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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論世衛美洲辦事處之同性戀聲明
2013/11/07 11:15:44瀏覽530|回應0|推薦0

      2012年5月17日,世衛註美洲的辦事處,泛美洲衛生組織,就性向治療和嘗試改變個人性傾向的方法,發表一份用詞強烈的英文聲明《為一種不存在的疾病治療("Cures" for an Illness that Does Not Exist)》。聲明強調,同性戀性傾向仍人類性向的其中一種正常類別,而且對當時人和其親近的人士都不會構成健康上的傷害,所以同性戀本身並不是一種疾病或不正常,並且無需要接受治療。
        世衛在聲明中再三指出,改變個人性傾向的方法,不單沒有科學證據支持其效果,而且沒有醫學意義之餘,並會對身體及精神健康甚至生命形成嚴重的威脅,同時亦是對受影響人士的個人尊嚴和基本人權的一種侵犯。世衛亦藉發表該聲明提醒公眾,雖然有少數人士可以能夠在表面行為上限制表現出自身的性向,但個人性傾向本身一般都被視為個人整體特徵的一部分和不能改變;所以,是十分重要的去,阻止採用那些視同性戀為「偏差」或「選擇」並且因而可以透過「意志力」或「治療」去改變的理論。
        聲明內容同時譴責提供性向治療的醫護人員,是把他們自己與社會偏見看齊,並且反映他們對個人性傾向和性健康議題的絕對無知。世衛亦提醒各國的醫護人員,如果向同性戀者指出他們是患上「缺陷」並且需要尋求改變,是等同於違反醫學道德的第一道原則:「首要的事,不要造成傷害(First, do no harm)」。(取自維基)
 
       上文取自維基,世衛泛美洲衛生組織有強烈聲明,認為各方應認同同性戀,不應針對同性戀有任何「異議」及「舉措」,否則即是歧視與傷害。
       我個人認為上文僅表達一種情緒,因而造成「文字」上的混淆而已。
一、人,皆受「憲法」保障,無可置疑。
 
二、『同性戀性傾向仍人類性向的其中一種正常類別,而且對當時人和其親近的人士都不會構成健康上的傷害,所以同性戀本身並不是一種疾病或不正常,並且無需要接受治療。
1、「性傾向」一詞本身無所謂正常不正常;但用於「對象」則有區別。例如,對象為幼童、禽獸或物…等。
2、不構成健康上的傷害,與是否「疾病」、「正常」是不相干之事。例如:
(1)遊民:本身非疾病,也不會構成他人健康傷害,相當的程度來看,遊民也還不至於「不正常」,人們也能接受。但大家還是希望遊民能回歸常人生活,不是?
(2)出家人:出家人的生活與面對幾乎可說是對健康有助益,亦非疾病,在生活上因規律與節制甚至比普通人正常。但人們還是活在常人的生活中,不是?
       遊民,可視為「消極」生活之人;出家人,可視為「積極於消極」生活之人。這兩類人都不構成健康上的傷害,與疾病、正常否都無關治療;然而人們心中是如何「意願」的呢?
       因此,「性傾向」、「健康傷害」、「疾病」、「正常與否」、「治療與否」,這五個詞句,在以「同性戀」為「主詞」中而被視為一個「肯定」句,是沒有根據的,因為當中沒有任何「證明」;各「詞」間互不干連。
 
三、『世衛在聲明中再三指出,改變個人性傾向的方法,不單沒有科學證據支持其效果,而且沒有醫學意義之餘,並會對身體及精神健康甚至生命形成嚴重的威脅,同時亦是對受影響人士的個人尊嚴和基本人權的一種侵犯。
       本句問題在於「改變個人性傾向的方法」。由於沒有「普遍確認有效」的方法,又因無「立即危險性」;在「性傾向」本身「詞義」非疾病名詞下,當然被視為沒有醫學意義。(這不是廢話嗎?)
       另外,又因為沒有「確認有效」的方法,所以「行治風險」中被視為「有害」的多餘(造成生命與個人威脅);這個想法是「正確」而有意義的,例如,癌症的化療,若是個案沒有明確的治療效果,本來就是有害的,不如不做。
 
四、『世衛亦藉發表該聲明提醒公眾,雖然有少數人士可以能夠在表面行為上限制表現出自身的性向,但個人性傾向本身一般都被視為個人整體特徵的一部分和不能改變;所以,是十分重要的去,阻止採用那些視同性戀為「偏差」或「選擇」並且因而可以透過「意志力」或「治療」去改變的理論。
       本句如上,「性傾向」本身是一個非疾病「詞義」,必需有「賓詞」為對象,才能做判斷。故而本句無意義自明。
 
五、『聲明內容同時譴責提供性向治療的醫護人員,是把他們自己與社會偏見看齊,並且反映他們對個人性傾向和性健康議題的絕對無知。世衛亦提醒各國的醫護人員,如果向同性戀者指出他們是患上「缺陷」並且需要尋求改變,是等同於違反醫學道德的第一道原則:「首要的事,不要造成傷害(First, do no harm)」。
       如上述所言「性傾向」與「健康」本身無任何關聯,然而此句把「缺陷」置入,形成視「性傾向為缺陷」的「扣帽子」指責,於是獲得其所謂的結論:首要之事,不造成傷害。
 
結論:

      由文句分析,可知世衛整篇立論都是自己「備甕」,把君「裝甕」式的「自言自語」,與他人的立論沒有交集。主要的目的應為一種「情緒舒展」,亦即以「人權」立場為同志發聲以表示關心,這本無可厚非,但由於未曾深思,就恐怕演變成認為「同性戀」是一種人與生具有的能力,只是異性戀之人「尚未開發」而已。這才是危險所在。

      關於同性戀婚姻問題,可請政府「另外」立法,並且快快立法,以免有心團體假同性戀之議題行「個體」曝光效益與私利益,而且產生顛倒是非之言論。

      至於,該如何看待「同性戀」?本人認為同性戀是一種「天生」的精神狀態(有別於雙性戀),一如人們天生即擁有的各種「傾向」。基本上人們可以對自己做一些改變,但問題是「並不容易」。人們對於自己的各種天性或染習,常是無能為力的。同性戀者可自己選擇盡一番施為讓自己由後天習得一男一女之彼此承諾相愛模式以符合其身體功能,但這些都須由其自己決定。就連異性戀者,也都要盡一番努力才能守得住忠貞。

     尊重「人」的價值不僅是憲法保障,也是道德的基本原則。如今,由於各界以「情緒」代替理性發聲,產生種種爭執,都對於事實沒有任何幫助,仍然應該回歸「人性」的把握來實施各種規範,以維護人性的尊嚴。

( 心情隨筆心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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