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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專題探討(四)----服務貿易
2008/06/08 02:23:44瀏覽2693|回應0|推薦14

這是WTO 往後十幾年或許幾十年的重頭戲,到底有那些內容?   對台灣社會的衝擊有那些?   人民能夠做何種因應?   社會那個階層受到的衝擊大?   政府能做什麼?      不深刻了解就會被"政治"人物牽著鼻子走!!

後續的發展影響"有心人"都應該要關切----不懂,就要想法子去了解認識,這像是ㄧ個捕魚的大網,網沒收的時候,魚兒漫不經心,收網的期間壓力越來愈大,掙扎的過程很壯烈---對"不知不覺者"的必然性結果,在漫不經心時就已注定---怨命? 嘆運?  怪天? 罵地?  然後了? 

 

"主觀能動性"是我們每個人都有的,是我們生存的唯一,真實的依靠!!  

"有心人"都要宏觀的關切,認識世界,社會發生的變化!!  這就是終身學習知識時代的特徵,太重要了!!

***********  

服務貿易

服務業已成為目前全球經濟體中成長最快的部門它貢獻60%的全球產出30%的全球就業,以及近20%的全球貿易。 服務業的範圍廣泛,舉凡建築、語音郵件乃至航太運輸都涵蓋其中,不論在已開發或開發中國家的經濟中都極為重要。  貿易談判協商者所使用的服務業分類,W/120分類是關稅總署(GATT)在1991年所完成,有12大類行業155個小類行業,12大類包括

1.        商業服務業、

2.        通訊服務業、

3.        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

4.        配銷服務業、

5.        教育服務業、

6.        環境服務業、

7.        金融服務業、

8.        健康及社會服務業、

9.        觀光旅遊服務業、

10.    休閒文化及運動服務業、

11.    運輸服務業、

12.    其他。

至於服務貿易之進行可區分為四種供應模式Modes of Supply), 

Ø             第一種供應模式是「跨境提供服務」(Cross Border Supply),即服務提供者於本國內為在他國之服務接受者提供服務,例如經由傳訊中心、國際客戶服務中心,又稱模式一。

Ø             第二種供應模式是「國外消費」(Consumption Abroad),服務接受者到他國接受服務,例如旅遊或輪船修理,又稱模式二。

Ø             第三種供應模式是「商業據點呈現」(Commercial Presence),服務提供者於他國開設公司為他國提供服務,例如銀行或律師行,又稱模式三。

Ø             第四種供應模式是「自然人呈現」(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個人服務提供者到他國提供短暫服務

    ( I.E.這牽涉到證照及學歷認證,勞工的流動,達成協議就要遵守----對社會各階層的人民會增加競爭壓力,特別是提供體力勞動的基層人民,”沒處可躲只能寄望鎖國的政見來逃避壓力!! 這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要不要說清楚了? 政治人物敢說清楚嗎? 解決方法 : 每個人提升自己,面對競爭,優勝劣敗!! 政府提供就業協助,失業救濟,社會福利照顧社會的邊緣人. 全球化就是競爭的全球化----達爾文式優勝劣敗競爭在全球範圍內進行!! )

各會員都需要向其他會員交待,其不同供應模式的服務有哪種開放承諾。

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是第一也是唯一控管國際服務貿易的多邊規則。基於過去三十年服務貿易體系的快速成長以及通訊革命創造的潛在服務貿易,促使各國在烏拉圭回合談判(Uruguay Round1986-1994)中制定出此協定之架構內容,也完成服務貿易承諾表。 WTO總理事會在200028決議,依據GATS第十九條(特定承諾之談判)第1項規定,為達成GATS協定之目標,會員應自世界貿易組織(WTO)協定生效日起五年內開始定期談判,以達到漸進之更高度自由化,GATS談判以特別會議方式進行,除了不斷協商討論規則之制定外,在實質進展方面是以雙邊要求回應清單方式來進行

