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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判決
2014/03/21 11:33:21瀏覽117|回應0|推薦0
老闆收了一個南歐的博士生,
他說他來自塞羅尼亞,
來台灣的目的,
是為了逃離老是強迫為他安排婚姻的東正教和父母。

這天,他突然過來問我,
說研究室下星期可不可以讓他請一個禮拜的假。

不知道....,
也許你應該去問問老闆,
我建議。

到了週末後的星期三,
我這才意識到他這幾天都在學校,
而且桌上放滿了資料,
看似比已往更加忙碌。

老師不讓你請假嗎?
我問。

我是在放假啊。
他看我一臉茫然,
又趕緊解釋,說他正在忙他們國家的事。

原來約在十多年前,
他們國家的法院接續出現了幾例舉國嘩然的判決,
在新聞記者瘋狂的推波助瀾下,
促使國會定出公民判決的法案。
而他現在就在研究一起近來他們國家極度關注的案子。

公民判決?我不懂。

他說,在他們國家,
任何公民都可以參與任何刑事案件,
並就罪犯提出他們應得的刑期,
且幾乎沒有任何的條件與限制。

沒有限制?我開始好奇了。

是幾乎沒有,他澄清,
這裡只有一項限制,
就是罪犯的刑期,加上犯案當時的年齡,
不能超過 112 歲。
原因很簡單,因為他們國家,
有記錄的最長壽者就是 112 歲,
判刑超過這個限制就沒太大的意義了。

那....,這樣你們國家不就沒有死刑了嗎?
我在腦海裡計算了一下這當中的數學問題。

還是有的,他補充說,
公民判決的建議刑期,
就是每個參與公民提出刑期的總平均,
如果這個平均的建議刑期,
讓受刑人出獄那一天的年齡,
超過全國人民的平均壽命——在他們國家是 71.2 歲,
那麼這個刑期就直接轉為死刑了,
畢竟這代表了大家不認為他值得活過下半輩子。

那法院呢?不就沒有功用了?

不,他否定,最終的判決仍就以法院的判決為主,
但法院判決與公民判決落差過大時,
法院必須重新審理。

哇....塞....,
我那從小在台灣法律不公不義下長大的大腦,
在遇到這種簡單又公平的辦法時,
看來需要更多的時間來消化與面對。

那你們國家的法院必須常常重新審理法案嘍,
我依然用腦海中僵化的台灣邏輯問道。

不....,他意味深長地回覆道,
你可能無想像,
自這項法案生效到今天,
從來沒有一個案子被退回重審的。

不是法案沒被執行過,他重申,
而是每一件經過公民審理的案子,
法官的判決結果跟公民建議的刑期都一樣,
呃....,或是說,相去不遠,
至少公民意識和法院是一致的。

我想這應該有某種黑箱作業吧,
我猜,這種事發生在台灣一定只有這種可能。

其實,早期我們也有這種質疑,
他同意,但也解釋道,
這項法案規定每個公民在參與判決時,
都必須遞交一份一式四份的個人公民判決書,
一份自己存查、一份寄交法院、
一份由國會備查、一份則寄存在郵局。

公民的個人判決建議是不公開的,
但在大眾有疑慮時可以由國會進行調查。
信不信由你,
調查結果是這裡面完全沒有黑箱作業,
公民判決和法院判決就是完全一致,
即便在媒體上看似十惡不赦的罪犯,
他的公民平均刑期最後還是迴歸到法院判決。

我不懂,我問,難道這中間沒有人會惡搞嗎?
你知道的,就是對一個小偷隨便寫個 83 年,
畢竟這是不公開的。

他想了想,對我承認說他也不是真的全懂,
而且就連當初莫名鼓吹這項法案的記者和議員也沒完全搞懂過。
不過他猜,這可能和這個原因有關。

原則上,公民判決是不公開,
但當某人犯罪後,
他過往對別人的判決記錄會在自己的法庭上被公佈。

他覺得這項規定很公平,
畢竟,在法律上無法對自己負責的人,
也就沒資格去負責別人的法律問題。
而那種胡亂判刑、無法對別人負責的人,
自然也就不會對自己負責;
換句話說,
有意惡搞的人,自己就很可能是未來的罪犯,
而公開記錄的這項規定,
自然便會遏止惡搞者參與公民判決了。

反之,一個負責的人,
必然不會原諒自己在判決中出現的任何無知,
因此唯一的做法,
就是認真研究自己參與的案子,
最後便導致公民判決與法院判決相符的結果。

呃....,老實講,
我對「負責」這種虛無飄渺的概念一點信心都沒有,
因為我不認為這種態度,
能簡單地維持這種複雜的全民共審制度。

也許是不可能,他回答,
但也許是我們低估了責任的重量。
他反問我,
你知道為什麼民主會採用代議制度?
即便我們的科技可以先進到彙整整個民意了?

我搖搖頭。

代議制度的存在,他說,只反應了人民的無知,
正因為人民不可能擁有廣泛的專業知識,
這才需要委由少數人士代勞代議。

起初我反對這種說法,
但他要我再多想想,
而後來我也不得不承認,
即便我已經有了博士學位,
但除了我的專業領域之外,
其他舉凡經濟部、貿易、國防、外交等等各方面的智識,
我可以說是完全一概不知。

這就是了,他繼續他的論點,
正因為人無知,
才會讓代議制度持續存在。
但代議制度的存在,
也讓人民不用再為各項議題負責,
因為大家只要持續無知下去就可以了。

我不懂。

你可以想想這個例子,他試著說,
最近這麼多的群眾抗爭中,
那裡面有多少人,
是對他們正在抗爭中的議題有完全瞭解的?

我回想了這幾天的新聞畫面,
不得不承認這種人只有少數。

人無知,他說,
又不用為自己的無知負責——因為知識是國會議員的責任,
再加上只以收視率掛帥的新聞媒體推波助瀾,
最後民主就變成多數屈服少數、少數強姦多數。

即便無知仍要抗爭,這樣也算負責嗎?
他問。

我無言....。

相對於我們國家有意參與公民判決的人,
他手揮向桌上那堆文件,
大都認真研究與調查自己參與的案子。
而且你知道嗎,
除了法院判決與公民判決的結果相符之外,
每場審判下來實際遞交個人的公民判決人數,
大多都只在數百人左右,
剛好都跟他們國會的議員數量差不多,
那似乎意味著能負責地搞懂一件事的人並不多,
而這也似乎更意味著,
現應該是我們要重新思考責任是什麼意義的時候了。

嗯....,
我轉過頭去沉默地看著他桌面上的那堆文件。

不對啊,
一個打從談話一開始便在我腦中徘徊不去的問題突然冒了出來,
你說全民判決裡的死刑標準,
是以國民平均壽命來決定的,
但平均壽命不是一直都在增加嗎,我問,
這樣死刑不就越來越難出現了?

啊,確實是這樣的,他說,這是個漏洞,
只因當初國會在民粹的輿論壓力下提出法案,
才會沒有人看出這個問題。
但也正是因為漏洞背後蘊含了溫暖的人性,
這才讓它在法條中保留了下來。

怎麼說?我問。

你想想看,他回答,
平均壽命會隨著科技進步而逐漸增加,
而人隨著年齡的增長,
不也應該更有智慧,
更能為自己與別人負責嗎?
( 創作小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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