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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6 05:52:39瀏覽704|回應0|推薦8 | |
”得天下難,治天下更難”,這是必然的----許多的細節就不細表了,在這些過程中的一些法規鞏固了憲政發展的方向。 三年法案(Triennial Act 1694)是針對1641及1664年的三年法案進行修訂----”議會”必須每年集會而且不超過三年進行一次選舉----這正是輝格黨(Whig)和托利黨(Tories)萌芽草創時期,造成惡鬥,二十年間進行了十次的選舉。 現代,台灣地區的國民黨和民進黨惡鬥實在沒有什麼好大驚小怪的!! 1694年,瑪麗二世皇后(Mary II ,30 April 1662年4月30日 – 28 December 1694年12月28日)三十二歲時因天花去世,沒有子女。 瑪麗二世皇后的妹妹安妮公主(the Princess Anne,1665年2月6日– 1714年8月1日)唯一的兒子在1700年去世了,威廉三世(William III,1650年11月4日 – 1702年3月8日)沒有”再婚的跡象”---- 詹姆斯黨(Jacobitism)攻擊他是同性戀者。 權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 1689)所明確規範的王位繼承人安妮公主去世後,如何確保國王由信仰新教者繼承? 就有修法的急迫性---”議會”1701年通過了王位繼承法(the Act of Settlement 1701),如今依然有效----法案中明訂信仰羅馬天主教或和信仰羅馬天主教徒結婚者必須由繼承順位中排除,依現今的普世價值觀(universal value)的角度而言是否有”宗教信仰歧視”? 會不會修改了? 問題牽涉甚廣,是個值得關注的議題!! 1702年3月8日,威廉三世因肺炎忽然去世,英格蘭和荷蘭聯合共和國(the Republic of the Seven United Provinces)共主邦聯(personal union)的樞紐也消失了,各自走上不同的演變道路----英格蘭日益強大,在世界的範圍內取代了荷蘭聯合共和國貿易強國的地位。 注意 : 1701年”議會”通過的王位繼承法,效力只及於英格蘭及愛爾蘭,詹姆斯黨(Jacobitism)在蘇格蘭有主教派的支持,長此以往王位的繼承會”分裂”----“經過一番曲折”,1707年兩個”議會”經過談判通過聯合法案(the Act of Union)合併,兩個共主邦聯(personal union)的王國也合併成為大不列顛王國(Kingdom of Great Britain)共同的”國旗”為 蘇格蘭斯圖亞特王朝 (The House of Stuart )和奧蘭治(Orange)共治示意圖 1702年安妮公主繼承王位後,就捲入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 the War of the Spanish Succession,1701–1714),她就在戰爭結束的這一年去世了,蘇格蘭(Scotland)斯圖亞特王朝 (The House of Stuart ,1603~1714)的統治也結束了,大不列顛王國的皇位由日耳曼(German) 漢諾威王朝 (The House of Hanover,1714~1837)入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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