關於服務貿易未來推動方向除了2004年所提出之「七月套案」外,2005年第六屆香港部長宣言附錄C中也針對服務業提出要求,除了在宣言草案中的第252627段談及服務貿易談判之一般原則外,最重要的是在附錄C的文字,當中分為四大部分 :

Ø             第一部分為市場開放之目標;在市場開放目標中,主要說明為達到更高度之服務貿易自由化,要針對個別開發中與低度開發國家給予不同之適當彈性,使其盡最大之可能提供一個新的或改善的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承諾表清單(包括模式一至模式四、最惠國待遇(MFN)豁免與承諾表之填寫)。

Ø             第二部分為談判之模式;在談判模式方面,除了維持現有的雙邊要求回應模式外,另外增加複邊之談判,並同意依據GATS之原則與服務貿易談判之準則程式下使用複邊的基礎作要求回應之談判,談判結果也要適用在MFN的基礎上。此外,宣言草案文字中亦加入對開發中國家(尤其是低度開發國家)之考量。

Ø             第三部分為談判之時程;在談判時程上,對於還未提交初始回應清單之會員要儘速提交;在2006228前要提出各會員對其他會員之複邊要求清單;在2006731前會員則要提出第二次修正回應清單;而會員之服務貿易承諾表最後版草案應於20061031前提交

Ø             第四部分為進程之檢討。在檢討進程上,服務貿易理事會特別會議應要檢討談判之進程,並且監督附錄中有關市場開放目標、談判模式與談判時程之落實。


在2006年7月24日WTO秘書長拉米(Pascal Lamy宣告杜哈回合談判中止原因是農業補貼議題未達成共識使談判破裂,在單一認諾(Single Undertaking架構下服務貿易談判也受影響,會員並未按香港部長宣言之內容提交第二次修正回應清單最後版本清單。 而目前杜哈談判已於200727WTO秘書長Pascal Lamy以貿易談判委員會(TNC)主席身份在總理事會議中,報告恢復全面談判,將以會員立場協調進展為重,不設定談判時程,其提議獲會員支持,惟強調談判仍應注重「自下而上」、議題包容性與透明化等原則。

服務貿易機構

()服務貿易理事會 (The 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

(細節說明略)

()國內規章工作小組 (The Working Party on Domestic Regulation)

(細節說明略)

()服務貿易規則工作小組 (The Working Party on GATS Rules)

(細節說明略)

()金融服務貿易委員會 (The Committee on Financial Services)

(I.E. 這一個領域對國家的整體利益應響極大,牽涉極廣---資本財的自由化可能造成未充分準備國家類似1997年的亞州金融風暴---特別是中國的轉軌的法規,觀念的轉變;台灣的一次,二次金改,也是為金融自由化作準備,是該做的事,因瓜分利益,爭議大,專業的規劃政治的決心的判斷,都是很大的挑戰!!)

20061130中國入會議定書第18條之過渡檢討 :

(1) 金融服務貿易委員會依照中國入會議定書第18條展開檢討,已事先收到會員國日本(S/FIN/M/51)、歐盟(S/FIN/M/52)、美國(S/FIN/M/53)、澳洲(S/FIN/M/55)及加拿大(S/FIN/M/56)的書面溝通檔。

(2)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自2001年加入WTO以來,致力於實行金融服務方面的開放承諾,目前已比許多經濟發達的會員國更加開放。 在會議之前,中國已依據中國入會議定書第18條附件1A規定提交所需資訊報告給秘書處,詳細內容包括新制定的法規,以及繼上一次過渡檢討後,中國核准國外金融服務提供者的新執照

(3) 歐盟代表針對最近的發展提出幾個後續問題,包括中國對外資金融機構的新法規,以及有關新聞及金融資訊揭露的新管理辦法。 他認為中國的金融服務業在實現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開放承諾上,已有顯著進展,但於此同時,外資在中國金融服務業被限制不得超過2%

(4) 歐盟代表認為會議中提出的許多問題還未受到中國當局的注意,因此建議中國與相關利益的會員國進一步聯繫。

(其餘細節說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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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國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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