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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5 14:54:37瀏覽285|回應0|推薦5 | |
歸途與出路 國産第四代戰鬥機的橫空出世對我來說是一件蠻大的意外,似乎之前是一點消息都沒有露,或許是我本身之前也未作特別大的關心,畢竟,我不是理科學子,也非軍事粉絲。有人說,四代機的意義可與我國第一顆原子彈相提並論,這我是相信的。再加上不久就要下海的航母,出鞘的導彈,還有上天的空天飛機,這一切,站在民族主義的立場上來看,我和朋友們一樣,覺得統一有望,崛起有望,更重要的是,倘若能把美國拉下馬來,不但可算是爲地球作了件善事,華人臉上必定也是無上榮光,漢唐盛世,指日可待。 不過,民族主義本質上究竟還是一種信仰,並非規律,信仰是主觀的,規律是客觀的。故,雖然經濟科技的飛躍,使得國家實力強大,地位上升,在我看來,只是一個側面,而實體的核心,今天的文化和精神,客觀的來講,還某個角度上還遠遠落後于他人,尤其是美國人(當然,其他國家亦落後于美國,包括日本)。 請注意,我說的是今天的文化和精神,我說的是從某個角度上來看。宏觀和曆史上來講,東方講究精神,西方講究物質;東方講究整體的本質,西方講究局部的利益。當西方人還在屠戮生靈的時候,我們已經學會從內心尋找快樂滿足欲望(如儒家的仁),嘗試開始吃素寡欲(如經過中土儒家中和過的佛教),嘗試與大自然和諧發展(如老莊),嘗試放下爭鬥之心共同生存(如墨子的兼愛與非攻)。從這些悠久和深遠的文化來看,東方的哲學本是深奧的多,也遠見長久的多,西方如火,東方似水,火燃一時之勢,水流源遠流長;西方如腦,東方如心,腦死則身亡,心神卻能得以相傳萬代。四大文明古國之中,何以中國和印度兩個國家尚未被全盤西化,亦要拜東方文化深厚之底蘊,式樣之廣闊所賜,這一點無論是遊牧民族的巴比倫或猶太文明,還是西方單一的文化思路(經濟加火槍)所無法比擬的。 當然,東方不可能孤獨求敗,西方不可能一無事處,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我們到底還是散漫了一回(我一直認爲,東方人,特別是華夏民族骨子裏是懶散的,畢竟,老天給我們的這塊土地狠不錯,不想西方和中東,從猴子變過來後就得翻山越嶺,漂洋過海到處找吃的,我們從遊戲伊始就不差錢),有兩樣東西忽略了,兩樣狠重要的東西,一樣是數學,一樣是法律,而這兩門課,雖遠比高層哲學文化來的淺顯的多,卻恰恰是一個人,一個社會,一個文明站立及發展的基礎所在,我們無數的精神和文明,需要有物質的形式得以傳載,這個物質的形式,就是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所規範下的合理的社會結構和經濟結構,我們的文明再璀璨,是在胸膛的,可腳下沒有根基,到底還是要跪下去的。所以,我們的上身無比的華麗,曾引來無數西方之野蠻人觀瞻和景仰,等西方人把底盤紮穩,一個踢腿,我們就此便跪倒了(當然,我們自己下跪的慣性之大,也是蠻驚人的,不過和今天要談的問題關系不大)。 跪下來,自然要爬起來,于是開始學數學了,從經濟,科技,再到國防和能源,我們到底還是一件件的趕上來了,重新打穩了地基,可以說,這是一個大的進步,可喜可賀,到了今天,不但地基打紮實了,連外邊還圈好了圍欄,西人從此不敢隨便造次。但那麽多年的經濟和科技的發展,實用主義和拜金主義的泛濫,使盲從西方的我們,反而喪失了本來的優勢,將心裏那點東西不知道擱那裏了,而對于法律,我們又尚未開始學習(客觀來講,目前的收入還只夠搞經濟,搞飯碗,上不起高級班)。