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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3 04:40:37瀏覽488|回應0|推薦9 | |
依據1701年”議會”通過的王位繼承法,在漢諾威(Hanover) 出生的喬治一世(George I,1660年5月28日~1727年6月11日)在1714年繼任”英國”王位,當年他已五十四歲不會說英語。 1714年喬治一世(George I)就任”英國”王位時畫像 1711年,安妮皇后(Queen Anne)重用羅伯特·哈雷( Robert Harley)---先是輝格黨後來轉變為托利黨,利用籌措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 the War of the Spanish Succession,1701–1714)軍費的名義組建了公私合資的南海公司(The South Sea Company),後續的漢諾威王朝皇室成員及權貴們也繼續用來牟取巨大的”機會利潤”----1720年南海泡沫(the South Sea Bubble)破滅,喬治一世委任認輝格黨的沃波爾(Sir Robert Walpole)為他的內閣”閣員團長”,收拾善後。(I.E. 這段牟取私利的故事曲折;和一百五十年後,1869–1877年,美國第十八、九屆尤利西斯·S·格蘭特(Ulysses S. Grant;1822年4月27日~1885年7月23日)總統;此後又一百三十三年,2000~2008年,中華民國第十、十一任的總統由”台灣的屁”出任,也發生” 更下作” 的類似醜陋行為----所以囉 ,不必大驚小怪,存在的必有其合理性!! 也因為”多元的存在”成為推動文明演變的內在動力!!) 詹姆斯黨叛亂(a Jacobite rebellion)反對喬治一世的統治,托利黨 (Tories),就是現在保守黨的前身,同情詹姆斯黨,而輝格黨(Whig)堅定的支持喬治一世,他就必然只能依靠輝格黨遂行有效的統治。 1715年,在喬治一世繼任初期,”議會”通過七年法案(The Septennial Act 1715)對先前的三年法案(Triennial Act 1694)進行修訂使”議會” 運作期限能夠長達七年,這個法案運作良好,持續到1911年才被修訂為五年的期限。 喬治一世之前的統治君主,都出席內閣,或其前身的樞密院(the Privy Council)會議-----他是神聖羅馬帝國(the Holy Roman Empire)的布勞恩斯魏克-呂訥堡公爵和選侯(the Duchy and Electorate of Brunswick-Lüneburg (Hanover))必須處理政務,而且他與內閣溝通不得不使用法語-----喬治一世結束了這一傳統,國王缺席時讓內閣第一大臣或首相主持和指揮這些會議作為等同國王的代表(the first among equals)。 1648年神聖羅馬帝國境內布勞恩斯魏克-呂訥堡公國位置示意圖 這個事件在未來的歲月引發了引人注目的演化,就是首相辦公室(the office of prime minister)慢慢的吸收了許多以前是國王擁有的權力-----注意 : 這不是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概念,僅是權力轉移的過程,內閣制度是讓執政者同時掌握立法權及行政權。 沃波爾在喬治一世統治期間,而且持續到喬治二世(George II,1683年11月10日-1760年10月25日),由1721 ~1742年沒有挑戰的當了21 年”內閣第一大臣”成為”沒有首相(prime minister)之名的實質首相”。 不列顛第一任首相羅伯特·沃波爾先生(Sir Robert Walpole)畫像 君主權力逐漸的減少,啟動不列顛向現代由首相領導的內閣政府(Cabinet government)的演變。 羅伯特·沃波爾先生(Sir Robert Walpole,1676年8月26日~1745年3月18日) 被公認為第一任首相,雖然他不喜歡,甚至於偶爾嘲諷這個稱呼,那時還沒有正式的頭銜。 他為未來的內閣政府(Cabinet government)建立了許多重要的慣例。 -----他建立的集體責任指導原則時至今日仍然被遵守。 -----根據內閣秘密決策的程序,部長們可能私下裡彼此不同意,一旦做出決定,政府所有的成員都受約束,他們就不能再持異議,除非辭職。 內閣成員來自”議會”本身,從而產生政府行政和立法機關之間的連結,這並不必然會在其他的政府的系統中存在------這是內閣制度的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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