地收下這武器。
參考文獻
[01] 維基百科,「洗門風」, 維基百科, 網址:https://zh.wikipedia.org/zh-tw/洗門風
[02] 吳啟綜,「中研院尋獲新史料 400年前閩南語重現」, 國語日報, 2017-04-15, 網址:https://www.mdnkids.com/search_content.asp?Serial_NO=%20102423
[03] 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穿越時空的『錄音筆』:再現四百年前臺灣島上閩南移民說的話」, 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 2017-04-13, 網址:http://www.cckf.org.tw/zh/news/2017041301
[04] 民法第195條第1項全文: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05] 天秤座法律事務所,「登報道歉,憲法法院宣告:違憲」, 天秤座法律事務所, 網址:https://chaohsin.com/lists_01.php?id=9169
[06] 林冠佑,「強制公開道歉為違憲之理由」, 兆宇國際法律事務所, 2023-07-11, 網址:https://www.chaoyulaw.com/index.php/2023/07/11/230711/
[07] 雷皓明,「『強制公開道歉違憲!』律師帶你看」, 喆律法律事務所, 2023-09-18, 網址:https://zhelu.tw/post/unconstitutional-public-apology
[08] 蔣文正,「有關侵害智慧財產權非財產上損害之初探」,台一專利商標雜誌第217期, 2018-01-01, 網址:https://www.taie.com.tw/cloud-magazine.php?act=view&no=153
[09] 蘇南桓,「刑事訴訟法與你」, 永然文化, 1999-05
[10] 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第1項完整條文: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11] 黃昭元等,「111年憲判字第2號」, 憲法法庭, 2022-02-25, 網址: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09998
[12] Eric Chen,「權利概觀」, 2014-01-14 ,網址:https://demo.cktweb.com/laws/www/ref/civil_ref/權利概觀.html
[13] ys0225 (UU噗辡閣),「[重點整理] 人民的基本權利及其限制」, 痞客邦 UU噗辡閣, 2007-05-13, 網址:https://ys0225.pixnet.net/blog/post/3265573
[14] 李育仁等,「民法總整理」, 永然文化, 1992-04
[15] 著作權法第99條完整條文:
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16] 著作權法第89條完整條文:
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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