于是,我們看到的今天的中國,是一個封建與先進並存,暴富與極貧共生,妖氣橫行,道義淪喪,去情理,剩本能的食肉社會,總的來說,是自己的優點沒有保留住,保留住的缺陷,西方的精華沒有學習到,學習到了糟粕,盡管傳統文化的喪失和道德的淪喪是一個世界範圍內都在面臨的問題,不得不承認的是,中國在這一方面,退步還是非常明顯的。這裏,我不想去追究任何人的責任,曆史的責任應該由曆史的每一個參與者承擔,國家的責任,應該有國家的每一個公民承擔,我們做的太多的是推卸責任,做的太少的是解決問題。 如何解決問題?不是我一個人能說的清楚的,具體的計劃和操作或許要經曆幾代人甚至十幾代人的努力,我過去常說,我們現在最需要的,就是盡快的吃飽飯,然後來一場真正的文化複興,在複興的基礎上,最好還能同時的革新,用我們未曾接觸過的,深思過的,嘗試過的文化,去擊毀傳統文化中的惡瘤。毛澤東曾經嘗試過以落後的力量(民性)去擊毀落後的力量(官本位),最後反被吞噬,他若能夠選擇用西方所擅長法的精神,去領導人民,影響人民,那麽文化大革命或許會演變成人類曆史上最成功的一次文化改革。當然,曆史沒有如果,但曆史有明天。站在新的起跑線上,若是說我們的歸途是對道德和倫理,中華美德的回歸,那麽我們的出路是對法的精神的呼喚,兩者交彙,碰撞出的火花,就應該是新一代中華兒女心中的信仰。 我們的出路既然在法律,從何開始?新年新氣象,就重頭開始,淺談法律的精神與執行吧。 一 法的精神爲先 我個人始終是抱有人之初,性本惡的觀念的,因爲生存是我們的本能,于是會有私欲,而私欲是萬惡之源。共産主義理想和精神值得欽佩和贊揚,但實踐中嘗試否定私有制和個人私欲的努力是天真而無知的,更何況,我相信馬克思本身真實的意圖在于:給與民衆平等的生産工具或機會,而不是給與民衆平等的勞動成果。曆史上,在曆次共産革命中,被壓迫許久的勞苦民衆在領袖們的帶領下,往往直接平分的是別人的財産,而不是去要回自己的權利和平等的機會,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共産革命最大的失敗在于以革命的名義踐踏法制,剝奪了私人的權利,一次極爲危險的矯枉過正。 既然私欲是無法回避的,那麽完美的道德是狠難被實現的,在生存或者死亡的問題上,人狠少會去殉道,這是一個無法更改的事實。那麽總的來說,道德,相比之法律來講,是靠不住的。自律的精神,是不可能由心而發(換句話說,人是有惰性的),而是由外至內通過教育灌輸而成。那麽,在建立法的精神的道路上,教育的責任是十分龐大的。從頭做起的話,我們要了解法的精神何在和如何通過法律來遏制自我的私欲,這一點對國人尤爲重要。法的精神若是確立,自當同時擊破許多中華文明文化中的傳統糟粕,如對官權皇權的崇拜,爲自我欲望而産生的唯利是圖,這些人性中所存在的自私和懶惰,雖然不可能由于法律的存在而被完全剔出(法律是人爲的,自然也會漏洞百出),但足以起到一定作用,平衡社會各方面的資源和能量。 那麽,法的精神到底應該是什麽呢?我並不確定法學院是如何解釋這樣一個虛無的概念的,但在我的理解看來,應該是這樣一句話: 法律是一種人爲的工具,用來對人性美德(道德)的強制性的推廣和對人性自私的有限度的壓制。 換句話說,法律的意義在于:用行政手段去維持每個人的私欲在一定的範圍內行走,不會超過社會能承載的總量,每個人的私欲如果超過了社會的資源總量,那麽資源分配就無法正常進行,所以這個意義上來講,法律制度的設計和執行,和人口,經濟有密切的關系,這也是今天的中國,再談法的精神是非常難的。打個比方說,在網上看到一個網友貼出了的改毛澤東的詩: “春節又到,中華大地,有錢飛機,沒錢站票.望長城內外,大包小包.大河上下,民工滔滔.