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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7 01:55:24瀏覽1522|回應0|推薦13 | |
1277~1284年愛德華一世 (Edward I of England)征服威爾斯(Wales),任命王位繼承人的兒子為威爾斯親王(Prince of Wales)這傳統一直持續到今日;隨後多次出兵蘇格蘭----也先後在1290年、1331年、1354年、1368年多次在先前大憲章的基礎上修正、確認、發佈,強化了大憲章(the Magna Carta)在君主憲政體制演化過程中的重要地位。 注意 : 這是對抗君權神授(The divine right of kings)非常重要的”形而上”概念,國王書面承認了法律高於國王----這就是兩百多年後,查理一世(Charles I,1600年11月19日~1649年1月30日)可以被砍頭的法理依據,有了這個例子,再過了一百四十四年,1793年1月21日又將路易十六(Louis XVI)送上斷頭台就理所當然了。 華夏文化中欠缺”法治的概念”,華夏歷史改朝換代多半就是以”農民革命”的形式發生---兩百多年、一百四十四年,這就是因果律(Causality)造成”量變而質變”所需要的時間,可以參考類比的時間單位!! 法國金雀花王朝(Plantagenet,1154年–1485年)繼承系統示意圖 在13世紀,國王愛德華一世(Edward I ,1239年6月17日-1307年7月7日)召開包括小型半專業顧問的王室大臣 (the Curia Regis)、教會巨頭和一般人士(lay)的會議----兩個管理機構的聯合會議----被稱為大議會(Great Council或the Magnum Concilium)。在這個會議上,被稱為 “國王在議會的委員會”(the king’s council in parliament)可以裁決司法的議題,這項功能已超過可追溯到12世紀時一般法庭的職能。 這些卓越的王室大臣成員,經常要在教會巨頭回家後留下來完成工作;”議會”的程序沒有正式結束,直到他們完成了任務。 1295年,愛德華一世(Edward I of England ,1239年6月17日~1307年7月7日) 為籌集戰爭經費,與蘇格蘭、法國、威爾斯開戰,召集有產市民階層(the Commons)的代表參加”議會”,被後世稱為模範議會( The Model Parliament),這一次的”議會”是下議院(The House of Commons)功能實際性質增強、強化的關鍵。 愛德華一世依循慣例由郡(the shires)召喚騎士和由市召喚有市民權的市民(burgesses)參加大議會,召開的”議會”大約只有他父親時代的七分之一,但對”議會”概念演化具有”飛躍性” 的意義。 1265年,西蒙·德·孟福爾所召開的”議會”只是叛亂貴族領地內的有產市民階層參加,是起了頭,但沒有”全國的屬性”!! 三十年後,1295年國王愛德華一世這一次召集的主教、 男爵、 神職人員,從每個郡(shire或county)的兩位騎士(knight)、110個自治區(borough)的各兩名有產市民(burgesse)和特許市(city,有教區教堂)的兩名公民(citizen)組成的機構-------這個集會總數近400人,遠遠比已往不超過 50 名代表的大諮詢會(Great Councils)大得多,被廣泛視為是第一次代議制的”議會”。(I.E. 華夏巫術文化的社會結構是中央集權而且沒有教會要翻譯:郡(shire或county)、自治區(borough)、特許市(city,有教區教堂)及相對應的騎士(knight)、有產市民(burgesse)、公民(citizen)就只能勉強的使用這些名詞,英文這些名詞的”意涵集合”也是演變的,利用超連結閱讀這些條目,花些時間仔細辯證其中的差異,在概念上”認識歐洲”是必要的,花過這些功夫以後閱讀歐洲的歷史或新聞報導”理解會深入許多”。) 由此開始任憑"議會"和新興的有產市民階層(the Commons)作為管理他們自己土地重要的基層單位。 在1350年代,有產市民階層和勛爵們(the Lords)不坐在一起,逐步的分別開會而形成上議院(the House of Lords)和下議院(The House of Commons)。 1376年,有產市民階層由他們主體中進行選舉時,正式的議長(Speaker)向國王和勛爵們表達他們關注的問題,這一事實更加強了他們將自己看作和在上議院的貴族有區別的主體。(I.E. 這時的選舉不是經過投票,更像是拍賣會,兩席代表由出價最高的人獲得代表權,特許自治市代表權的”拍賣”所得歸國王,郡的歸各領主貴族。) 英格蘭議會(Parliament of England),由君主(the Monarch),上議院(the House of Lords)和下議院(the House of Commons)組成的雛形開始顯現----君主是占有絕對的主導權,貴族組成的上議院有一定的建議權,有產市民階層(the Commons)代表的列席---也許就像今日中國人大代表們”只有鼓掌權”。 查理四世(Charles IV)絕嗣繼承爭議示意圖 英、法百年戰爭(the Hundred Years' War,1337~1453年)將英、法王室糾纏不清的臍帶切斷了,從此英格蘭國王的統治轉為”本土政權”,王室開始說”英語”了,英格蘭的”本土文化”開始萌芽發展,一百五十年後的威廉·莎士比亞(William Shakespeare,1564年4月~ 1616年5月3日)就是了不起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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