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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進化的軌跡(十二)--基督教文明(五)--歐洲封建制度特點
2008/03/01 13:45:18瀏覽3825|回應0|推薦23

       西歐封建制度的確立及演變

89.

------蠻族國家的建立,確立了以隸農制為特徵的個體性小生產方式,而個體性生產是封建制產生的基礎,由此,形成獨立的農業莊園生產模式,開始了西歐封建制度,任何新生事物萌芽後必然就產生演變的發展。  社會的發展是有機演化的,農業的生產是地球自然環境制約的,在古代水利設施不發達的地區,一粒稻麥種子的平均產出約是五粒的收穫;水利設施發達的地區,平均產出約是九~十粒的收穫,這是大自然附加價值(Added value)的來源,這個80~100%的差異是相當大的---一方面是武力的掠奪,另一方面是水利設施的無力維修造成附加價值大幅度的下降。  反之,社會穩定農業社會發展得到了動力,制約發展的力量來自於人口的增加及社會制度掠奪形成的分配不均  因此,社會的發展是有機漸變的,在中國的農業社會,大約經過六~七代(180~210)的演化,許多社會基層的農民會淪落到民不聊生的困境;中國社會面對這種挑戰的回應就是改朝換代前的天下大亂讓時事造英雄。  西歐的演化發展也是這種模式,但,在西歐基督教文化蟲蛹由蟄伏到破繭的後的回應---思想解放:促成科學發展將使用人力及獸力演化到利用水力及化學能進行生產的新境界,也推動人文主義的發展促進社會制度改革的進程!!

(I.E. 現代的產量約為一公斤的種子可易產出五十公斤的糧食* 這是科技進步及天候多方面綜合的結果

http://www.xagrain.gov.cn/_info/newpage2006/news_txt_2225.htm),對富裕已經建立手工業和商業結構的地區是承受不起戰亂的

------法蘭克人征服高盧之後,將羅馬奴隸制解體時社會需求的元素和日爾曼人氏族制度解體時新出現的社會元素逐漸演變綜合,形成一種新的封建制度。 法蘭克封建化的演變包括三個階段:

1)自主地階段(6世紀中葉——8世紀初);

2)采邑階段(8世紀——9世紀);

3)封地(領地)階段。 

------自主地階段(6世紀中葉——8世紀初): 西元6世紀初頒佈的《薩利克法典》是法蘭克國家封建化早期習慣的彙編,其中土地佔有形態有:公社所有和王室與地主所有。其是馬爾克公社土地所有制的集中體現。  馬爾克是日爾曼人氏族制度解體時形成的農村公社組織,其以地域關係為基礎,其中規定農民的房屋及其園田地為家庭私有;耕地仍屬公社所有,分配給各個家庭使用;森林、牧場、水源為集體所有,共同使用;每個社員的共用權是平等的。  這樣,土地的佔有、使用、處分的權能被分割了,形成雙重所有權。  各個家庭的土地使用、收益與其家長的社員身份是一致的。  法典規定只有國王有權處理土地,對公共森林等的使用,國王有干預權,各個村落的居民不得自由遷徙。  這是一種典型的農村公社的土地所有制。  最初,土地不可轉讓,後來,規定土地可在公社內部進行轉讓。  早期法典規定只有男性有土地繼承權。  6世紀下半期,國王宣佈女子也可以繼承土地,由於女子出嫁後要把土地帶給丈夫家,這種立法破壞了氏族的土地制度,於是實質上明確承認了土地私有權。  原來公有私營的法蘭克自由農民的份地,轉變為可以自由轉讓的私有土地,即“自主地”。  它標誌著法蘭克人的公社土地制度的解體並向封建大地產過渡的開始。(I.E. 薩利克繼承法 維基百科     薩利克繼承法又稱薩利克法典(拉丁語:lex Salica),是古代西歐通行的法典。  薩利克法典發源于法蘭克人薩利克部族中通行的各種習慣法,並因此而得名。在西元6世紀初,這些習慣法被法蘭克帝國國王克洛維一世彙編為法律。 薩利克法典是查理曼帝國法律的基礎。  薩利克法典主要是一部刑法典和程式法典,極其詳細規定了列舉了各種違法犯罪應科處的賠償金,其中對於人身傷害、財產損害、偷盜和侮辱的賠償規定尤為詳細,並規定受害者所得到的賠償金的三分之一應交給王室。薩利克法典也包括一些民法的法令,其中包括女性後裔不得繼承土地的條款。 但是6世紀下半葉,法蘭克國王希爾伯利克曾經頒佈過一道修改薩利克法典的敕令,規定死者如無子嗣,土地由其女兒繼承,而不再交還公社  歷史影響