早起晚睡,達旦通宵,欲與票販試比高.須鈔票.車票如此難買,引無數英雄競折腰.昔秦皇漢武,見此遁逃;唐宗宋祖,更是沒招!一代天驕,成吉思汗,只好騎馬往回飙.咋地了?只因排了隊,買不到票!” 君可見,若是守了法,自了律,在如今的人口和資源條件下,是買不到票的,那麽,有誰願意真正的守法?當守法的代價超過了自我利益時,法律便是空談。同理,如果一個人犯法的代價小于其自身可以得到的利益時,法律則起不到任何限制的作用,比如說,廢除貪汙犯的死刑,便是一條狠愚蠢的法律。 所以,以後的立法者,需要明確的第一條要素是:法律是用來有限度的維持私欲之間的平衡,而不是剝奪某個人的私欲。 再回到法律的精神上來看,法律的核心精神應該是:限制私欲(自由),強制道德(平等,因爲人類最大的道德是犧牲自己的私欲去愛別人)。 我們再說的具體一點:法律是要強制性的培養人的一種意識:我們需要考慮到別人的生存空間和他人的權益。我們需要尊重他人。 作爲中國人,我覺得“尊重他人”這四個字是今天對于我們民族發展最重要的四個字。事實上,我始終認爲,我們的文化中,包括亞洲的文化中,尊重的是強權,而不是生命。這是集權制的根本所在,也是集權制的存在的道理所在。正如我之前著文說過那樣,亞洲漢文化中,對權力的追求,尤其是對皇權的追求是根深蒂固的,所以我們可以看到,任何一個人,一個群體,在掌握著權力之後,是會無限制的以這種權力來滿足自己的私欲的,不會顧及弱勢群體的利益,尤其在受教育程度低的地區尤是如此,這就是爲什麽官本位文化無法被剔出的原因;這就是爲什麽連百姓自己都會欺負自己的原因所在,百姓處弱勢時,便怨天憂人,罵爹罵娘,希望改變頭上的政府或者朝廷,卻不曾想過爲何自己的幸福需來自有權力的政府,而自己無權,便需甘心跪著,等天恩偶賜,再高呼萬歲;百姓既處弱勢,雖痛斥腐敗貪汙,卻亦想通過制度獲取權力,從而從奴隸變成主子,再去欺負另外的弱勢。總之,一句話,你無權,我的私欲便可隨便從你的身上榨取。來來往往幾千年,中國依然是這樣的一個欲控權,權控人,人吃人的封建社會,而革命種種,始終只是權力的交接,不是權力的制衡。 有人說要改制度,制度可以做到權力制衡。而事實上,在我看來,制度是一時的,短效的,孫先生也曾想搞五權分立,結果被袁世凱鑽了空子,蔣介石也作過獨裁者。無論是民主或是多黨制,無論是國民黨或是共産黨或是民進黨,最後還都是淪爲特權階級的狼皮,可見文化不改改制度,只是換湯不換藥。要實現真正的民權和民主,在任何社會,在中國的社會,都需要法律制度的護駕,而法律制度的真正有效的執行,需要有在法的精神法的文化熏陶下的強大自律,這個法的精神的本質,就是: 平等尊重他人(即維護公共利益,最大程度的增加社會道德和其受益者) 這也是我中華民族幾千年來,真正缺少的東西。 二 法律的資源分配 我在讀大學前,我的老師非常希望我去學習法律,我拒絕了,英國人狠驚訝,認爲我擅長文科,法律又是錢途似錦的職業,何以不讀呢?我說:我不相信法律。 這是否是狠矛盾呢?一方面,我極力推舉法律是救國利器,一方面卻對之投不信任票。而事實上,對于任何一種由人類文明産生而産生的制度和規律都是虛假和虛僞的,都是不真實的浮雲,包括:法律,道德和婚姻,從這個角度來講,整個文明中唯一真實可信的食物只有兩樣:代表著平級生存欲望的食物和代表著多極生存欲望的性愛。這也是爲什麽人類的文藝創作最後總能歸結到戰爭(爭奪食物)和愛情(努力繁殖)這兩個人類文明的源動力上來。 回到法律的不可信性,是指法律是人爲産生的,無法逃脫人性私欲的影響,法律無法提供絕對的公平和正義,無法抵消私欲,也無法保證平等。再重複一遍法的精神是:法律只能有限度的限制私欲,保證平等。 那麽如何取舍?這裏就需要另外一種虛僞的概念的介入:道德 道德是人性的一條遮羞褲,天一熱,無論如何都是要脫的。 