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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7 17:21:50瀏覽139|回應0|推薦0 | |
「究責」是指發生事故後,追究負責人的責任,「究因」則是追究發生事故的真正原因。一個重大事故如火車出軌、火災等,主責單位常常把責任推給人為疏失或意外,不願意深入檢討組織或系統的問題。以二○一八年十月普悠瑪號列車出軌、以及二○二一年四月太魯閣號列車撞擊工程車事故為例,兩次重大事故發生後,台鐵都迅速將責任推託到表面的人為因素。第一個事故是駕駛員在鐵軌彎道上嚴重超速;第二個事故是邊坡施工廠商的管理疏失,才導致工程車滑落軌道,撞上經過的火車。但更根本的問題是駕駛員為何會超速?施工廠商為何出現如此嚴重的管理疏失?難道真的只是單純的人為疏失嗎?或是有更根本的台鐵組織系統的問題? 據我所知,歐美企業很少用記過方式來追究員工的疏失,但我國企業以記過制度來處罰員工的並不少見。這個差別或許與法治文化、人治文化的社會結構有關。「究責」強調對犯錯的人予以處罰,對受害人或其他人有所交待,這是人治的思維。而「究因」不會特別針對個人,它的重點在於瞭解造成錯誤的系統因素,以改善系統、杜絕錯誤,這是法治的思維。 摘自【民國111年11月24日聯合報】 圖 / 網路 作者/葉匡時 本文所使用圖文,如有侵權,請告知,隨即刪除!【安瑟管理文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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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