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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8 05:46:48瀏覽1081|回應5|推薦41 | |
引用文章基督教文明--人的自由意志--自由的來源及做為自己主人的基礎!! 當一個人放棄了"做自己主人的責任"----就會依賴"別人的救贖"!! 台灣看似進入了民主法治的社會----人民要做主人----但是,卻有許多無法"做自己的主人"的公民,這是ㄧ個有趣的社會現象,我們學校的"人文教育"能不能,有沒有要想法子補足這一個"缺陷"了? WTO的全球化架構將"所有的經濟活動單元"---包括每個人---都網住了,在"自然法則"的規範下運作----適者生存,沒有競爭力的淘汰!! 政府的責任是提供有競爭力的人和企業能充分發揮潛能的環境,同時"救濟"天賦或際遇不好的,使他們"能夠辛苦的生活著"!! 提升自身的競爭力是每個要"做自己主人"的公民不可推卸的自我責任!! 一天到晚依賴"政府的救贖"----要政府"替他們做主"----又如何能夠做國家的主人!! 這樣的價值觀是矛盾的!! 奥古斯丁(Aurelio Agostino d`Ippona, 354-430)的"自由意志"(Free will)論述---這應該是西歐新教國家"民主法治政治架構"能夠正常發展的重要原因----中華文化欠缺"自由意志"的概念,我們教育部的公民課程,應教導讓人民正確瞭解"自由意志"的內容。 每個人都賦有自由意志,因此,"必須被允許根據自己的意志決斷去生活和行動",這種屬性之所以是絕對的、不可替代的,因這種權能是先天的超越性存在,是不可剝奪、不可讓渡的。每個人的這種屬性意味著他擁有了這樣一種絕對的權利:每個人都有權根據自己的意志決斷去生活和行動。這種絕對權利是每個人包括自由權、平等權在內的一切其他權利的基礎和前提。 近代以來,所有真正民主、文明的國家的基本法都必定是建立在尊重和維護個人的這種絕對權利的基礎上。 每個人與生俱來賦有自由意志的因子,使每個人的存在不以任何他者為目的,而只以自己存在的本身為目的。一個人的尊嚴之所以是絕對的,不可侵犯的,就在於他是他自己存在的目的本身。 作為自己的目的本身存在是每個人的絕對尊嚴之所在---這就是做為自己主人的真意義!! 而這在根本上是說,人的絕對尊嚴來源於他的自由意志(選擇的自由)。"在自己的存在中承受自己的行動及其後果",人先天地被賦予了"自由的因子",不得不置身于自由當中。所以,自由同時意味著責任,意味著承擔。 台灣要真正的進入了民主法治的社會----就必須培養能"做自己主人"的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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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