然而,這個世界不可能沒有道德和法律,沒有道德,完全以本能的肉欲生活,而放棄作爲人的靈性,則人類文明必將退化成動物文明,而人又私欲膨脹,無法具有如混沌未開化的動物那樣對欲望的自我遏制和對自然規律的自覺遵守(這一點看來,植物動物其實比人類高級的多,實在是越簡單越幸福),那麽結果就是災難性的,大家可以參看文化大革命的慘劇。所以,爲了遏制真實的人性(肉欲的一面),我們需要道德和法律的虛僞。 那麽,道德如何去幹預法律呢?何時應該幹預法律?這就是非常微妙的了,也是非常難掌握的。因爲完全沒有道德,法律的判斷就會過于嚴厲和魯莽,亂世用厲法,而曆法亦能造亂世。法律的判決如果完全沒有人性和人情的考量,必定會造成冤假錯案,以致民心不服,如西方的條例法則是這樣的問題,完全按照死規定來做,無論是效率和效果上都不見得好;而法律的判決如果過度于人性和人情的考量,則道德衍生爲人情,法律則失去其存在的意義,西方的案例法則有這個特征:任何法律的判決,過多參考過去的案例的成敗,而非大是大非的標准,往往另那些律師有機可乘,放走漏網之魚。而中國的法律制度,無論是條例,還是案例,從各方面來看,都狠不成熟,人情的影響遠大于道德的運用。 這裏可以舉兩個例子,分別討論這兩種情況,前一個例子是我和美國教授討論得來,尚未確認,另外一個例子是真實的案例: 1 中國據說在2005年進行了勞動法的改革,至于是哪一個級別的改革(國家級,省級,或者市級,我沒有去深究),改革的初衷是想更好的保障勞動者,特別是低級的體力勞動者的權益,法律大體如下規定: “任何企業,要對雇傭三年以上的職工負責,包括其就業和養老金的負責,且不能隨便解雇。” 初看這一條款,應該是從立法到執行都是可以用來保障弱勢群體,保障勞動者,限制資本家權利的善法。而其執行的結果,讓人大吃一驚:法律執行地區的失業率不降反增,衆企業紛紛在其員工尚未工作滿三年時就將其解雇,而由于時限未到,這些職工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可以看見,這一條法律,就是立法者過于死板,只看到法律表面的效益,卻爲對人性做出考量。人是會有反應的,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執行,要考慮其法律所針對的人群所可能作出的反應,這種反應或許是積極的,或許是消極的。那麽,如何能保障法律能得到積極的回應呢?我們還是要從法的精神來著手:法律的本質是爲了確保道德的確立,那麽,我們所需要做的,是要確保該法律所代表的道德,是符合法律受用人群的道德需要,這裏的法律受用人群,包括法律要保護的人,法律要懲治的人和與所以與此條法律相關的人群。再打一個比方:一個妻子憤怒之下失手殺害了長期對她進行虐待的丈夫,如果死板的判決,必是死刑或重刑無疑,但若考慮到法的精神是要確立不得虐妻,不得欺負弱小的道德原則,極重判妻子,無疑會鼓勵虐妻者,打擊人民自衛之意願,與道德原則背道而馳,那麽在這個問題上,就不宜極重判被告。 從上面的兩個例子我們可以看出,法律的制定和執行,是需要根據其道德出發點進行適當的調整的,而道德本來也是虛無和不確定的東西,在不同的條件下,相同的行爲可以代表不同的道德,因此,法律和道德一樣,必須具有流動性,才能順應法律受用人群的道德需要,産生法律效益。做到這一點,才能做到有限度有效的限制私欲,確保平等,且不引起人性的反制。 說道這裏,還想起和一美國法官的交流,我問她,法律是不可信且不科學的,你如何能保證盡量的公衆和平等?律師和金錢的幹預作用如何抵制?她回答道: “我們的法律制度並不完善,狠多地方甚至也有要向中國學習之處。