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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7 09:35:19瀏覽2825|回應0|推薦35 | |
前近代歷史(Pre-modern history) 定義(續) 在啟蒙時代國家專制主義的本質被提出質疑,引發辯論。 (I.E. 啟蒙時代 Age of Enlightenment,是泛指文藝復興後法蘭西思培根(Francis Bacon, ”什麼合法性是世襲授與的?”( What legitimacy does hereditary confer?); “政府為什麼被設立?”(Why are governments instituted?); “為什麼有些人比他人有更多的基本權利?”( Why should some human beings have more basic rights than others?),等等。 這些問題引領他們提出關於人類精神本質的假定,然後是質疑對當前政治和道德權威的來源,造成專制主義背後的原因,和如何超越專制主義。 啟蒙時代思想家相信人類精神固有的善良。 他們反對國家和教會的聯盟,成為人類的進步和生活幸福的敵人,因為國家強制的工具遏制個人的自由和教會通過原始神聖的理論設立國君使具有合法的地位。 所以,兩者都被視為反對人民的意志。 由於三十年戰爭(The Thirty Years' War , 1618~1648年)暴行的強烈影響,當時的政治哲學家相信社會關係應該用別的方法而非在自然法則(natural law)情況下,建立秩序。 (I.E. 日爾曼是30年戰爭的主戰場,在整整一個世代裡,歷史上空前未有的最無紀律的暴兵縱橫反覆地蹂躪著日爾曼鄉村,生產力遭到嚴重破壞,六分之五的鄉村被毀滅成了一片廢墟。 大軍之外,還有小股的義勇兵,其實,就是土匪,他們隨隨便便,自由行動——凡屬有這樣土匪出現的地方,到處是焚燒、搶掠、鞭打、強姦、屠殺。 物質的破壞,人口的凋零,是無窮無盡的。 最可憐的,當然還是農民們。) 他們的一些努力導致了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理論的誕生,有爭論的社會關係的存在是與人類本性相符合的。 他們相信人類本性可以通過分析客觀現實和自然法則(natural law)情況下得到充分理解取得同意的。 因而他們贊成人類的本質應該被國家的輪廓和所建立的明確法律圍繞。(Thus they endorsed that the nature of human beings should be encompassed by the contours of state and established positive laws.) 由三十年戰爭和三個王國的戰爭(Wars of the Three Kingdoms,英格蘭、愛爾蘭和蘇格蘭在1639年發生的一系列衝突,後來導致英國內戰(English Civil War, 1642~1651年)毀滅性效應的驚動,托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 第二個系統是在人民之中的水平領域關係。 在那個系統,人們,在利維坦(Leviathan)監視下,被迫限制他們的正常權利不會危害其他人的權利。 第一個系統表示國家,然而第二種以現在的意義代表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 托馬斯霍布斯的典範(paradigm)顯示,國家的形成導致公民社會的形成。 所以,在他的意圖,國家是維持社會的`文明態度’(‘civility’ in society)絕對必要的。 因此,托馬斯霍布斯”自然國家”和”國家的主權”的解釋有助於現實主義的萌芽,後期的現實主義定義國家和公民社會之間的本質(the nature)和聯繫。 有別於托馬斯霍布斯,約翰·洛克(John Locke, (I.E.光榮革命 Glorious Revolution,指支持議會的輝格黨(Whigs)及支持英國國教的托利黨(Tories)秘密聯繫荷蘭奧蘭治親王威廉,詹姆斯二世的女婿,在 在約翰·洛克的觀點,人類在自然國家過著平安的生活。 然而,就算沒有一個有能力的系統時,人類的生活也能被維護在最適度次一等的水平。 在這原則下---人們一起聚集簽署一個契約然後建構一個共有的公共職權(a common public authority)---成為主要關注的點。 然而, 約翰·洛克認為,如果國家未被根據可靠的契約設定,強化的政治力量可能轉變成為專制主義。 所以,約翰·洛克陳述對政府設立二個有相互義務的條約。 在第一個條約,人們服從契約自己授權給共有的公共職權。 這職權有權力頒佈和維護法律。 第二個條約包含對共有的公共職權的限制-----國家沒有權力威脅人的基本權利(the basic rights of the human beings)。 至於約翰·洛克所關注的,人基本權利意味著生命、自由和物產的保存權。 而且,他主張國家必須在法律和自然法則規定的範圍內運作。 根據約翰·洛克,在社會生活中的`文明態度’(‘civility’)是存在於國家的誕生之前。 由於,在他的觀點,人們在自然的國家中過著平安的生活。 所以,約翰·洛克鼓吹社會是在國家之上,第一位的。 約翰·洛克對自然國家的解釋,基本權利、第一位的社會和國家權力的限制導致以後形成自由主義的傳統,有一個明確的關於國家--公民社會相互聯繫的概念。 托馬斯霍布斯和約翰·洛克說明了一個系統,通過社會契約可保證人類相互間的和平共存。 他們認為公民社會作為維護非宗教生活(civil life)的活動範圍,及由自然法則衍生出來的公民的美德(civic virtues)和權利的領域。 然而,他們不認為公民社會是一個和國家是個不相連的領域。 更確切地說,他們強調國家和公民社會之間的共存性質。 托馬斯霍布斯和約翰·洛克系統的探討(在他們對社會關係的分析)主要是被他們所處的時代的經驗影響。 (I.E. 托馬斯霍布斯比約翰·洛克大44歲。 在1639年時,托馬斯霍布斯正值51歲,見證了三十年戰爭(The Thirty Years' War , 1618~1648年)及三個王國的戰爭(Wars of the Three Kingdoms)的暴行,在1649年,61歲時又見到奧利弗·克倫威爾(Oliver Cromwell, 他們的企圖解釋人類本性、自然法則、社會契約和政府的形成都駁斥了君權神授理論。 排除了君權神授, 托馬斯霍布斯和約翰·洛克聲稱人類的智力可以設計它的政治體系。 這個想法對啟蒙時代(Age of Enlightenment)的思想家產生重大的影響 。 (I.E.是指對孟德斯鳩(Charles de Secondat, Baron de Montesquieu,
啟蒙時代(Age of Enlightenment)思想家辯證認為:人是有理性的可以決定他們的命運, 因此,不需要一個绝對權威來控制他們。 讓-雅克·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和伊曼努爾·康德(Immanuel K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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