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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7 03:39:01瀏覽429|回應0|推薦9 | |
國政議題上”有主見”的喬治三世,在丟失了北美十三洲殖民地,國王所任命的部長間意見的分歧及政治對抗也升高。 原先”議會”內部關注的首要問題----由恐懼強大的君主權力轉變為”議會”席位的代表性、結構改革和政府緊縮的問題。 1789年,法蘭西發生類似前幾年阿拉伯之春(The Arab Spring)的群眾示威,引發了法國大革命(The French Revolution)喊出“自由、平等、博爱”的理念也在不列顛社會引起迴盪,改革者設法摧毀他們所意識到的普遍性制度腐敗。 十八世紀當時的議會和政治主要力量經歷三個方面的關鍵增長和發展: 首相辦公室(the office of prime minister)、內閣政府(Cabinet government)、政黨(political parties)。 十八世紀沒有像現在這樣成熟的政黨選舉機器。 在”議會”之外的社會沒有永久性政黨結構的存在,大約每七年舉辦一次選舉期間,因選舉活動突發性的對社會議題立場形成黨派組織。 逐步演變成為現在內閣制度(Cabinet government)的政黨,主要目的就是經由公民直接選舉贏得”議會” 最多且足夠的席位獲取組建政府的權力。 這是一個重要”演變進程的飛躍”----可以類比生物由爬蟲類冷血卵生演化出鳥類溫血卵生是自然界演變的” 里程碑”,發展出求偶及扶育幼兒的行為; 求偶競爭的演變,使羽毛的顏色豐富,使啼叫聲音嘹亮悅耳,甚至於部份公鳥還演化出築巢的本能(Instinct); 扶育幼兒的演變,使自然界的生命本能由繁衍後代”飛躍演化”出雌雄生物共同合作撫育後代的機制。 “議會”十八世紀的”飛躍演變”是在”自利”的基礎上發展出開放性競爭權力的機制,經由這個過程,使人類文明發展出的”基督教神學形而上公義概念”能夠在”形而下”的層面逐步的得到實踐。 在十九世紀初,不列顛的議會制度遠遠是不夠民主的。 選舉權依然只賦予上階層的男性。 勞工階層、 中產階級和婦女在政府中有沒有發言權。 在1827年,下議院全體653各席位中,據估計是以特權身分贊助支持的”議會”席位(patronage)就有276個------這就類似台灣地區現在的議會”地方派系”及”利益團體”代表的生態環境-----這是一種不得不改變的狀況。 但是,這種情況,在"還有許多貴族"的不列顛是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精英們也認同的理想狀態。 法國大革命,貴族們”幾乎絕跡”了,”暴民政權”制訂了一個沒有被實施的1791年憲法(Constitution of 1791) ,但明確提出了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的概念。 由人民”直接投票”的民主(Democracy),被當時不列顛的精英們認為是該”避免的邪惡”,不是一個該追求的理想。 路易十八(Louis XVIII)波旁復辟(the Bourbon Restoration)時制訂的1814年憲章(Constitutional Charter of 1814)的第四十條規定 : 指定的選舉人不能享有投票權,除非他們支付三百法郎直接稅和不小於 30 歲。 雖然這個法案”合格選民”還是和擁有的財產相關聯的,不是現在”公民一人一票” 普選權(universal suffrage)的概念,這規範明確指引了未來發展的方向。 1830年7月25日起一連三天的法國七月革命(the July Revolution),趕走了波旁王朝的查理十世(Charles X)。 然後依1830年的憲章(The Charter of 1830)將選舉人的條件放寬為支付兩百法郎直接稅和不小於 25 歲,推舉路易斯菲利普(King Louis-Philippe)為國王----法蘭西的革命將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概念更推進了一步。(I.E. 那時的兩百法郎的”價值”是多少? 沒有資料,”普羅大眾”應當是不能承擔的-----據估計當時的人口約有兩千七百萬人,合條件的男性選民只有170,00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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