我們目前還無法找到杜絕資本幹預法律的有效辦法(律師和金錢),也認爲中國的行政幹預法律的確在中國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爲管理如此多人口的國家,法律的執行必須快速和果斷,從而減少社會負效應和社會成本,然而,這又破壞了本來合理的三權分立的原則,所以說社會科學一點都不科學,是狠模糊的,沒有真正的是與非,有的只是妥協和平衡,權衡利弊)。但講道公平和平等,我們總的來說需要面對兩個選擇: 1,法治嚴厲,不放走一個可能的壞人(但可能會冤枉好人) 我們的國父和立法者在狠久之前就確立了一個精神,那就是:我甯願放走壞人,也不願去冤枉好人。因爲犯錯的人應該有機會改過,如果不改,總有一天會落網,但無辜的人沒有任何理由在監牢裏呆上一分鍾。 由此看來,西方的法律系統對于道德的依賴性狠大,從而其實也給了人情狠多機會,這也是爲什麽美國人經常抱怨華爾街和白宮的資本家,還有許多有錢人,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因爲美國法律的due process給了罪犯太多機會。然而,我依然認爲這樣的法律理念是對的:法律的本意首先要在于保護好人(限制私欲,從而確立平等),而非懲治壞人。這也是符合心理學上的邏輯的。 2 但如果對道德和人性做過多的考量和忽略其法律的大是非,則易落入人情法的陷阱。這一點上,無論是中國大陸,台灣,或是其他亞洲地區,都或多或少的存在這些問題,而直接用政治權力或經濟能力幹預法律的執行,更是屢見不鮮。 今年美國的法律和道德,就發生了兩次大的碰撞,起因都和宗教有關。對這兩個案例,我有著濃厚的興趣。 首先發生的案例是伊斯蘭教組織要求在911遺址的旁邊建立清真寺,消息傳出之後,立刻引起了全美民衆的大辯論:一邊是極爲憤慨,認爲此舉傷害民衆之感情,有挑釁之嫌(其實狠有可能是挑釁);一邊則認爲,無論情感上如何,國家應該有憲法能保證公民的信仰自由,包括在何地進行宗教行爲的自由。最後,奧巴馬總統出面陳述,認爲美國民衆應該了解憲法,知道尊重其他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並強調包容是美國社會最大的財富,允許建立清真寺更是能夠緩和兩大宗教之間的關系。 第二件是依然和伊斯蘭和奧巴馬有關,沒過多久,美國佛羅裏達的一個基督教牧師揚言要在聖誕節焚燒可蘭經,以泄私憤,消息一出,全美從上到下無數聲討,奧黑再次出面,宣稱:此舉是非常愚蠢和可笑的,並有攻擊他人宗教信仰之嫌,應立即停止。 這兩個案例,從前一個法律道德性的原則來看,奧巴馬總統的做法是正確的:法律的精神是尊重他人,第一件事情上,他的判決維護了伊斯蘭教作爲美國社會一部分的宗教權力,是符合公衆的道德需要的;另外一個案例來看,他再次維護了伊斯蘭教不受攻擊的宗教權力,再次符合了公衆的道德需要。 那麽,這個案子判的是對的? 抛開法律不說,奧巴馬出來發言的行爲就有錯誤:他作爲行政長官,是無權的法律事務插手的。對于違憲行爲,理應有司法部長出面判決才對。 我們再往下看,表面上奧黑維護了宗教自由的道德出發點,但再看一眼,這兩個案子裏,他維護的都是伊斯蘭教,或所謂美國弱勢群體的利益,那麽,基督教的呢?難道在911遺址旁邊蓋清真寺不傷害基督教民衆的感情嗎?難道焚燒自己擁有的一本可蘭經不是一個公民應有的權利嗎?有人反問:伊斯蘭可以搞恐怖活動,何以我們連燒他們一本書都不行了呢? 是啊,這樣看來,難道說我們之前所提到的法律道德性錯了嗎?其實沒有任何問題,只是別忘了,法的精神是:限制私欲,維護道德平等,最大程度的提倡公共道德。