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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君主”議會”制度(四) ----自由憲章重要意義
2012/04/14 22:53:10瀏覽543|回應0|推薦12

在歐洲先前有一個教皇頒佈的上帝的和平及休戰 (Peace and Truce of God)呼籲令,國王和貴族間的"財產界線及規範"已逐漸清晰,但是,"化外之地"的英格蘭,是經過好幾個世紀爭戰及"妥協"而具體實踐的,在征服者威廉入主英格蘭一百一十五年後,約四代人的時光,所簽訂的自由憲章(The Charter of Liberties)成為大憲章(the Magna Carta)的範本,內容有增加,基本精神是一貫的,是理解君主議會制度演化的基礎,這個細節很重要,將條文翻譯出來是必要的  维京(the Viking)諾曼第王朝(The House of Normandy1066~1135年)及法國金雀花王朝(Plantagenet1154年–1485年),不僅為英格蘭議會議事建築物立下了基礎,也為君主議會內閣制度”的形而上”概念播下了”種子”。

自由憲章十四條的大要:

1.      我,亨利,因神榮耀而被加冕為英國的國王,不得在主教或住持去世後奪取或出售教會的任何財產,直到繼任者被任命繼承該教會財產。我將結束先前已經在英格蘭存在所有的邪惡高壓強迫性的措施(I.E. 亨利一世的哥哥威廉二世就不將什一稅繳交給教會,和教會間的關係緊張)

2.      如果我的任何男爵伯爵去世,他的繼承人,不得被強迫購買他們的世襲權,應按法律和習俗的效力,回復這些權利(I.E. 國王必須將封地再分封給法律習俗”認可的繼承人----這就是財產私有權的基礎)

3.      我的男爵伯爵女兒或其他因婚姻的女性親屬在婚聘時他首先應諮詢我,但我不會妨礙任何審慎婚姻的方式。任何寡婦希望再婚應諮詢我,我應當遵守她的近親,其他男爵伯爵的意願。我不會讓她嫁給我的敵人

4.      我的任何貴族妻子成為寡婦,不能不給與她的嫁妝。她應該被允許按照她的意願再婚,只要她以合法的方式保持她身體的完整性。貴族們監督​​死亡貴族的孩子應以合法的方式保有他們的土地和利益。

5.      在市和縣採取共同的鑄幣,這是愛德華一世(愛德華懺悔者)沒有採行的,從今以後將被禁止。I.E.懺悔者愛德華(Edward the Confessor,約1004年~1066年1月5日),他在1066年去世後,征服者威廉渡海展佔領英格蘭。 自治市的特許權屬於國王,國王為了對抗諸侯貴族,皇室壟斷"鑄幣權"----這有些像今日美國霸佔國際美元的印鈔權。)

6.      我將赦免由於我兄弟訴願引起的所有債務,除了那些通過合法程序繼承的。

7.      如果我的貴族們漸漸變得虛弱,而釋出金錢或其他財產,只要繼承人表達感謝,這些須接受承兌。不應該強制通過武力使虛弱貴族釋出贈予權。

8.      如果我的任何貴族犯了罪,他將不再像我父親和兄長時期一樣,對國王具結在一定的時間付款,但應像在我父親以前的時期在習俗和法律前為犯罪付出彌補是適當的。任何犯了背叛或其他滔天罪行,應作出適當的補償。(I.E.可知征服者威廉威廉二世是強勢霸道的方式統治貴族們)

9.      我原諒所有在我加冕登基之前的謀殺。之後的謀殺應交由王室大法官處理。

10.   我的貴族們一致同意,我應如同我父親的時代所有保持森林的做法

11.  騎士們提供軍事服務和馬匹,不需向我提供穀物或其他農產品。(I.E. 這是貴族領受封地應盡的義務,十字軍後”火砲熱兵器”的發展,騎士們就走向沒落,境況可類比日本明治維新後的武士淪落為”浪人”----成為盜賊,在宗教改革初期結合生活同樣困頓的隸農”( Serfdom),引起1524~1525年在神聖羅馬帝國境內的農民戰爭(Peasants War),是1789年法國大革命前,最大的攪動社會基層”運動。)

12.   我實施領地內嚴格的和平,並使得到控制維持

13.   我恢復愛德華國王的法律和我父親根據其貴族們建議提出修正的法律。

14.   我父親去世後,任何由我這裡奪走的,應立即歸還,不罰款。如果不歸還,不僅是加重罰款而且須強制執行。

見證人莫里斯倫敦主教(Maurice bishop of London),和威廉·溫徹斯特推選主教(Maurice bishop of London),杰拉德赫里福德主教(Gerard bishop of Hereford),亨利伯爵(earl Henry),和西蒙伯爵(earl Simon),和沃爾特基法德(Walter Giffard),羅伯特德孟福爾(Robert de Montfort---注意這個Montfort家族在英國議會制度演化過程的角色!!  事過境遷回顧是講故事,當時王權和貴族間的鬥爭就是實力的對抗,更多的細節以超連結自行閱讀,對這個過程的認識會更深刻些!!),羅傑·比戈(Roger Bigot),和悠竇管事(Eudo the steward),哈模的兒子羅伯特(Robert son of Hamo)·羅伯特馬勒(Robert Malet)。在倫敦,當我被加冕時。再見。

這些條款幾乎都是國王和貴族間”財產權”的明確約定及補強---這就是自然法則(the law of nature)的基礎。

得到貴族支持的亨利一世1106年渡海至法國,在坦什布賴戰役(The Battle of Tinchebray)擊敗兄長諾曼第公爵羅貝爾二世,將其監禁至1134年去世。  1120年亨利一世兒子諾曼第公爵繼承人威廉·艾德林(William Adelin 1103 8月5日~11208月5日)溺死。 亨利一世1135年去世時,引起王位繼承的紛爭,”經過一段曲折”,1134年史蒂芬去世,馬蒂妲的兒子(Henry II11333月5日~11897月6日)繼任英格蘭王位,開啟了金雀花王朝

自由憲章內容是約束國王不得侵犯教會貴族財產權利,隨後幾百年的演化成為”政府不得侵犯人民的財產權利”。 這個文件成為1217年金雀花王朝(Plantagenet,1154年~1485年) ,時期英格蘭約翰(John of England,1166 年12月24日~1216年10月19日)統治末期和九歲亨利三世(Henry III of England1207年10月1日~1272年11月16日)繼位時所簽署的大憲章(the Magna Carta)先導文件。   注意 : 這個自由憲章的另一個”形而上”的概念,國王的權力是在自然法則(the law of nature)之下的而且是”可以被契約規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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