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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4 11:33:44瀏覽2395|回應13|推薦15 | |
政府為什麼被設立?(Why are governments instituted?)-----有許多人都試圖回答,也在這些答案中架構了現代國家,也演化出多種的形式民主政府----其中走樣的也不少,像"沒有靈魂的木乃伊",號稱為”共和國”確沒有民主"精氣神"的共性!! ----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中) 有"碰到"這些的問題,可很”粗略”的瞭解他們的想法,就當做”引線”更深入閱讀相關的專書,這應該不是個壞主意。
人民可以讓渡”部份包括財產,居住行動等權利”,使政府得以組成維持社會秩序及達成社會公義所需要的”公權力”------但是思想,言論,著作,信仰等是”人之所以為人的權力”,是與生俱來的,這是人權及生命權是不在讓渡的範圍。 縱然讓渡的部份權利,也要架構保障"人民權利"的憲法,限制國家”公權力”行使的範圍及時機。
這些不在讓渡範圍的” 權力”,就是普世人權----這也是非強制性的聯合國 ”世界人權宣言”(The 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的主張。 生命權,是"絕對的",沒有生命權的保障,那麼,這一切依附於生命權的人權是沒有根基的"漂流物"!! 當我們要求國家組織,不能任意以”公權力”剝奪人民所讓渡的”部份權利” 時,但,卻能接受,甚至於”懇求”國家公權力擁有且實施剝奪人民"絕對生命權"的權力? 能自我圓滿的解釋嗎? 當人民能授權國家擁有剝奪人民"絕對生命權"的權力,又有何正當性去阻擋國家公權力侵犯依附於生命權的”人之所以為人的權力”? 任何導致"生命權"消失的行為,都不能不被譴責, 自然人是不理性的, "故意或過失”殺人的行為,不僅在道德上該被譴責,更是要被國家公權力追訴刑責的。 當國家公權力,不能理性的節制不犯這個錯誤,那麼,國家公權力行使公訴追究"剝奪他人生命權"的措施如何具有正當性!! 當國家公權力,不能理性的節制不犯這個錯誤,那麼,國家公權力行使公訴追究"剝奪他人生命權"的措施如何具有正當性!! 運用公權力"殺人的行為"也是"絕對的錯誤",是應該要停止的!! 不應該授權國家組織擁有這個權力。 國家組織應該是理性的,才有正當性去制止”自然人不理性的行為”,不可有”替天行道”的思維,行剝奪絕對生命權之實-----國家組織的暴力必須被節制。
自然人的無知及非理性,會使公權力成為利維坦(Leviathan)----國家怪獸。
人權(Human rights)的根源是人的自由(Freedom)---財產;思想;言論;信仰;集會;著作;遷徙居住等權力---是附屬於人類生命權的"特別權力",是其他生命所沒有的!! 人權(Human rights)不等於生命權---廢死刑是保障生命權,人之所以為人的人權(Human rights)是與生俱來的,是不能被拘禁,也不該被拘禁的。 公權力可行使的”範圍”應該是公民權的自由(Liberty)限制----這些區別要分辨清楚。 這裡有一個概念自由(Freedom)是那裡來的? 就如同我們說"人之初,性本善",那麼,"善"那裡來的? 這個”根本(自由)”講不清楚,開口閉口都是自由,那麼---這就是"迷信"的根源!! 必須一提,中文的自由---可能是Liberty;也可能是(Freedom)---後文不加注英文的自由是指Freedom。 "自由"是那裡來的? 可參考人的自由意志(Free will)這篇文章,可當做”引線”更深入閱讀相關的專書,然後,自行"辨證"說服自己!! "自由"的"形而上"層次是不能,也不該被拘禁的---這也是許多戰俘及"思想犯"(I.E.本來人民就不該授權公權力創造"思想犯"的),身體被拘禁了,但是"心靈是自由的",多年前有一部電影鵝毛筆(Quills)----就很寫實的表現出禁錮"心靈的自由"是多麼的困難!! 再強調 : "自由"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共性---"心靈的自由"是不能,也不該被拘禁的,也就是說任何被拘禁的人應該享有"閱讀;著作;信仰等"形而上"的權力--這就是對人的"尊重"!! 當普羅大眾不能掌握許多文明態度(civility)的內含(I.E.這些也是維基百科(Wikipedia)堅持"多元開放"原則,概略的概念可借用。),那麼,所能建立的所謂"民主政府"必然是走樣的----"沒有靈魂的木乃伊"---有形式而無"精、氣、神"!! 台灣人民,要想真正的在民主法治的政治結構下”當家作主”,那麼,還要努力學習建立深刻的理性思考,積極及想法子的人生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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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