無疑的,奧巴馬在這裏犯的錯誤是:兩個判決他自相矛盾,違背了法律的原則性和公平性,唯獨維護了一邊的利益,而沒有堅固另一邊的利益,那麽這樣,就不是限制和平衡私欲,而是剝奪了一邊的私欲,來滿足另一邊的私欲了。 平衡是最大的科學和規律,中國人的中庸之道,中國人自己都難以掌握的恰到好處,何況西人? 奧巴馬最大的錯誤在于:在第一個案子裏,他維護了伊斯蘭教的宗教自由,在第二個案子裏,他又剝奪了基督教的宗教自由,別忘了,唯自由論來說,基督教當然有反擊伊斯蘭教的自由的,何況他的反擊沒有傷害任何人,只是燒本書。那麽,這個矛盾的判罰,定會産生偏袒,而無法達到相對公允的保護雙方的宗教自由和不受傷害的權利。而更值得注意的是:憲法的大的法律原則和道德:公民有行使自己宗教權力和公民有在不傷害他人情況下,對私有財産隨意處置的權利,都被傷害了(燒一本書並不損害公共權益,無法構成實質犯罪,相比之下,在911遺址蓋清真寺來的更很)。 由司法部長出面判決,宣布伊斯蘭按照憲法有在任何地方進行朝拜的權利,只要沒有影響到其他群體的切身利益;美國公民依照憲法可以在任何時候任何地點燒毀他擁有的任何一本書,只要沒有損害到其他公民的切身利益。這樣,憲法自由的統一性就被維持了。至于雙方情感上的互相攻擊,是超出法律範疇之外的,司法部長完全可以不提,而由總統,民間組織獨立提出法律不允許的是行爲上的攻擊,而社會道德上不允許的是情感攻擊(在情感被列入法律的範疇之前,以道德爲基准處理情感問題,無疑是最合理的途徑)。總的來說,無論是伊斯蘭教,還是基督教,兩者的行爲都是道德缺失,而非法律缺失。 那麽,在這個案子裏,我們可以看出的是:是必須考慮每一個當事人的道德需要,但必須是在不破壞統一的法律道德的原則下。法律的統一性/標准要高于法律的道德性。這兩性並不矛盾,在之前提到的妻子殺父的案例裏,即使是不殺不重判,殺夫的妻子仍然要做一定的牢獄才能保證法的威信。 通過這兩個例子的說明,我們需要知道的是:法律的資源分配是有社會規律的,盡管這個規律狠模糊,似乎狠不科學。的確,案子狠難判,但總的原則是有的: 治國有德無法易亂,有法無德易僵。法在先,德在後,法律的統一性高于法律的道德性。 這裏還要提一下美國憲法的問題,狠有意思:其實美國憲法的確立,是爲了保護少數人在多數人中的自由權利,美國的國父們狠清楚民主是多數人的暴政這個道理,特立憲法,用來維持大的法律道德原則。意思是說:即使是占多數的基督教要辦弱勢的伊斯蘭教,即使投票通過了,基于宗教自由的原則,憲法還是不會同意的。這樣看來,中國的古話民意不可違其實是狠有問題的,不知道對民意馬首是瞻的馬英九先生在哈佛法學院學習時,是否意識過這個問題。台灣的民主之所以存在問題,恰恰是忽略了法律的統一大原則。 3 法律的執行條件 這一點是最難做到的,爲什麽?法律在完善,是人來執行的,行政制度不完善,再好的法律也是白搭。有人曾經問我,爲何腐敗貪汙如此難除?即使是反貪局也可以貪汙啊,我也是有這個想法:審計部門審計安然公司,結果自己也黑了,那麽誰來審計審計局,誰來審計審計局的審計局?如此往下推廣,諸位可見,監管是個無底洞。 監管爲何無效?三個問題,兩個制度上的,一個根本文化上的。文化上的解決不了,什麽都白搭。 1),監管需要信息透明的環境,信息透明了,監管才能下手,這是顯而易見的道理。老百姓什麽都不知道,如何監管?監管人員什麽都不知道,如何監管?所以說,大的原則上,我是提倡開放言禁,提倡言論自由,百花齊放的。當然,言論自由不可以瞎說,亂說,毫不負責任的說話。大陸現在不敢開言禁,有自己弊端的問題,也有太多煽風點火者蠢蠢欲動的問題,老百姓還是狠容易被忽悠的。這一方面,我覺得土共應該更大膽的改革,進行自我反省和改進,讓別人沒的說,這樣才有信心開言禁,但另一方面,不開言禁,如何發現問題,進行改革?