薩利克法典中有關女性繼承權的規定隨著法蘭克帝國的分裂和聯姻擴散到大多數歐洲的天主教國家中,女性無權繼承土地的規定逐漸演變為對女性繼承權的剝奪,並對中世紀和近代歐洲歷史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奧地利王位繼承戰爭和西班牙的卡洛斯戰爭,其起源都是旁系男性繼承人對直系女性繼承人權利的爭議。

英法百年戰爭誘因之一,就是法國卡佩王朝查理四世死後沒有男性繼承人,英格蘭國王愛德華三世因是查理四世妹妹伊莎貝拉的兒子要求得到法國的王位,法國方面則認定薩利克法典不支持女性系後裔的繼承權,查理四世的堂兄腓力六世隨之加冕,開創法國的瓦盧瓦王朝,愛德華三世雖然妥協,但衝突的火種已然埋下。

英國王位允許女性繼承,但漢諾威實行薩利克法,因此漢諾威王朝的維多利亞女王在繼承英國王位時,不得不把漢諾威王位傳給其叔父坎伯蘭公爵。此外,在唯一仍由英國統治的原諾曼第公國領土——海峽群島上,英國女王伊莉莎白二世的頭銜是諾曼公爵(Duke of Normandy),而非“女公爵”(Duchess)。

為了回避薩利克法典的不利影響,波蘭女王Jadwiga Angevin1384年繼承波蘭王位時,宣佈自己為國王(Hedvig Rex Poloniæa),而非女王(Hedvig Regina Poloniæa)。) 

-------采邑階段(8世紀——9世紀);教俗貴族大土地佔有制的形成主要有兩種方式:

一種是,日耳曼入侵後,建立各種王國,原先羅馬皇帝及貴族的領地,由國王分給新興法蘭克貴族和高盧羅馬大地主,這種土地佔有方式主要使用隸農、半自由人和少數自由民工作,由貴族地主向他們徵收租稅,同時他們還要服勞役。

另一種是,6世紀下半葉起,公社的耕地、草地逐漸變為可自由買賣或轉讓的自由財產(自主地),日爾曼個體小農無力抵擋天災人禍,於是向教會和世俗大地主尋求庇護,教會和世俗大地主也乘機兼併農民份地,委身制的出現標誌著農奴的形成,農奴自委身之時起失去土地所有權和人身自由權。  自由農民的不斷減少及大地產的不斷增長,使得教俗大地主在領地內的權力越來越大,並對王權構成威脅,國王的軍事、經濟實力的日益相對削弱,使國王的活動受制於大貴族。國王後來被迫頒賜“特恩權”,國王一切官員俱不得入內執行審判,收斂罰款或其他事物。此種權利俱由該主教和他的繼任者掌管,從此大貴族在領地內取得了行政、司法、稅收等多方面權利。

