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0/03/12 08:01:31瀏覽1766|回應16|推薦20 | |
台灣民粹當道的政治大環境及普羅大眾價值觀的現實認知下-----要想做對的事----是要能對"理想和權謀的實踐措施"進行管理。 王清峰的理念太超越"普羅大眾的價值觀"-----能不惜辭官講出理念-----不容易啊!! ********** 生命權----是與生俱來的,是大自然賦予的,是"絕對的"-----不應該有任何人或組織可以"強行剝奪"。 現今檢驗文明的標準-----就是檢驗對”絕對生命權”的尊重程度-----不僅及於”人類”,更逐步廣被到動物。 國家的成立,人民不應該授予國家有剝奪人民----擁有財產,思想,言論,著作,信仰,居住行動等------人權的權力,而架構"人民權利保障"的憲法,限制國家公權力行使的範圍,這是普世人權的價值!! 生命權,是"絕對的",沒有生命權的保障,那麼,這一切依附於生命權的人權是沒有根基的"漂流物"!! 當我們要求國家組織,不能且不可實施剝奪這些"普世標準人權"的權力,但,卻能接受,甚至於”懇求”國家公權力擁有且實施剝奪人民"絕對生命權"的權力了? 能自我圓滿的解釋嗎? 當人民能授權國家擁有剝奪人民"絕對的生命權"的權力,又有何正當性去阻擋國家公權力侵犯因伴隨"絕對的生命權"而來的人權了? 任何的行為導致"生命權"的消失,都不能不被譴責!! "故意殺人的行為"是"絕對的錯誤"-----不僅在道德上該被譴責,更是要被國家公權力追訴刑責的!! 當國家公權力,不能理性的節制不犯這個錯誤,那麼,國家公權力行使公訴追究"剝奪他人生命權"的措施如何具有正當性!! 運用公權力"殺人的行為"也是"絕對的錯誤",是應該要停止的!! 不應該授權國家組織擁有這個權力!! 國家組織應該是理性的,才有正當性去制止”自然人不理性的行為”,不可有”替天行道”的思維,行剝奪絕對生命權之實-----國家組織的暴力必須被節制!! 因人民的無知及非理性,會使公權力成為利維坦(Leviathan)----國家怪獸!! ***************** 王清峰的堅持意義-----不是白冰冰之流的”微觀感覺”層面------台灣人民,要想真正的在民主法治的政治結構下”當家作主”,那麼,還要努力學習建立深刻的理性思考,積極及想法子的人生價值觀!!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