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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經心得]民數記第五章(「潔淨營地」、「因罪賠償」、和「試驗妻子不貞之法」)
2024/10/22 16:30:24瀏覽344|回應0|推薦24
各位格友平安,

格主今天(20241022周二)的研經進度是民數記第五章(「潔淨營地」、「因罪賠償」、和「試驗妻子不貞之法」)
由於時間有限等因素
所以格主在守護天使的指引下
除了和合本(中譯本)及新國際本(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英譯本)這兩個聖經版本
研經工具書只閱讀了尋道本聖經這一本中文的研讀本聖經
並沒有研讀英文的鹽菁工具書
此外
在撰寫本研經心得時亦不再參考研經工具書
如有錯漏之處請大家多多包涵並不吝指教!

1. 第一至三節說:「耶和華曉諭摩西說:(第一節) 「你吩咐以色列人,使一切長大痲瘋的,患漏症的,並因死屍不潔淨的,都出營外去。(第二節) 無論男女都要使他們出到營外,免得污穢他們的營;這營是我所住的。」(第三節)」針對這三節,可能會有人提出一個疑問,就是這些長大痲瘋的、換漏症的吉因死屍不潔淨的人,通常都不是因為自己的錯而如此,為何要受到懲罰被趕出營外?就此,有的解經嘉表示,這裡的重點不在他們是否是因為犯罪或犯錯而被懲罰,重點在耶和華上帝的聖潔,他們因為身上不潔淨而需要離開營帳,但他們通常不會離開營帳很遠,這種離營待遇也不一定會維持很久,因為祭司可能會經常拜訪他們,他們一旦不再不潔淨就可以回到營內等噢。附帶一提,這裡說的「大痲瘋」,根據希伯來原文,是指各種皮膚病,不一定指現代所稱的大痲瘋。

2. 第五至十節說:「耶和華對摩西說:(第五節)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無論男女,若犯了人所常犯的罪,以致干犯耶和華,那人就有了罪。(第六節) 他要承認所犯的罪,將所虧負人的,如數賠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也歸與所虧負的人。(第七節) 那人若沒有親屬可受所賠還的,那所賠還的就要歸與服事耶和華的祭司;至於那為他贖罪的公羊是在外。(第八節) 以色列人一切的聖物中,所奉給祭司的舉祭都要歸與祭司。(第九節) 各人所分別為聖的物,無論是甚麼,都要歸給祭司。』(第十節)」就這六節,有好幾件事情值得一提。首先,第六節說「無論男女,若犯了人所常犯的罪,以致干犯耶和華」,這一小段指出人對其他人犯罪同時也是對 神的犯罪(心國際本的翻譯更清楚)。第二,第七節指出犯罪者必須承認他的犯罪。第三,第七節明確指出,犯罪者除了要歸還或是補償原本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失外,還要多償還五分之一。第四,依第八節,那人(被害人)若沒有親屬可受所賠還的(例如被害人死亡,又沒有其他在世的親屬),那所賠還的就要歸與服事耶和華的祭司,這點有點類似現代遺產如果沒有人繼承會收歸國庫一樣。第五,加害人(犯罪人)除了要如數賠償損害、再加上五分之一的賠償,還要獻上贖罪寄或是淑牽繫,獻技用的公羊不計算在損害賠償的金額李(第八節)。最後,針對第九、時兩截,「以色列人一切的聖物中,所奉給祭司的舉祭都要歸與祭司。(第九節) 各人所分別為聖的物,無論是甚麼,都要歸給祭司。」有人指出這是否會對祭司太好了?有解經嘉指出,這是因為擔任祭司的立衛人不像其他以色列能分地從事農業而有收入,立衛人的收入只能從獻計而得來,所以祭司能娶的獻計之務是神給立衛人的補償。

3. 第十一至三十一節,有整整二十一節再講試驗妻子不貞之法。由於內容太長,所以小弟將其稍微濃縮介紹一下。就是假如一位丈夫懷疑妻子不貞與其他人通姦,可是又沒有任何證據,他就可以把妻子帶到祭司那裏去,並獻上「遺恨的速記」(grain offering for jealousy)。祭司就成點聖水,並從帳目地上取點塵土放進水中,要被控訴不真的妻子喝,要她發誓說她若背著丈夫行了污穢的事,在丈夫以外有人與他行淫,願耶和華叫她大腿消瘦,肚腹發脹,使他在民中被人咒詛,成了誓語。如果婦人沒有被玷污,卻是清潔的,就要免受這災,且要懷孕。針對這個大段落,偶好幾件事情值得一提。首先,為什麼只有被懷疑通姦的妻子要接受這個程序,被懷疑通姦的丈夫卻不需要接受這個再寄斯面前自證清白的程序?就此,有解經嘉提出兩個原因。首先,這是一個保護妻子的程序,因為如果丈夫懷疑妻子不貞卻又沒證據,她可能會對妻子施行暴力,可是摩西五經提供這個讓妻子證明其清白的程序可以讓她免於丈夫的暴力對待;反之,丈夫如果被妻子懷疑不真,通常不會有被暴力對待之危險,也不需類似的程序保護。第二,解經嘉認為通姦的丈夫根據利未記也會面臨死刑,因此並無不公。另外,這邊提到的「大腿消瘦,肚腹發脹」,有解經嘉認為是婦女不孕的委婉與。如果依照心國際本的附註將其翻成「會得流產的子宮與不孕」,似乎確有道理。

以上幾點簡單的讀經心得跟大家分享!

祝各位格友平安健康
上班/上學/休假愉快
法喜充滿
福杯滿溢!

願 主耶穌基督的恩惠、 神的慈愛、 聖靈的感動常與我們眾人同在!

巴拿巴+_+
20241022(二)4:30 PM(台北DELL電腦時間)

文:Barnabas Yu/余慕德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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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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