-------教俗大地主土地佔有的不斷膨脹,使得各個領主之間產生利益的爭奪,削弱了王權,並造成法蘭克王國的混亂和內戰。 715年,法蘭克國王處於危機,並於7世紀後半期至8世紀初採取措施,鎮壓了反叛,加強王室的地位,這就是歷史上的“采邑改革”。  法蘭克國王沒收一部分叛亂貴族的土地和教會的土地,作為采邑封給那些前線戰鬥的將領和官員,以服騎兵役為條件,供終身享用,不得世襲;收回王室贈與的土地並重新分封,重新任命主教和修道院院長,加強主教、修道院與俗權的聯繫,節制教權的擴張。  采邑的分封一開始不僅有條件,而且有時間限制,封主或受封人一方死亡,領主和附庸關係即告中止,封主或其繼承人如願繼續從前的關係,必須重新履行受封式。  采邑制改革對西歐封建制度產生了重大影響,采邑制以土地為紐帶建立了領主與附庸之間的主從關係,形成“軍人佔有土地的等級制”,後各封建主又將采邑作為小的采邑分給自己的下屬,形成互相依附的封建貴族的等級制度。  采邑制的一般原則是:領主賜予附庸土地並對附庸土地的財產和人身提供庇護,附庸人則必須宣誓效忠並履行義務。  采邑分封,一方面使自主地日益消逝,變成封建地產;另一方面,使依附於采邑上的廣大自由農民成為受封者的依附農民,這一切加速了法蘭克封建化過程。采邑制鞏固了中小封建主階層,奠定了騎士制度的基礎。  采邑制的實行,雖一時加強了王權,但終極削弱了王權,導致封建割據和帝國的瓦解。  采邑制不是建立在集權制的嚴密體系之上,它本身就潛伏著一種和中央離心的力量。土地的封賜使國王事實上失掉了對土地的支配權。 (I.E. 中國周朝的王權也就是因封建諸侯的強大而被削弱。 西周時期,周武王伐紂滅商,取得政權後採取了井田制和分封制,將土地劃分成“井”字形狀,分封給諸侯,“土地國有制”,分封地內的貴族不斷擴大自己的權力,逐漸導致周統治權的衰落,西周末年“禮崩樂壞”,割據混戰;戰國時期諸子百家爭鳴,探討統治方式,是中國思想領域最多元的時代。中國沒有長子繼承制度,封地越分越小,諸侯國混戰中,強大的諸侯國吞併弱小的侯國的土地,最終由秦漢完成統一,同時,結束了封建制度多元的思想及社會發展,加上科舉制度的成功阻礙了人民的創造能力,因此,在中國的制度形成的文明,具有保守、消極的特點。)

------- 封地(領地)階段 : 加洛林帝國時期的莊園制西元9世紀西歐處於加洛林王朝時期。 加洛林王朝在查理統治時期(768年——814年)達到極盛。  查理在幾十年內進行了一系列戰爭,戰爭的破壞使大量自由農民失去土地,他們被迫去依靠教俗大地主,變成依附于封建主的農奴。  查理將征服戰爭中爭奪的大部分土地以采邑形式分封給自己的臣屬和親兵,使采邑分封遍及全國,到9世紀,法蘭克王國的封建制度基本確立。 加洛林帝國生產的基本組織形式是封建莊園,800年左右,查理大帝頒佈莊園敕令,對莊園管理員指示工作,包括管理員的報告義務及內容,莊園的管理辦法等。  莊園中的生產為典型的自然經濟,主要是為領主提供消費資料,同時也提供生產者及其家庭所必需的生活資料。封建主剝削農民是主要採取徵收地租的方式,農民負擔很重。  莊園的土地分為兩部分,一種是領主的自營地,由農奴耕種;另一種為農民的小塊份地。  農民和農奴受到封建主的殘酷剝削。  農民與農奴的鬥爭迫使封建主將剝削限制在一定範圍內,在一定程度上協調了封建主與農民、農奴的關係。  這種封建、分散的生產方式,是封建割據的主要根源。  但封建分散的生產方式使西歐擺脫了強大帝國的滲透,對西歐城市的興起與發展以及後世西方文明的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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