那些特權既得利益集團,又如何被抵制和擊毀?不開言禁,政府不透明,信息不流通,權力就無法真正下放到百姓手中。信息就是力量。 是的,作爲一個新左派,我狠清楚左派的顧慮是開了言禁後烏煙瘴氣,各路宵小會像89年那樣去利用百姓,攪亂社會。這也是我最大的擔心,所以,狠久以來,我也覺得穩定壓倒一切。但問題是,由于不透明,社會變得已經越來越不穩定,那麽,這個穩定壓倒一切的理由就不存在了。更重要的是,透明和公開的信息和監督權,最終是可以達到權力制衡的,也應該是權利制衡的唯一途徑,沒有理由害怕人民會分不清是非,因爲這個世界上永遠有作用力和反作用力,我過去一直狠極端的鄙視宗教,尤其是基督教。美國中西部一些極端基督教派的做法完全和文革沒有任何兩樣,極端的民粹,野蠻和好戰。我曾經想,某些宗教教派如此禍國殃民,政府不是不知道,爲何不取締,不封口,做到非禮勿聽,不是狠好?而事實上,狠多事情,越摸越黑,越堵越亂,反而更容易被有心者利用。這也是爲何中國政府公信力下降如此之快的一個重要原因:本來不是自己的責任,捂蓋子捂成習慣了,什麽都捂,結果好的也被人想成壞的。 我們要知道,事情總是越說越明,極端基督教勢力剛開始會有人跟隨,但狠快就會有另一股理智的清醒的力量去指出對面的錯誤性,從而改變社會輿論導向。在輿論相對透明的西方世界,我們會發現,大部分事情,都會有不同的報道,不同的社會團體在爭論,在辨析,而最後百姓從中得到一個經過無數人無數團體獨立分析出,得到的結果,這樣的結果,最接近真相,最能服人心。因此,我們看到,真正的社會監管,是要有百姓,媒體,政府,企業,每一個社會成員參與的,要做到這一點,社會信息必須透明,言論必須相對自由。當然沒有絕對自由,直接傷害到社會穩定的自然要抓,比如說李洪志,但他肯定不止是言論了,他對公共和社會已經進行了傷害;但對于所謂劉曉波之流,我倒覺得不抓沒什麽了不起,還有那個趙連海,應該是算冤案了。劉曉波說的是混帳話,是沒有什麽道理的話,說再多遍,百姓不會傻到會跟他走殖民300年的道路(話說回來,他本來想表達的意思其實狠可能和我現在想說的話差不多,所以說他比較傻,但未必是真反華);趙連海意思是說法律不公正,自己拿錢少了,既然如此,那就再審呗,查個清楚好了,把他抓起來,反而是顯示了自己是不公正,土共有進步,但更多的還是退步,第一代領導人才叫真正的民主,因爲那個時候沒有搞資本主義,沒有特權階級。 我的意思是說,問題擺出來,社會各種力量都會去考證,思考,審核,這樣才能保證最大限度的真相和公平,這是法律執行的重要條件之一。至于如何能做到透明和言論自由,爲何我們現在還不能做,道理也狠簡單:一,我們的權力分配不公平,這一點下面會講;二,社會成本太高,還沒那麽多錢給十三億人吵嘴仗,應付代表各種利益的媒體宣傳(經濟上不去,民主別做夢);三,最重要的是,文化不行,人沒有正義和法的精神,更沒有獨立思考的能力。 所以中國現在能開言禁嗎?我覺得可以慢慢開,但不能太猛(政府現在也是在這樣做的)。 2) 另外一個制度問題,就是權力分配的問題了,其實這是世界範圍內的問題,我不是學經濟的,估計解決不了,估計人一輩子都解決不了也有可能:A部門貪汙,B部門來管,怎麽管?要B的權力比A大,那權力比A大,按我們的人性,自然就有出現A賄賂B的問題, 那誰來管B的問題?比B大的C,然後依次類推,如此看來,現在社會企業中的權力分配,還是傳統的階梯式,在沒有強大法制和道德約束的情況下,腐敗和貪汙極易發生。我們抛開文化和人性不說,單從制度上看這個問題,怎麽辦?我設想的一個方案就是把逐級管理改爲平行管理,以項目爲單位,平時沒有絕對的領導,沒有誰大誰小,只是根據不同的項目,分工不同,資源分配也根據項目的需要和所需能力的大小,項目解散後,大家回歸平級,沒有誰有“剩余權力” 或 “過剩權力”。 