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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7 02:32:33瀏覽1016|回應0|推薦18 | |
“英國”內戰(the English Civil War(1642–1651)),1688年的光榮革命及”一些曲折”後演化出”英國”議會內閣制度(the British Parliament),先一步邁出政、教分離及統治機制的改造,使英國以約兩代人的期間超越法國,在七年戰爭(The Seven Years' War ,1756年-1763年)後,成為獨霸世界的國家----這是人類文明發展的躍進,以宏觀、系統的敘述這個演變過程。 隨著”畫素”的提升模糊的映像就”變成高解析度實物照片”了 利用望遠鏡頭攝影,遠處的目標是清晰的但是”景深”消失了,失去了空間的距離就成為二度空間的圖像,就少了”真實”感。 歷史演化的回顧,年代越久遠,時間的縱深就越容易被壓縮,三十年,一代時光的差距,很容易被錯解為同時發生的事件,”失去了因果關係的聯繫”。 “辯證”歷史的演化要以”自身成長的經驗”重建時間的縱深,將”當下”做為時間座標的中心----隨時移動這個座標回到事件發生點,”類比現實的當下”,進行過往的回顧及未來的預測----那麼,歷史的場景就鮮活了,被簡單歸納成”名稱事件”的演化意義就能清晰顯現了----就像是影像已經被分解為數位的訊息再重新還原為類比圖像的過程。 人們對已發生的容易產生”想當然耳的結論”----就像是股價指數曲線,回顧都言之成理----將時間座標移動後,觀點轉換為預測未來的趨勢,那麼,一切都是”眇不可期的不確定”。 公元1642到1689 是“英國”的議會制度(the British Parliament)演變的一個關鍵期間----就像鳥類的出現是物種生命演化史由冷血”質變”為溫血的關鍵----不僅僅是統治制度的變革,更重要的是啟動了”統治性質”的改變,使”政府與人民的關係”像數位訊息的圖像逐步變的清晰了。 注意 : 回顧”英國”的”憲政”、”議會”制度,要先將”形而上”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則拋棄,這些概念是孟德斯鳩(Charles de Secondat, Baron de Montesquieu,1689年1月18日-1755年2月10日)依據”英國”經驗法則實踐的結果,在半個世紀後歸納出來的,成為法蘭西大革命後君主立憲(Constitutional monarchies)的準則。 ”英國”政治制度的演化,是將君主所擁有”完整的行政、立法、司法權”逐步分解剝離的過程,許多模糊的概念----就以類似數位映像因解析度的提高而清晰了。 許多模糊概念的實踐基礎是個人財產(individual property)的支配權力。 “形而下的財產權”端點是來自於造物者所賦予”形而上的生命權”,這些概念是源自於基督教的教義----教會就”命定”的必須扮演角色!! 基督教的教義認為”我們持有來自上帝的禮物”,這份禮物是生命-----但生命不能僅依靠自身維持。 生命的創建者賦予了我們維持、發展和完善生命的責任。 為了讓我們可以做到這一點,造物者已提供我們必要的許多奇妙能力(faculties)。 造物者已經把我們置於各種天然資源之中。 通過應用我們的奇妙能力將這些天然資源轉換成產品(products),供我們使用。 為了讓生命繼續運作這些天賦的能力,這是不可或缺且必要的,也是”自然法則(the law of nature)”的基礎。 生命(life)、能力(faculties)、產品(products)----- 相對應的就是 : 個人(individuality)、 自由(liberty)、財產(property)-----這些就是造物者提供給人(man)的三個禮物,是先於且高於人類所訂定的一切律法,是不可侵犯的。 西羅馬帝國崩解後,境內陷無止境的”暴力掠奪”----”暴力掠奪”的目的是希望擁有資產----然而”暴力掠奪”的手段就是恰恰造成無”法”擁有資產,這種矛盾現實就是自然法則演化的基礎,衍生出封建制度(the feudal system),再衍生出保護領域資產(The Estates of the realm)的社會秩序的習慣法。 在這個”習慣法”的基礎就是”被保護者和保護者之間的關係”,被保護者供養保護者生活所需以交換保護者護衛被保護者的生命財產權,這種關係是一種”雙方同意的約定”-----最根本的端點是基督教的教義認為”我們持有來自上帝的禮物”,這份禮物是生命,是超越人世間的律法的,國王也必須遵守,這也就是”君主憲政”概念萌芽的端點。 聖職(the clergy)、貴族(the nobility)及庶民(commoners)階級構成的封建社會示意圖 封建制度,所形成的封建社會(feudal society)---- 聖職(the clergy)、貴族(the nobility)及庶民(commoners) ,這個社會結構是以羅馬教宗的最高權威為基礎的。 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1028~1087年9月9日)在 1066西渡征服了英格蘭地區;三十四年後,約一個世代,1100年,三十一歲的亨利一世(Henry I Beauclerc,1068/1069~1135年12月1日)趁哥哥羅貝爾二世·柯索斯(Robert II Curthose,1054年~1134年2月3日)參加第一次十字軍(1096~1099年)未歸之際,迫不及待的繼任為英格蘭國王,為了得到教會及貴族的支持簽發自由憲章(The Charter of Liberties,1100年),成為1215年大憲章(the Magna Carta)的先導條例文件。 自由憲章主要內容就是約束國王不得侵犯教會及貴族領地的財產權利。 由保護教會及貴族的財產不可侵犯的發端,啟動了往後八百多年”英國”議會內閣制度(the British Parliament)的演變,也引導歐洲1789年後的君主立憲(Constitutional monarchies)的發展。 被但丁(Dante)置於第八層地獄的教宗波尼法爵八世畫像 中古時代(the Middle Ages)教皇還能”自封為神在俗世的代理人裝神弄鬼的”以絕罰(excommunicating)手段在俗世"翻雲覆雨”,經過敘任權爭奪(the Investiture Controversy),卡佩王朝的腓力四世(Philip IV,1268年~1314年11月29日)乾脆將教宗波尼法爵八世(Pope Boniface VIII,約1235年~1303年10月11日)綁架、折磨後釋放,此後俗世的國王就不再將絕罰當一回事了,當然,以君權神授(The divine right of kings)作為君主統治權力的理論依據時,教宗就還有”門神”的作用。 在1648年到1789年的期間,不僅是君主與人民,也是教會與君主之間關係的釐清,更是人類有文明以來宗教與政治糾纏不清的關聯被解裂分離開了。(I.E. 伊斯蘭教(Islam)以”部落意識”建立的基本教義,使得”沐浴”在伊斯蘭教文化中的國家還陷與政教難以分離的泥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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