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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8 03:20:59瀏覽3160|回應2|推薦29 | |
世界貿易組織--WTO 世界貿易組織(簡稱世貿組織或世貿;英語: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寫為WTO,法語:Organisation Mondiale du Commerce,簡寫為OMC,西班牙語: Organización Mundial del Comercio,簡寫為OMC)是負責監督成員經濟體之間各種貿易協議得到執行的一個國際組織,前身是1948年開始實施的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秘書處。 世貿總部位於瑞士日內瓦,現任總幹事是帕斯卡爾·拉米(Pascal Lamy)。 截至 自1990年代後期,世界貿易組織成為反全球化運動人士的主要反對目標。 決策機制 雖然大多數國際組織依照一個成員國一票或加權投票的方法來做出決定,但世貿組織的很多決定是通過達成共識的方法來做出的。 投票只是在不得已或某些特殊情況下使用。 批評指這種方法(I.E.決定是用達成共識的方法來做出的)使得世貿組織中第一世界國家的權力更大,較強大的第一世界國家可以否決任何他們反對的提議,而又防止其他成員國對一些他們支持的提議提出反對。
共識機制的優勢在於能夠令貿易法律很快獲得執行,採用其他任何機制都會需要更長的時間來做出某項決定。 但同時那些在討論中擁有更多疇碼的成員國會占得優勢,而且決定一旦作出便很難更改。 (I.E. 現實世界中,是創新的關鍵少數領導多數的跟隨者,共同創造歷史的!!) 與其他國際組織不同,世界貿易組織有很大的許可權來執行其所做出的決定。 通過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世貿可以授權對不遵守貿易協議的成員國施行貿易制裁。 歷史沿革 1990年12月: 關貿總協定的烏拉圭回合談判布魯塞爾部長會議責成關貿總協定體制職能小組負責"多邊貿易 組織協定"的談判。 1993年11月: 烏拉圭回合結束前,原則上形成了「多邊貿易組織協定」。 在美國的提議下,「多邊貿易組織」易名為「世界貿易組織」。 (I.E. 是"中華民國"要加入國際社會的不得不然,且經我們同意的妥協!! 日本在戰國時期,百姓不准有"姓",稱呼有必要,不得不然,自然而然的加上"地區"來區辨---"山下"XXX;"田邊"XXX---時間久了,就"約定俗成"了!! 中世紀北歐有"漢撤同盟"(Hanseatic League),也風光了幾百年,最後哀敗了,成敗都不是"稱謂"的結果!! 以後任何區域性的雙邊或多邊的談判,能改名嗎? 2002年已是民進黨執政; 1988年~2000年是李登輝領導的國民黨執政;“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這個台灣”主權意識”不強烈的名稱應該是---最喜歡將”台灣主權意識”當歌唱的,李登輝或民進黨的"屁"拍板的!! 不久要和中國進行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談判時,可能又會有”賣台”的帽子!!) 法律框架 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框架,由《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議》及其四個附件組成。 其中附件一是《貨物貿易多邊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分別作為附件 附件二是《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式的諒解》。 附件三是《貿易政策審議機制》。 附件四是諸邊協議。 (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議》該協議共有十六條,規定了世界貿易組織的地位、範圍、職能、機構、世界貿易組織的決策程式,創始成員方和新成員方的加入,特殊成員之間的互不適用,協議的接受、生效、修改、退出等,同時該協議對世界貿易組織的預算與接受捐款等問題作出了規定,此外,該協議還對世界貿易組織的組織結構及其活動規則的各個方面作出了規定,該協議是對世界貿易組織各成員方進行約束的法律依據。 (二)附件 這些協議主要包括: (1)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 (2)農產品協議。 (3)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的協議。 (4)紡織品與服裝協議。 (5)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 (6)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 (7)關於履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 (8)關於履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七條的協議。 (9)裝運前檢疫協議。 (10)原產地規則協議。 (11)進口許可程式協議。 (12)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 (13)保障措施協議。 這些內容涉及關稅與非關稅各個方面,是貨物貿易領域的重要多邊規則。 (三)附件1B:《服務貿易總協定》 世界貿易組織第一次將國際服務貿易納入多邊貿易體制調整的範圍。縱觀整個1990年代,世界貿易組織的發展異軍突起,其貿易額約占全球貿易額的四分之一,年平均增長率每年都超過貨物貿易,因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將其納入新議題,並最後達成《服務貿易總協議》。 因此,《服務貿易總協議》是經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達成的、歷史上第一部管理全球服務貿易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多邊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對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從四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1)過境交付,即指從一參加方境內向任何其他參加方境內提供服務。 (2)境外消費,即指在一參加方境內想任何其他參加方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 (3)商業存在,即指一參加方在其他任何參加方境內通過提供服務的實體的介入而提服務。 (4)自然人流動,即指一參加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參加方境內提供服務。(I.E. 這牽涉到證照及學歷認證,勞工的流動,達成協議就要遵守----對社會各階層的人民會增加競爭壓力,特別是提供體力勞動的基層人民,”沒處可躲”只能寄望鎖國的”政見”來逃避壓力!! 這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要不要說清楚了? 政治人物敢說清楚嗎? 解決方法 : 每個人提升自己,面對競爭,優勝劣敗!! 政府提供就業協助,失業救濟,社會福利造顧社會的邊緣人. 全球化就是競爭的全球化----達爾文式的優勝劣敗競爭在全球範圍內進行!!) (四)附件 (五)附件二:《關於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式的諒解》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式的諒解是從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有關條款及其四十多年爭端解決的實踐發展而來的。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鼓勵成員方通過雙邊磋商解決貿易爭端,以保證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有效實施為優先目標,嚴格規定爭端解決的時限,實行「反向協商一致」,禁止未經授權的單邊報複的決策原則,容許交叉報複。《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式的諒解》第一條,對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管理範圍作出了詳細規定。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適用於各成員根據世界貿易組織各項規定、協議(包括《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式的諒解》)所提起的爭端。對所有含有特別規則和程式的協議,如《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反傾銷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以及有關附件等,在與一般規則發生衝突時,特別規則具有優先的效力。當某一爭端的解決涉及多個協定或協議,且這些協定或協議的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式存在相互衝突時,則爭端各當事方應在專家組成立後的20日內,就適用的規則及程式達成一致。 如不能達成一致,爭端解決機構主席應與爭端各方進行協商,在任一爭端當事方提出請求後10日內,決定應該遵循的規則及程式。 爭端解決機構主席在協商時應遵循「盡可能採用特別規則和程式」的指導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的基本程式包括磋商、專家組審理、上訴機構審理、裁決的執行及監督等。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如有爭端,應先行磋商,在一方提出要求後30天內,必須開始磋商。如60天內未獲解決,一方可申請成立專家小組,爭端解決機構在接到申請後的第二次會議上必須作出決定,即同意或不同意成立專家小組。只有爭端解決機構全體反對,專家小組才不能成立。除基本程式外,在當事方自願的基礎上,也可採用仲裁、斡旋、調解和調停等方式解決爭端。 (六)附件三:貿易政策審議機制 貿易政策審議機制,是指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集體對各成員的貿易政策及其對多邊貿易體制的影響,定期進行全面審議。實施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的目的,是促使成員方提高貿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履行所作出的承諾,更好的遵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從而有助於多邊貿易體制平穩運行。 貿易政策審議對象主要是世界貿易組織各成員的全部貿易政策和措施,審議範圍從貨物貿易擴大到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領域。貿易政策審議機制還要求對世界貿易環境的發展變化情況進行年度評議。 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為世界貿易組織審議各成員的貿易政策,以及評估國際貿易環境的發展變化提供了場所和機會,有助於增加多邊貿易體制的透明度。 第二,接受審議的成員對其貿易及相關政策進行解釋和說明,有助於增進成員方的相互瞭解,減少或避免貿易爭端。 第三,各成員參與審議和評估,可以為接受審議的成員在貿易政策制定和改進方面提供一些意見或建議,有助於督促其履行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義務。 (七)附件四:諸邊貿易協議 一般情況下,全體世貿組織成員都簽署所有世貿組織框架下的協議,但在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束之後,有四個國家原來在東京回合中所達成的協議,簽署的國家很少,這些協議因此被稱為諸邊協議。諸邊協議主要包括:《政府採購協議》、《民用航空器貿易協議》、《國際奶製品協議》和《國際牛肉協議》(《國際奶製品協議》和《國際牛肉協議》已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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