這種平行網絡化的管理方式,在企業管理中,稱爲“矩陣管理”, 事實上,我一直認爲可以在社會管理中進行嘗試,當然,在國家出現重大危機時,可以有臨時的集權危機處理中心出現,用最適合的人進行行政領導。 在經濟上亦是如此。此等想法,其實和布萊爾克林頓所說“第三條路”有異曲同工之效:權力完全平級下放的同時,政府在需要時可有調控能力。而平行的網絡管理,也適合進行社會各個群體互相監管,其監管的效力是相等的。 當然,這到底也只是一條制度上的措施,而前文也論述了,制度上的措施是不靠譜的,如果人心不變。 3)人心如何變? 這就回到了我們開頭講的問題了:任何制度和法律,在人性和人心面前,都不堪一擊,沒有法律和公義的精神,無論是政府,媒體,或者群衆,都只會跟著利益而走,所以,當務之急,是吃好飯,然後搞教育。有了公義之心,法律之心,有了教育和經濟的基礎,透明的信息,開放言禁就能接踵而來,然後就是法律的有效實施。關于此點,簡單明了,不用多說。 除此之外,除了有法的精神和公義之心,更重要的是要培養民衆獨立思考之精神,客觀理性之性格,和對國家民族的責任感。這樣才能保證透明的信息他們會去思考,會去好的利用,不會亂說話,更能保證他們能夠在執行法律的過程中,判斷事物的過程中,不受到媒體或政府任何一邊的幹擾,以法的精神,公義的精神去有責任感的完成其公民義務,如果每一個人都能做到最大限度和負責的完成其公民義務,那麽,也就是互相保障了彼此的公民權益,因爲有效的監管的前提,就是有利有率的履行思考和分析的公民義務。這一點,任何一個國家的民衆都無法完全做到如此素質,畢竟,大部分人受教育程度不會狠高,大部分國家的信息透明度也不會狠高。老百姓要麽不會管,要麽懶的管,在華人社會更是如此。 美國50年代的精典老片[十二怒漢]就是講這個問題:一個完美的陪審團制度是如何在人性面前不堪一擊. 一個貧民區的少年被控謀殺其父親,十二個陪審團員中十一個在庭後立馬認定他是殺人凶手,有的是認爲律師的證詞無可辯駁,更多的是出于自己的私心,有人爲了自己的兒子的問題,想瀉怒于這個孩子;有人是想急著看球賽;有人是擔心自己的生意;更有人是人雲亦雲,牆頭草。美國法律要求刑事案必須全票通過才能判死刑,只有一個人不投有罪票,問其原因,他曰:我覺得這個孩子的生命值得我們花一小時討論,給他機會(法的道德精神)。在整個影片裏,十一個人和這個男子在一間小屋唇槍舌戰,最終全部被他說服,判了孩子無罪。片尾的時候,男子走出法院,被另外一個陪審團中的老人攔住,互相問其姓名,然後告別,各自向不同的方向走去,其背影回味不窮。 這是美國在50年代對于法律制度和人性,以及社會制度的反思,試問,有多少人會如男主角那樣獨立思考, 又有多少人願意爲一個素昧平生的人獨立思考,花費自己的生命?有多少人會尊重陌生人的生命和法律的尊嚴?這一切問題的背後,都是一句話: 要履行一個公民的義務,擁有法的精神。 試問,今日之中國,對這個問題的思考,是否能夠達到美國50年代的水平?太多的人在叫囂公民權利,卻無人問津公民義務,太多的人在叫囂公平,自己有可曾有公平公正的尊重之心? 中華文明之複興,崛起,從今天開始,要以法字當頭,德字殿後,兩翼是科技和理性,果真如此,路雖崎岖高遠,終有能到達的一天。 草草幾句廢話隨筆,新年之際,與諸君共勉。 2011年1月14日 白丁居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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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